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最新动态 > 财税干货
分享
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4个热点问答
来源:上海税务 作者:

我公司在外地成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是否应当独立计算申报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在外地成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是否应当独立计算申报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是否可以独立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这一期,小编汇总了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热点问答,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我公司在外地成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是否应当独立计算申报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因此,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不影响所得税汇总缴纳。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分支机构是否可以独立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因此,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当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3.总公司设立在上海,分支机构设立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分支机构是否能够单独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可以享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六条规定,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分支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仅以该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收入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

  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所得税缴纳,按照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和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4.所有的二级分支机构都需要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率查询.png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相关推荐

  • 留抵退税新政:对象、条件、方法、选择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按季纳税的,第二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

  • 申报阶段,做好“表”上功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对部分申报表单及填报说明进行了调整和优化。

  • 外企遇复杂跨境税务问题可申请事前询复

    对于外资企业来说,在开展跨境投资经营活动的过程中,税收政策适用问题是其关注的重点之一。

  • 增强消费税申报自动算税功能

    优化纳税申报管理能够前后延展带动登记、发票、征收、注销等全流程管理的强化。近年来,税务部门不断优化消费税纳税申报工作,促进提升纳税申报质量。

  • 完善所得税政策,赋能医养结合服务行业

    发展医养结合产业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还需在引进社会资本、加速折旧、公益捐赠等所得税政策方面持续发力,构建多税协同的政策支持体系,以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使老年人享有更高质量、更有尊严的晚年生活。

  • 强化数据分析 防范申报风险

    纳税申报是申报主体履行其法定义务的必然要求,是税务部门核实和监管纳税主体法定义务履行情况的重要依据。

热门文章
1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相关79个办税问答(上)
2
出口退税热点问题解答
3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相关55个办税问答【上】
4
对构建“税费皆重”格局的思考
5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政策问答(一)
6
数字经济税收“双支柱”问答:支柱二GloBE规则十五问
7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环保税申报事项与问题解答
8
2022年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关注这些新变化
热门视频 更多
热门文章
1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相关79个办税问答(上)
2
出口退税热点问题解答
3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相关55个办税问答【上】
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4个热点问答
上海税务
我公司在外地成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是否应当独立计算申报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在外地成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是否应当独立计算申报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是否可以独立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这一期,小编汇总了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热点问答,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我公司在外地成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是否应当独立计算申报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因此,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不影响所得税汇总缴纳。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分支机构是否可以独立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因此,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当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3.总公司设立在上海,分支机构设立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分支机构是否能够单独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可以享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六条规定,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分支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仅以该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收入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

  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所得税缴纳,按照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和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4.所有的二级分支机构都需要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率查询.png

热门推荐
留抵退税新政:对象、条件、方法、选择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按季纳税的,第二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
申报阶段,做好“表”上功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对部分申报表单及填报说明进行了调整和优化。
外企遇复杂跨境税务问题可申请事前询复
对于外资企业来说,在开展跨境投资经营活动的过程中,税收政策适用问题是其关注的重点之一。
增强消费税申报自动算税功能
优化纳税申报管理能够前后延展带动登记、发票、征收、注销等全流程管理的强化。近年来,税务部门不断优化消费税纳税申报工作,促进提升纳税申报质量。
完善所得税政策,赋能医养结合服务行业
发展医养结合产业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还需在引进社会资本、加速折旧、公益捐赠等所得税政策方面持续发力,构建多税协同的政策支持体系,以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使老年人享有更高质量、更有尊严的晚年生活。
强化数据分析 防范申报风险
纳税申报是申报主体履行其法定义务的必然要求,是税务部门核实和监管纳税主体法定义务履行情况的重要依据。
© 2002-2021 Taxrefund.com.cn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