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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成员国税收政策协调势在必行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刘宇行 宁致超

近日,欧洲议会发布研究报告《欧盟税收政策协调的未来——非协调成本的欧洲》。报告提出,欧盟应在尊重成员国税收主权的前提下,对财富和加密资产采取统一的征税标准,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并减轻合规负担。

  近日,欧洲议会发布研究报告《欧盟税收政策协调的未来——非协调成本的欧洲》。报告提出,欧盟应在尊重成员国税收主权的前提下,对财富和加密资产采取统一的征税标准,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并减轻合规负担。

  报告认为,征税属于成员国职权范围,各成员国自行制定和管理本国税收体系。欧盟在特定领域具备采取行动的权力,如为了内部市场健康运行而协调各国间接税,但并不拥有对个人或企业的一般性征税权。同时,各成员国税收规则和征收实践的碎片化产生了一定的成本,主要体现为法律不确定性、重复合规负担、流动纳税人与企业的套利机会、成员国间执法能力不均,以及单一市场内部跨境活动的障碍等。

  报告将这些成本界定为税收领域的“非欧洲成本”,即缺乏协调所产生的经济和行政成本,并结合对财富征税、对加密资产征税、税收征管数字化和减轻合规负担四个方面,对这一成本进行分析,提出协调建议。

  对财富征税:推进最低标准与共同原则

  报告指出,欧盟的财富税体系呈现结构性碎片化特征。部分成员国对个人或法人实体征收综合性净财富税,而另一些国家则依赖范围更窄或针对性更强的工具,例如不动产定期税、对特定门槛以上金融资产的定向征税,或遗产税与赠与税,这些税种的征收范围和设计存在显著差异。在部分国家的税制中,应税财富定义广泛,可能包括金融资产、不动产、企业所有权,还可能涵盖养老金权益。而在另一些国家的税制中,财富税税基仅局限于不动产或流动性金融资产。此外,各国的估值规则、起征点、豁免条款和减免额度也存在差异,使得经济实力相近的个人,其实际税负可能因居住的司法管辖区、资产结构及资产所在地的不同而存在巨大差异。

  遗产税和赠与税虽然普遍存在,但同样呈现多样性。部分成员国实行累进式遗产税,对直系亲属间转移遗产给予大额减免,而对远亲或非亲属转移适用更高税率。另一些成员国则完全废除了遗产税和赠与税,或仅保留范围极窄、豁免广泛且实际收入较低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在跨境场景中,遗产和赠与可能面临双重征税或完全不征税的情况。

  报告提出,欧盟层面可通过设定共同基准、提高估值方法的可比性和加强执法来协调解决部分问题。具体路径包括:引入适用于特定财富门槛的个人不动产税最低标准;制定对赠与和遗产等资产征税的指导原则;创建欧盟层面的可选制度,成员国可选择采取对特定净值门槛以上的个人征税的政策。

  无论财富税制度的具体设计如何,执法能力都会起决定性作用。欧盟层面的政策可聚焦于将财富税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包括奢侈品、艺术品和游艇的更多资产类别,确保此类资产相关信息的自动交换;加强反洗钱工作,尤其是受益所有权登记册的协调,进一步提高透明度;通过欧盟资助的技术援助,帮助执法能力不足的成员国提升行政能力。

  对加密资产征税:提高税收信息透明度

  报告指出,加密资产已从边缘领域迅速发展为金融财富和投机性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有内在的跨境属性,实践中常呈现准匿名性,难以追踪和监管。此外,加密资产的交易往往通过非纳税人居住国设立的平台进行。欧盟成员国对加密资产的税收处理方式各不相同,这体现在应税事项的定义、收入分类、报告与透明度要求上。

  这些差异产生了监管套利、少申报或不申报、行政管理碎片化、合规负担加重、政策滞后等一系列系统性风险和效率损失。例如,在对相关信息的报告要求薄弱或执法能力有限的司法管辖区,纳税人可能完全不申报加密资产收益,或因相关交易未被认定为应税事项而逃避税收,导致财政收入损失,及合规与不合规纳税人之间的不公平待遇。

  在此背景下,报告提出如下协调路径:全面统一实施欧盟《行政合作指令》第8版,并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加密资产报告框架》保持一致,要求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向税务部门提供交易数据,并在成员国间自动交换;探索为加密资产资本利得设定欧盟层面的最低税率下限,类似经合组织为跨国公司设定的全球最低税;通过共享数据基础设施加强执法能力,如考虑建立欧盟加密资产交易中央存储库;扩大对跨境加密资产交易的联合审计范围,明确并扩大加密资产交易和稳定币交易的申报义务,深化与经合组织、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等国际机构的合作,监测境外平台。

  税收征管数字化:缩小税收能力差距

  数字化已成为现代税收征管的核心特征。报告指出,税收征管数字化在欧盟范围内取得了显著进展,但仍不均衡。例如,电子申报已在欧盟成员国中基本普及,但不同国家和税种的采用率存在差异。在丹麦、西班牙、意大利、葡萄牙等国,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电子申报率已接近100%,而在捷克、罗马尼亚、斯洛伐克等部分成员国,个人所得税电子申报率仍远低于欧盟平均水平,卢森堡的个人所得税电子申报率在欧盟成员国中尤为低下。

  此外,预填纳税申报表在欧盟成员国中日益普遍,尤其是在个人所得税领域。然而,预填申报表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领域的应用仍有限。截至2023年底,仅有丹麦、爱沙尼亚、葡萄牙、西班牙4国推出了预填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希腊、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4国提供完全预填的增值税申报表。

  报告提出,应在欧盟层面引入核心税务数字化服务的最低要求,确保所有成员国向纳税人提供在线申报、安全数字支付渠道、与税务部门进行电子沟通等基本功能。同时,通过相互学习计划,加速电子发票和实时报告的趋同,支持制定更统一的欧盟技术标准,如电子发票通用数据格式、强制报告的最低范围、跨境交易操作要求等。此外,报告还提出一种方案,即通过投资共享基础设施和提供定向财政及技术援助,缩小成员国间的数字化鸿沟,帮助信息技术能力有限的税务部门培训人员和升级系统,实现征管数字化。

  减轻合规负担:推动“仅申报一次”原则的实施

  税务合规负担指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所需投入的时间、资金和精力,不包括税收本身。合规负担对经济增长和税收公平性具有重要影响,因为它会占用管理时间、阻碍小企业扩张或国际化,并可能抑制跨境工作或投资。

  纳税人面临的税务合规负担,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国税务部门的制度设计和运作方式。即使基本税收规则相似,设计完善的制度也能显著降低合规所需的时间和精力。相反,碎片化或协调不力的制度往往会放大复杂性,增加成本。行政效率的核心决定因素包括六个维度:报告架构、流程简化、数字工具的使用、指导与确定性、执法实践以及治理与评估机制。

  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税务合规负担存在较大差异,这不仅反映了税收规则的不同,还与税收征管基础设施和数字化程度密切相关。部分国家的税收系统已实现自动化和简捷化,而另一些国家仍依赖人工或纸质流程。对于跨境经营的企业和个人而言,这种差异导致了重复工作、更高成本和不确定性。

  报告提出协调的几个重点方向:一是简化特定申报义务,并酌情使之标准化。尤其是针对跨境经营企业,应加强申报截止日期、纳税申报表格式和支持文件的协调,减少司法管辖区间的重复要求,推动“仅申报一次”原则的实施。二是鼓励更广泛地使用预填和标准化纳税申报表,借鉴一些国家的现有实践,制定共同设计原则或模板,支持税务部门与第三方之间更系统的数据流动。三是建立合规成本基准和监测框架,类似增值税缺口监测,以可比方式衡量各国履行纳税义务所需的时间、直接财务成本和程序复杂性,通过公布这些指标提高合规负担透明度,识别负担最重的领域,并实行最有效的改革措施。

  报告最后指出,若税收差异持续加剧商品、服务、劳动力和资本自由流动的摩擦,损害公平竞争,那么,在尊重成员国税收主权的前提下,由欧盟层面采取有针对性的协调举措,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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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最后指出,若税收差异持续加剧商品、服务、劳动力和资本自由流动的摩擦,损害公平竞争,那么,在尊重成员国税收主权的前提下,由欧盟层面采取有针对性的协调举措,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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