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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税务局再公布2个事先裁定案例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张剀

7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新公布了2个事先裁定案例,分别为企业吸收合并企业所得税处理案例和土地划转企业所得税处理案例。

  7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新公布了2个事先裁定案例,分别为企业吸收合并企业所得税处理案例和土地划转企业所得税处理案例。自上海市税务局2023年底公布《税收事先裁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后,截至目前完成了6个事先裁定事项。

  企业吸收合并企业所得税处理案例中,E公司与A公司均由B公司100%控股,为整合公司资源,拟由A公司吸收合并E公司,且已报批通过。此次重组不需要支付对价,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同时满足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等条件。因涉及金额较大,故提请税务机关就本次吸收合并事项是否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税收事先裁定。

  根据E公司提供的资料和陈述,主管税务机关认为,上述重组业务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可以选择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同时要求E公司,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须遵照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和征管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如重组实施过程中或完成后的规定时间内,相关企业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重组业务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须按规定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土地划转企业所得税处理案例中,M单位是由F公司的全资子公司N公司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Q公司拟将其持有的上海市某区某土地使用权及其上的在建工程一并划给M单位。因涉及金额较大,故提请税务机关就该资产划转事项是否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税收事先裁定。根据F公司提供的资料和陈述,主管税务机关认为,Q公司与M单位不属于存在直接控制关系,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上述资产划转行为不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上海市税务局网站信息显示,上海市税务局此前发布的4个事先裁定案例分别是: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税率案例、破产重整业务税务处理案例、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和土地使用权收回税务处理案例。

  “税收事先裁定为企业解决税收不确定性,提供了一个确定性的处理机制。”复星集团副总裁、联席首席财务官董娅表示,随着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企业的一些复杂业务难免遇到税收政策不确定性的问题。上海市税务局积极开展事先裁定,不定期公布事先裁定案例,释放出重视企业税收不确定性问题的清晰信号。可以预见,事先裁定制度的深入实施,将对减少潜在税企争议,降低企业涉税合规风险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吉林财经大学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副所长吴东明注意到,上海市税务局公布的每个裁定案例最后,都强调“该项裁定就申请人本次申请的交易事项对税务机关具有约束力”。这意味着,企业申请裁定的事项是“一事一议”的,其他类似情形,不能直接适用于其他纳税人或其他未经申请裁定的事项。按照《办法》规定,即使是案例中的裁定申请企业,当申请裁定事项发生实质性变化或作出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也应于发生实质性变化30日内函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可就后续拟预期发生的事项重新申请事先裁定。

  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局长陈晓峰介绍,税收事先裁定是税务机关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出的一项个性化纳税服务举措,《办法》试行1年多以来,上海市税务机关在事先裁定的不断探索中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为更好地向企业提供税收政策适用确定性服务,最近上海市税务机关正在研究对试行的《办法》进行修订。“我们正考虑进一步扩大税收事先裁定的适用对象和受理范围,实现裁定制度覆盖更多涉税事项、服务更多纳税义务人。”陈晓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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