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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用退役士兵,军转干部和随军家属创业:建军节,收好这份“专属优惠”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汪玲玲 饶志鹏 李健

近期,笔者梳理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以下简称宁波12366)数据发现,随着“八一”建军节的到来,涉及退役士兵等主体的税费政策咨询量明显上升。

  近期,笔者梳理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以下简称宁波12366)数据发现,随着“八一”建军节的到来,涉及退役士兵等主体的税费政策咨询量明显上升。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国家出台多项税费优惠政策支持退役士兵、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创业就业。笔者提醒招用退役士兵企业、创业的军转干部和随军家属,一定要收好这份“专属优惠”。

  退役士兵离职后再就业:新招用单位如何享受优惠?

  2025年6月,甲企业招用两名退役士兵,退役士兵A在乙企业就职时,乙企业享受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税费优惠政策,累计就业时间20个月。退役士兵B在丙企业就职时,丙企业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税费优惠政策已满3年,但该退役士兵又满足重点就业群体的认定条件(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甲企业财务人员咨询:企业招用这两名退役士兵,具体应如何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招用1名退役士兵,最多只能享受3年(36个月)优惠政策;退役士兵在3年(36个月)期间变更就业企业的,由新就业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享受优惠政策。因此,甲企业招用退役士兵A后,可以在剩余期限16个月(36-20)内,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税费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企业招用的同一就业人员如同时具有多重身份(包括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等),应当选定一个身份享受政策,不得重复享受。退役士兵B在原单位丙企业工作期间,丙企业已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满3年。因此,甲企业招用退役士兵B不能享受重点群体就业税费优惠政策。

  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可以一直享受税费优惠吗?

  林先生2020年从部队转业,2025年7月在宁波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从事技术服务,他在宁波税务微信公众号上了解到军队转业干部创业有税费优惠,致电宁波12366咨询: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可以一直享受税费优惠吗?从何时开始享受税费优惠?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同时,财税〔2003〕26号文件、财税〔2016〕36号文件明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也就是说,林先生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即在2025年7月至2028年6月期间,可以享受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免税政策。

  根据财税〔2003〕26号文件、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笔者提醒,企业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需持续满足“占比60%以上”,若经营中军队转业干部占比下降,需要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相关税费。

  笔者提醒,每一名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上述税费优惠政策的次数为一次,即若之前以个体经营或通过企业享受过免税优惠,再次创业时,不能再次享受税收优惠。

  随军家属创业:能享哪些税费优惠政策?

  2025年5月26日,王某作为随军家属,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提供劳务服务,第二季度开具了应税服务不含税金额为45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成本费用为20万元(没有其他可扣除费用)。最近,王某看新闻时了解到,随军家属创业有税费优惠政策,遂致电宁波12366咨询:随军家属创业具体怎么享受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0〕84号文件、财税〔2016〕36号文件明确,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也就是说,王某如果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可以在2025年5月至2028年4月期间内,享受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免税政策。需要注意的是,每一随军家属只能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假设王某可以享受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免税政策,那么在申报增值税时,王某需要登录电子税务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0001011806丨SXA031900448丨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九)款第2项”;在第1列“免征增值税销售额”中填写“450000”。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王某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减免项目名称选择“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也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自进行税务登记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笔者提醒,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海曙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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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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