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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能否继续递延纳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林涛

一些境外投资者享受分红再投资递延纳税优惠后,因经营需要重组,能否继续享受递延纳税优惠?

  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公司后,被投资公司分配股息、红利,通常会有两种支付路径:一种是跨境支付给境外投资者,另一种是资金不支付出境,作为境内新的投资资金。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规定,在后一种支付方式下,境外投资者可以享受递延纳税优惠。不过,一些境外投资者享受分红再投资递延纳税优惠后,因经营需要重组,能否继续享受递延纳税优惠?

  介绍:企业典型重组案例

  中国香港H公司于2020年1月在境内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A公司,H公司同时拥有全资子公司新加坡S公司。H公司对新加坡S公司和境内A公司均为长期投资。

  2023年1月,境内A公司向H公司进行利润分配,H公司出于境内长期投资考虑,未将取得的股息、红利支付出境,而是用其直接再投资成立境内全资子公司B公司。根据财税〔2018〕102号文件,境外投资者将取得的境内利润直接用于境内再投资,在满足规定条件时,暂不对境外投资者该部分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直到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后,再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即H公司投资B公司所使用的A公司分配利润,可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2024年12月,H公司根据经营需要进行重组,将境内全资子公司B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新加坡S公司。重组完成后,H公司直接持有境内A公司100%的股权,并通过新加坡S公司间接持有境内B公司100%的股权。

  分析:递延纳税前提条件

  根据财税〔2018〕102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境外投资者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不按该文件第六条规定补缴递延的税款。也就是说,被投资企业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是享受递延纳税优惠的前提条件。

  本案例中,H公司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假设其重组行为能够满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规定,还需要关注H公司是否适用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从股权架构看,中国香港H公司和新加坡S公司均为非居民企业,H公司直接持有S公司100%的股权,并向S公司转让居民企业股权的交易架构,满足上述政策规定。从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看,投资者转让B公司股权获得境内财产转让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非居民企业作为转让方,无论是香港H公司还是新加坡S公司,其取得境内股权转让所得涉及的预提所得税率均为10%。根据内地和香港之间的税收安排以及中国和新加坡之间的税收协定,无论是香港H公司还是新加坡S公司,其作为股息的受益所有人,取得境内股息的预提所得税优惠税率均为5%。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若将S公司认定为非境内股息最终受益所有人,穿透认定H公司为股息最终受益所有人,即重组前后股息最终受益所有人均为H公司,预提所得税优惠税率没有变化。所以,H公司向S公司转让B公司股权的重组事项,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可以适用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

  上述案例中,H公司向S公司转让B公司股权的重组事项,重组前后没有造成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的变化,且H公司持股S公司为长期投资经营,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若H公司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可继续享受再投资递延纳税优惠。

  提醒:税务处理要有依据

  对于境外投资者,无论是单独开展境内分红再投资业务,还是在分红再投资后进一步开展重组业务,均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享受税收优惠。特别是在政策细节的把握上要准确,做到每个税务处理都要有充足依据。

  比如本案例中,H公司收到A公司的分红后,并没有向A公司增资,而是投资了境内的B公司。根据财税〔2018〕102号文件规定,境外投资者享受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投资行为,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如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等,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所以,H公司用A公司分红新建B公司,符合政策规定,可以享受递延纳税。

  笔者提醒,企业分红再投资的投资方向及投资路径、分红再投资的后续管理、重组方案的制订,均会因对政策理解不当产生税务风险隐患。企业在税收政策适用上不能照搬案例,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作者单位:协合风电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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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2月,H公司根据经营需要进行重组,将境内全资子公司B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新加坡S公司。重组完成后,H公司直接持有境内A公司100%的股权,并通过新加坡S公司间接持有境内B公司100%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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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若将S公司认定为非境内股息最终受益所有人,穿透认定H公司为股息最终受益所有人,即重组前后股息最终受益所有人均为H公司,预提所得税优惠税率没有变化。所以,H公司向S公司转让B公司股权的重组事项,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可以适用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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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提醒,企业分红再投资的投资方向及投资路径、分红再投资的后续管理、重组方案的制订,均会因对政策理解不当产生税务风险隐患。企业在税收政策适用上不能照搬案例,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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