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完成,相关工作进入后续管理阶段,其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享受是后续审核发现问题较多的一个优惠项目。
回音壁
随着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完成,相关工作进入后续管理阶段,其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享受是后续审核发现问题较多的一个优惠项目。
2025年5月20日《中国税务报》B1版刊登了两篇违规骗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案例,引起企业的广泛关注。笔者认为,要合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企业应牢牢把握“精准界定研发活动、规范管理与核算、合规申报与备查”这三个关键点,做齐、做好、做实资料归集与核算。
根据规定,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这是享受优惠的前置条件。具体来说,研发活动应具备以下三大特征。
一是有明确的创新目标。须从“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标准”六个维度衡量。例如,研发活动是否要探索以前未发现的现象或关系?是否在一定范围内要突破现有技术瓶颈?成果是否不可预期?如果回答“是”,表明这个研发活动具备明确的创新目标。
二是研发系统的组织形式。一般来说,研发活动应以项目或课题方式组织,围绕既定目标确定人员、资金、物资等资源的配置,经过立项、实施、结题等研发活动过程,边界清晰且可度量。
三是研发活动的结果不能完全事先预期。研发活动须经过反复试验、测试,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存在失败风险。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明确列举了七类活动(如产品常规升级、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及六大行业(烟草制造、住宿餐饮、批发零售等)发生的研发活动产生的研发费用不能享受加计扣除。除此之外的研发活动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以研发费用占比为条件的其他税收优惠项目,如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与集成电路企业等,其研发活动定义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本一致,因此精准区分研发活动对合规享受税收优惠至关重要。
在报纸刊登的《揭开研发费用“打水漂”背后的偷税玄机》案例中,涉案企业虚构研发项目,其自认为的创新点是“主要是在传统配料表的基础上添加不同剂量的减水剂”,减水剂是一种常用的混凝土外加剂,属于市场上已经成熟、普遍的产品,并非自行研发的新型减水剂,且连续登记的两个研发项目内容高度相似、时间首尾相接,年均投入超200万元却无任何研究成果,甚至连阶段性报告或结题报告都没有,证据面前企业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最后承认通过虚构研发项目骗享税收优惠、逃税,因此发生的所谓研发费用就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研发活动应以研发项目为核心,实行立项、实施到结题等研发活动全流程管理,建立制度保障各环节数据流转。在《“不知所踪”的黄金研发投入》案例中,涉案企业在“研发费用—直接材料”列支8000余万元黄金,却没有对应成品产出或废料回收记录,以“黄金提纯损耗”原因搪塞。稽查局多方取证确认涉案企业存在虚列黄金材料支出、违规享受优惠等事实,企业终究难逃法律惩处。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期,每年的第二季度、第三季度预缴申报时即可申报享受;第二个阶段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这个阶段的申报包含所属年度的预缴期申报数据以及符合条件但未预缴申报的研发支出。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享受按照“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办理,企业承担计算、申报及资料归集的主体责任。企业所得税优惠享受留存备查资料的整理与保管至关重要,留存备查资料既是企业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的依据,也是税务机关稽查或后续审核判断是否合规的主要证据。这部分资料应自享受优惠当年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桐乡市税务局)
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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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完成,相关工作进入后续管理阶段,其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享受是后续审核发现问题较多的一个优惠项目。
2025年5月20日《中国税务报》B1版刊登了两篇违规骗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案例,引起企业的广泛关注。笔者认为,要合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企业应牢牢把握“精准界定研发活动、规范管理与核算、合规申报与备查”这三个关键点,做齐、做好、做实资料归集与核算。
根据规定,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这是享受优惠的前置条件。具体来说,研发活动应具备以下三大特征。
一是有明确的创新目标。须从“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标准”六个维度衡量。例如,研发活动是否要探索以前未发现的现象或关系?是否在一定范围内要突破现有技术瓶颈?成果是否不可预期?如果回答“是”,表明这个研发活动具备明确的创新目标。
二是研发系统的组织形式。一般来说,研发活动应以项目或课题方式组织,围绕既定目标确定人员、资金、物资等资源的配置,经过立项、实施、结题等研发活动过程,边界清晰且可度量。
三是研发活动的结果不能完全事先预期。研发活动须经过反复试验、测试,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存在失败风险。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明确列举了七类活动(如产品常规升级、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及六大行业(烟草制造、住宿餐饮、批发零售等)发生的研发活动产生的研发费用不能享受加计扣除。除此之外的研发活动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以研发费用占比为条件的其他税收优惠项目,如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与集成电路企业等,其研发活动定义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本一致,因此精准区分研发活动对合规享受税收优惠至关重要。
在报纸刊登的《揭开研发费用“打水漂”背后的偷税玄机》案例中,涉案企业虚构研发项目,其自认为的创新点是“主要是在传统配料表的基础上添加不同剂量的减水剂”,减水剂是一种常用的混凝土外加剂,属于市场上已经成熟、普遍的产品,并非自行研发的新型减水剂,且连续登记的两个研发项目内容高度相似、时间首尾相接,年均投入超200万元却无任何研究成果,甚至连阶段性报告或结题报告都没有,证据面前企业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最后承认通过虚构研发项目骗享税收优惠、逃税,因此发生的所谓研发费用就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研发活动应以研发项目为核心,实行立项、实施到结题等研发活动全流程管理,建立制度保障各环节数据流转。在《“不知所踪”的黄金研发投入》案例中,涉案企业在“研发费用—直接材料”列支8000余万元黄金,却没有对应成品产出或废料回收记录,以“黄金提纯损耗”原因搪塞。稽查局多方取证确认涉案企业存在虚列黄金材料支出、违规享受优惠等事实,企业终究难逃法律惩处。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期,每年的第二季度、第三季度预缴申报时即可申报享受;第二个阶段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这个阶段的申报包含所属年度的预缴期申报数据以及符合条件但未预缴申报的研发支出。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享受按照“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办理,企业承担计算、申报及资料归集的主体责任。企业所得税优惠享受留存备查资料的整理与保管至关重要,留存备查资料既是企业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的依据,也是税务机关稽查或后续审核判断是否合规的主要证据。这部分资料应自享受优惠当年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桐乡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