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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补偿金不是一次性补偿收入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马泽方

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是指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

  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是指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竞业限制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间向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实务中,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金以及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典型案例:员工解聘获得两种补偿

  2020年12月15日,周某与甲公司签订解除聘任协议合同书,双方约定:聘任协议自2020年12月31日起解除,甲公司支付给周某经济补偿金共计12500元。2021年1月5日,甲公司向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2500元。2021年1月9日,甲公司按照“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所得项目为周某申报免税收入。

  甲公司在周某离职时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其在同行业内就业,并在竞业限制期内给予一定补偿。2022年3月15日,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调解书,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甲公司于2022年4月5日前一次性向周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90000元(税前)。2022年4月1日,甲公司向周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84020元(税后)。2022年4月15日,甲公司将90000元竞业限制补偿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周某个人所得税5980元。

  周某认为,竞业限制补偿金属于一次性补偿收入,应免于征税,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机关决定维持向周某征收竞业限制补偿金个人所得税5980元的行政行为。周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被法院驳回。

  符合条件,一次性补偿金免个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案例中,甲公司按照解除聘任协议合同书向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2500元,属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由于该经济补偿金额12500元,处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故可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即甲公司按照“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所得项目,为周某申报免税收入的做法是正确的。

  竞业限制补偿金不能免缴个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即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于限制劳动者从事竞争性业务而按月给予的一种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补偿金不满足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要件。根据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按照工作年限及工资标准计算而支付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故不属于一次性补偿收入,不能适用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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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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