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说白了就是针对服务、和无形资产的出口退税,就是针对特定范围内,即《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列举了的服务和无形资产,在出口环节把此前各环节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全部退还。
2026年1月1日生效的《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与之配套的相关财税文件,将出口服务与出口货物相关规定进行了整合,形成了出口退税的统一体系。本篇我们来梳理针对服务出口退税的相关规定。
一、服务和无形资产出口退税有两点比较复杂
《增值税法》第十条明确,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跨境销售下列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二)向境外单位转让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
(三)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说白了就是针对服务、和无形资产的出口退税,就是针对特定范围内,即《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列举了的服务和无形资产(以下简称“零税率服务”),在出口环节把此前各环节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全部退还。可以看出,不同于出口货物零税率的负面清单,出口服务的零税率实行正面清单。
在操作层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重复列举了《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中的上述服务和无形资产,并明确以上服务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以上服务中,对外修理修配服务涉及出口报关,与出口货物更为相似,相关问题已经在本系列之前文章中介绍过,本篇不再涉及。以下讨论的服务和无形资产均不包含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根据11号公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除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简称退税率)外,出口业务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由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没有针对出口零税率服务单独制定退税率,因此出口零税率服务按其征税率退税,不存在征退税率差,这是其相对简单的地方。另一方面,比起货物出口退税而言,零税率服务有两点比较复杂,一是大部分服务必须满足在境外消费的条件,二是需要纳税人自己确定适用税目。
二、在境外消费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款下的国际运输服务和航天运输服务不区分消费地,全部适用零税率,而该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下的出口服务适用零税率都限于向境外单位销售/转让,同时第(一)款下出口服务还必须满足在境外消费的条件。11号公告在列举适用退(免)税政策的服务和无形资产时,将《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合并为“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无形资产”,并明确:
本公告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无关。
(2)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无关。
(3)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针对这些规定各地税务机关理解并不一致,实际操作中经常会产生争议,期待后续文件加以澄清。
三、税目归属
出口货物税目根据报关单上的海关代码(HS code)确定,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但出口服务和无形资产不归海关管理,没有报关单可以参考,出口企业报税时只能自行对照增值税税目注释来确定税目,判断是否在零税率范围之内。目前最新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以下简称《税目注释》)见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附件二。以下我们将零税率服务与《税目注释》中的四级税目进行对比(按《税目注释》中的顺序排序),展示其对应关系。
零税率服务 | 一级税目 | 二级税目 | 三级税目 | 四级税目 | 备注 |
国际运输服务 | 一、销售服务 | (一)交通运输服务 | 1.陆路运输服务 | ||
航天运输服务 | 3.航空运输服务 | 航天运输服务 | |||
研发服务 | (六)生产生活服务 | 1.研发和技术服务 | (1)研发服务 | ||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 ||||
软件服务 | 2.信息技术服务 | (1)软件服务 | |||
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 | (2)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 | ||||
信息系统服务 | (3)信息系统服务 | ||||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 ||||
设计服务 | 3.文化创意服务 | (1)设计服务 | |||
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 | 7.广播影视服务 | (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 | |||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 无 | 无 | 请见脚注 | ||
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 14.加工修改修配服务 | ||||
技术 | 二、销售无形资产 | 技术 | 专利技术 | 转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
脚注:离岸服务外包涉及多个税目,其对应逻辑请参见《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的离岸服务外包,画蛇添足还是锦上添花?
现实中纳税人提供的出口服务内容可能较为复杂,归类到税目时可能见仁见智。为了防范税务风险,出口企业须在起草服务合同时,注意对照相关税目清晰描述服务,并基于合同与税务机关作好沟通工作。另外,纳税人提供的出口服务可能含有多种成分,其税务处理可能涉及零税率、免税、征税等,需要用到混合销售规则和兼营规则等,在起草合同时尤其要注意这一点。 同时,根据11号公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适用不同退税率的出口业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者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出口零税率服务企业的财税人员要留意以上规定。
四、免抵退方法优先
根据11号公告第二条,生产企业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免抵退税方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者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跨境销售外购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适用免退税办法。以上规定充分体现了免抵退办法优先的原则,即不论是自产货物还是自产服务,只要出口其中一个,就整体适用免抵退办法,只有出口货物和服务全部来自外购的情况下才适用免退办法。现实中服务全部来自外购的情况相对少见,因此针对服务适用免抵退办法更为常见。关于这两种方法的区别请参考《增值税法》重塑出口退税(一)-免退和免抵退,这里不再重复。
五、出口退(免)税备案
出口退税的第一个环节是退(免)税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发布的《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送下列资料:
(一)《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二)《出口退(免)税备案附送资料清单》列明的附送资料。
针对不同类型的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出口退(免)税备案附送资料清单》列明了各自对应的附送资料。以水路运输(海路运输)为例,从事国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和旅客运输业务的,应当报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国际集装箱和普通货物运输的,应当报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材料。而针对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则规定应当报送与境外单位签订的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合同,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1.提供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应当报送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
2.提供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的,应当报送合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务的,应当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视制作许可证明。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发行服务的,应当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行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明。
3.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及转让技术的,应当报送与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及其数据表。
从以上资料要求可以看出,由于出口服务的税目归类存在各种不确定性,税务机关在出口退税征管中会借助其他政府部门的力量来降低执法风险。这些其他政府部门之中,以商务部门为主、行业主管部门为辅。需要注意一定,与向境内单位提供服务的免税规定不同,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及转让技术时,出口退税中需要提供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由商务部门而不是科技部门管理。相关规定请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等。
六、出口退税申报
11号公告第九条第(一)款第4目第(5)细目规定:
纳税人跨境销售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除外)、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应当收齐有关凭证,同时提供收汇材料,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次月起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退(免)税。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未申报退(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的36个月,按自然天数计算。
如果适用免退办法,则出口退税相对简单。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申报资料包括:
1.《跨境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免退税申报明细表》。
2.申报凭证,具体是:
(1)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
(2)增值税退(免)税购进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完税凭证。
3.《出口退(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清单》要求报送的资料。
4.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上述《出口退(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清单》列举的资料中,与出口零税率服务相关的资料包括:
- 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合同;
- 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及其数据表;
- 从与之签订研发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如果适用免抵退办法,则出口退税相对复杂。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申报资料包括: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提供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的,报送《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航天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其中,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且各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同时报送《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客运服务的,同时报送《铁路国际客运(含广深港高铁)旅客、行李包裹运输清算函件明细表》;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货运服务的,同时报送《铁路国际货物运输明细表》,或者列明本企业清算后的国际联运运输收入的《清算资金通知清单》。
3.除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以外的跨境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报送《跨境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跨境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4.申报凭证,具体是: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
5.《出口退(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清单》要求报送的资料。
6.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根据新的增值税政策,有关先销售后服务的税务处理口径得到了统一,消除了有关纳税争议。销售健身卡、教培卡、商场消费卡、美容卡等类业务是否也适用有关销售服务的规定?
在这个开年忙碌的一周里,就在2026年1月6日,上海税务官微发了一条关于对外支付佣金”的解答。说实话,这种官方解答通常点到为止,但转发到我朋友圈里时,不少财务经理还是在那儿纠结。
监管执法在从严追责的同时,愈发注重提升监管效率与治理实效,监管部门在追究财务造假公司责任、坚持“首恶必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帮凶必打”,针对中介机构在履职过程中的故意或者严重疏忽,导致的帮助造假、把关不严等情况,以及公司上下游企业的虚构业务、资金循…
长期研究增值税政策的实务专家认为,财税工作者在学习增值税法及配套政策的过程中,同样需要把握底层逻辑,用“链条思维”理解具体政策条款。否则,可能陷入条文堆砌、机械记忆的误区,难以理解政策初衷,甚至导致实务处理出现判断偏差、适用错误。
2026年1月1日生效的《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与之配套的相关财税文件,将出口服务与出口货物相关规定进行了整合,形成了出口退税的统一体系。本篇我们来梳理针对服务出口退税的相关规定。
一、服务和无形资产出口退税有两点比较复杂
《增值税法》第十条明确,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跨境销售下列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二)向境外单位转让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
(三)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说白了就是针对服务、和无形资产的出口退税,就是针对特定范围内,即《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列举了的服务和无形资产(以下简称“零税率服务”),在出口环节把此前各环节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全部退还。可以看出,不同于出口货物零税率的负面清单,出口服务的零税率实行正面清单。
在操作层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重复列举了《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中的上述服务和无形资产,并明确以上服务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以上服务中,对外修理修配服务涉及出口报关,与出口货物更为相似,相关问题已经在本系列之前文章中介绍过,本篇不再涉及。以下讨论的服务和无形资产均不包含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根据11号公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除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简称退税率)外,出口业务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由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没有针对出口零税率服务单独制定退税率,因此出口零税率服务按其征税率退税,不存在征退税率差,这是其相对简单的地方。另一方面,比起货物出口退税而言,零税率服务有两点比较复杂,一是大部分服务必须满足在境外消费的条件,二是需要纳税人自己确定适用税目。
二、在境外消费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款下的国际运输服务和航天运输服务不区分消费地,全部适用零税率,而该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下的出口服务适用零税率都限于向境外单位销售/转让,同时第(一)款下出口服务还必须满足在境外消费的条件。11号公告在列举适用退(免)税政策的服务和无形资产时,将《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合并为“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无形资产”,并明确:
本公告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无关。
(2)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无关。
(3)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针对这些规定各地税务机关理解并不一致,实际操作中经常会产生争议,期待后续文件加以澄清。
三、税目归属
出口货物税目根据报关单上的海关代码(HS code)确定,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但出口服务和无形资产不归海关管理,没有报关单可以参考,出口企业报税时只能自行对照增值税税目注释来确定税目,判断是否在零税率范围之内。目前最新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以下简称《税目注释》)见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附件二。以下我们将零税率服务与《税目注释》中的四级税目进行对比(按《税目注释》中的顺序排序),展示其对应关系。
零税率服务 | 一级税目 | 二级税目 | 三级税目 | 四级税目 | 备注 |
国际运输服务 | 一、销售服务 | (一)交通运输服务 | 1.陆路运输服务 | ||
航天运输服务 | 3.航空运输服务 | 航天运输服务 | |||
研发服务 | (六)生产生活服务 | 1.研发和技术服务 | (1)研发服务 | ||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 ||||
软件服务 | 2.信息技术服务 | (1)软件服务 | |||
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 | (2)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 | ||||
信息系统服务 | (3)信息系统服务 | ||||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 ||||
设计服务 | 3.文化创意服务 | (1)设计服务 | |||
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 | 7.广播影视服务 | (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 | |||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 无 | 无 | 请见脚注 | ||
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 14.加工修改修配服务 | ||||
技术 | 二、销售无形资产 | 技术 | 专利技术 | 转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
脚注:离岸服务外包涉及多个税目,其对应逻辑请参见《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的离岸服务外包,画蛇添足还是锦上添花?
现实中纳税人提供的出口服务内容可能较为复杂,归类到税目时可能见仁见智。为了防范税务风险,出口企业须在起草服务合同时,注意对照相关税目清晰描述服务,并基于合同与税务机关作好沟通工作。另外,纳税人提供的出口服务可能含有多种成分,其税务处理可能涉及零税率、免税、征税等,需要用到混合销售规则和兼营规则等,在起草合同时尤其要注意这一点。 同时,根据11号公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适用不同退税率的出口业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者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出口零税率服务企业的财税人员要留意以上规定。
四、免抵退方法优先
根据11号公告第二条,生产企业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免抵退税方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者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跨境销售外购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适用免退税办法。以上规定充分体现了免抵退办法优先的原则,即不论是自产货物还是自产服务,只要出口其中一个,就整体适用免抵退办法,只有出口货物和服务全部来自外购的情况下才适用免退办法。现实中服务全部来自外购的情况相对少见,因此针对服务适用免抵退办法更为常见。关于这两种方法的区别请参考《增值税法》重塑出口退税(一)-免退和免抵退,这里不再重复。
五、出口退(免)税备案
出口退税的第一个环节是退(免)税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发布的《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送下列资料:
(一)《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二)《出口退(免)税备案附送资料清单》列明的附送资料。
针对不同类型的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出口退(免)税备案附送资料清单》列明了各自对应的附送资料。以水路运输(海路运输)为例,从事国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和旅客运输业务的,应当报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国际集装箱和普通货物运输的,应当报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材料。而针对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则规定应当报送与境外单位签订的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合同,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1.提供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应当报送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
2.提供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的,应当报送合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务的,应当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视制作许可证明。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发行服务的,应当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行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明。
3.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及转让技术的,应当报送与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及其数据表。
从以上资料要求可以看出,由于出口服务的税目归类存在各种不确定性,税务机关在出口退税征管中会借助其他政府部门的力量来降低执法风险。这些其他政府部门之中,以商务部门为主、行业主管部门为辅。需要注意一定,与向境内单位提供服务的免税规定不同,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及转让技术时,出口退税中需要提供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由商务部门而不是科技部门管理。相关规定请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等。
六、出口退税申报
11号公告第九条第(一)款第4目第(5)细目规定:
纳税人跨境销售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除外)、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应当收齐有关凭证,同时提供收汇材料,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次月起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退(免)税。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未申报退(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的36个月,按自然天数计算。
如果适用免退办法,则出口退税相对简单。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申报资料包括:
1.《跨境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免退税申报明细表》。
2.申报凭证,具体是:
(1)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
(2)增值税退(免)税购进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完税凭证。
3.《出口退(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清单》要求报送的资料。
4.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上述《出口退(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清单》列举的资料中,与出口零税率服务相关的资料包括:
- 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合同;
- 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及其数据表;
- 从与之签订研发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如果适用免抵退办法,则出口退税相对复杂。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申报资料包括: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提供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的,报送《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航天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其中,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且各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同时报送《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客运服务的,同时报送《铁路国际客运(含广深港高铁)旅客、行李包裹运输清算函件明细表》;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货运服务的,同时报送《铁路国际货物运输明细表》,或者列明本企业清算后的国际联运运输收入的《清算资金通知清单》。
3.除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以外的跨境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报送《跨境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跨境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4.申报凭证,具体是: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
5.《出口退(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清单》要求报送的资料。
6.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