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核查过程中,风险应对人员以企业异常指标信息为线索,深挖细查,最终确认涉案软件企业不具有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主体资格,依法追征了税款。
虽然调查结果排除了企业进行不合理价格关联交易的嫌疑,但案件中的未解疑点,仍在税务人员心中萦绕:两家子公司为什么财务人员和办税人员相同?H软件公司软件开发缘何仅用1个多月便“速成”?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江宁区税务局在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进行核查时,发现南京H软件公司在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方面存在疑点。税收风险应对人员经过调查后,确认该企业存在违规享受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问题。江宁区税务局于是约谈企业人员,向企业下达整改通知,在税务人员的辅导帮助下,企业随后补缴了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
母子公司有无关联交易
2024年3月,江宁区税务局税务人员在分析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的经营信息时,南京H软件公司的经营数据引起了他们的注意。该公司2023年营业成本仅37万元,利润总额逾2000万元,成本利润率非常高。目前,该企业申报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虽然从事软件开发业务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大,但税收风险应对经验丰富的税务人员认为,H软件公司如此高的投入产出比并不符合经营常理,企业经营可能存在问题。
于是,该局立即组织人员成立风险应对小组,对企业实施案头分析。
H软件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从事计算机软件研发、销售等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税务人员结合税收管理大数据,借助天眼查、行业信息平台等第三方平台和媒介,对H软件公司的经营数据、申报信息进行针对性分析,发现除成本利润率高之外,企业还存在多处疑点:一是H软件公司于2017年年末成立,2018年2月即自行开发完成“某数据采集软件”,从成立到完成软件开发仅用了1个多月,这个速度与行业经营常规不符。二是H软件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与其母公司S公司下属的另一家子公司L软件公司完全一致。三是从销售对象看,H软件公司大部分软件产品,均销售给了母公司S公司。
结合案头分析发现的种种可疑情形,税务人员认为,H软件公司与其母公司S公司具有设立关联软件企业,通过进行不合理价格关联交易等方式转移利润少缴税款的嫌疑。
江宁区税务局立即将情况向南京市税务局进行汇报,南京市税务局高度重视,迅速成立市区两级风险应对专班,对H软件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实施税收调查。
经营业绩何故此消彼长
风险应对专班分析企业情况后,发现母公司S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其子公司H软件公司从2022年度开始获利。根据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规定,自获利年度起,相关企业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H软件公司2023年度处于免税期内。
从数据看,两家关联企业之间具有较大税负差,企业间是否具有通过不合理价格销售产品,转移利润避税的行为呢?
风险应对专班了解到,S公司向H软件公司购买软件主要是用于相关IT产品生产。风险应对人员通过税收大数据管理平台,调查比对H软件公司近年的产品销售情况,并重点核查比对了H软件公司向其母公司S公司和向其他企业销售同样产品的销售价格,结果发现相关交易的销售价格差别不大,未发现两家关联企业通过不合理价格销售产品转移利润情况。
虽然排除了企业通过关联交易避税,但H软件公司与集团另一家子公司L软件公司为何存在财务人员和办税人员相同情况?H软件公司软件开发为何“速成”等疑点仍未解。
风险应对专班分析案情后,决定兵分两路对相关企业的税收优惠享受和企业的经营状况实施核查,以确认企业是否存在虚假经营和违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
按照这一调查思路,第一路人员很快在企业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有了重要发现。
H软件公司的母公司S公司成立几年后,两家子公司L软件公司和H软件公司分别于2014年和2017年成立。税务人员发现,S公司未曾申报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但L软件公司自2015年获利起申报享受了“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2019年时优惠到期。H软件公司2019年申报第一笔收入9.73万元,2022年度获利并开始申报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风险应对人员的目光不约而同地停在了2019年。从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看,这一年,L软件公司税收优惠到期,当年“正巧”H软件公司开始申报第一笔收入,并于2022年起开始申报享受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同为一家母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两家企业一前一后“接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只是巧合吗?
税收优惠缘何“接力”享受
这时,另外一组风险应对人员也有了发现。
经过调查对比,近几年,L软件公司和H软件公司的软件产品大部分都销售给母公司S公司,由于相继享受税收优惠,两家企业因此减免了大量企业所得税。从企业申报数据来看,自2019年起,L软件公司的营业收入开始大幅下降,而同期H软件公司开始申报收入,之后销售收入开始迅速增长。
又是2019年!核查显示两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交替变化时间,以及企业营业收入发生此消彼长变化的年度,都与这一年相关。这一情况加重了风险应对人员对相关企业经营行为真实性和享受税收优惠情况的怀疑。
风险应对人员在调查两家子公司开票信息时发现,L软件公司和H软件公司对外开具销售发票的品名均为数据采集软件,只是在产品名称上略有差异:一个名为L-001数据采集软件,另一个叫H-001动态数据采集软件。
结合这一信息以及H软件公司“速成”研发产品、两家企业“接力”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风险应对人员有了一个疑问:H软件公司研发销售的产品,会不会是L软件公司产品的改良版?两家公司销售额此消彼长,是因为H软件公司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为验证判断,风险应对人员调取搜集了两家企业申请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的软件产品评测报告等资料,请工信部门、软件协会等相关部门专家对两家企业两款软件产品的技术参数、功能等作了鉴定。结果显示,两款软件产品在数据采集、处理和存储等功能方面基本相同。此外,风险应对人员在对两家软件公司情况进行核查后发现,两家企业不仅财务人员、办税人员相同,产品技术的研发团队也是同一批人。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1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应是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风险应对专班认为,从H软件公司人员构成、所售软件产品等情况的调查结果看,该企业不符合上述法规所规定的情况,H软件公司的成立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其经营活动具有明显的“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因此,应认定H软件公司不能享受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政策优惠,并向其追征相关税款。
随后,风险应对专班约谈了H软件公司负责人,出示了相关调查证据,并向其进行税法辅导。企业负责人拿不出相关资料和证据证实H软件公司运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最终认可了税务机关的意见,在税务人员的辅导下调整账目,补缴了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
税案评析
盯住疑点,将案件查深查透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处长 吴立亚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企业违规享受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案例。
在本案核查过程中,风险应对人员以企业异常指标信息为线索,深挖细查,最终确认涉案软件企业不具有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主体资格,依法追征了税款。
案头分析,准确识别异常企业。本案线索源自申报信息。风险应对人员发现涉案企业成本利润率指标异常后,对企业的业务模式、运营情况、申报数据、关联企业情况等进行跟踪分析,又发现企业软件开发业务“速成”、企业人员与关联企业相同,以及产品大部分销售给母公司等诸多疑点,于是决定对涉案企业及其关联公司实施税收核查。仔细深入的案头分析工作,让企业的疑点逐一显现,为随后核查的开展指明了方向。
盯住疑点,及时调整核查方向。在核查未发现涉案企业存在不合理价格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少缴税款的情况后,风险应对人员聚焦疑点,扩大核查视野,转变调查方向,对涉案3家母子公司近年享受税收优惠情况、经营业绩和业务往来情况等实施核查。通过比对分析调查信息,发现两家涉案子公司以关键年度为节点,在销售收入和优惠政策享受方面存在“此起彼落”“此消彼长”特征,结合企业产品名称等调查情况,风险应对人员作出了企业可能存在违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判断。事实证明,这一判断非常准确,为后续案件快速推进奠定了基础。
抓住重点,取证释法追缴税款。针对两家涉案子公司软件产品名称相似、企业人员相同等疑点,风险应对人员依法对涉案子公司是否具有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主体资格进行调查鉴定,通过请相关部门专家对企业产品进行技术评估、对企业经营情况和人员构成等实施调查等,证实两家涉案子公司关键技术、关键人员、关键业务存在转移行为,涉案企业不符合相关法规明确的“企业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情况。因此,依法认定涉案企业不能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补缴相关税款。由于查证充分、事实清楚、法规依据无误,企业最终认可了税务机关意见,依法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了西安市高陵区昊尊闽陕贸易有限公司高陵区东关加油站隐瞒收入案件,该企业通过将部分不开票收入隐匿转移至个人账户进行虚假申报的方式偷逃税款。
虽然调查结果排除了企业进行不合理价格关联交易的嫌疑,但案件中的未解疑点,仍在税务人员心中萦绕:两家子公司为什么财务人员和办税人员相同?H软件公司软件开发缘何仅用1个多月便“速成”?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江宁区税务局在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进行核查时,发现南京H软件公司在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方面存在疑点。税收风险应对人员经过调查后,确认该企业存在违规享受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问题。江宁区税务局于是约谈企业人员,向企业下达整改通知,在税务人员的辅导帮助下,企业随后补缴了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
母子公司有无关联交易
2024年3月,江宁区税务局税务人员在分析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的经营信息时,南京H软件公司的经营数据引起了他们的注意。该公司2023年营业成本仅37万元,利润总额逾2000万元,成本利润率非常高。目前,该企业申报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虽然从事软件开发业务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大,但税收风险应对经验丰富的税务人员认为,H软件公司如此高的投入产出比并不符合经营常理,企业经营可能存在问题。
于是,该局立即组织人员成立风险应对小组,对企业实施案头分析。
H软件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从事计算机软件研发、销售等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税务人员结合税收管理大数据,借助天眼查、行业信息平台等第三方平台和媒介,对H软件公司的经营数据、申报信息进行针对性分析,发现除成本利润率高之外,企业还存在多处疑点:一是H软件公司于2017年年末成立,2018年2月即自行开发完成“某数据采集软件”,从成立到完成软件开发仅用了1个多月,这个速度与行业经营常规不符。二是H软件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与其母公司S公司下属的另一家子公司L软件公司完全一致。三是从销售对象看,H软件公司大部分软件产品,均销售给了母公司S公司。
结合案头分析发现的种种可疑情形,税务人员认为,H软件公司与其母公司S公司具有设立关联软件企业,通过进行不合理价格关联交易等方式转移利润少缴税款的嫌疑。
江宁区税务局立即将情况向南京市税务局进行汇报,南京市税务局高度重视,迅速成立市区两级风险应对专班,对H软件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实施税收调查。
经营业绩何故此消彼长
风险应对专班分析企业情况后,发现母公司S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其子公司H软件公司从2022年度开始获利。根据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规定,自获利年度起,相关企业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H软件公司2023年度处于免税期内。
从数据看,两家关联企业之间具有较大税负差,企业间是否具有通过不合理价格销售产品,转移利润避税的行为呢?
风险应对专班了解到,S公司向H软件公司购买软件主要是用于相关IT产品生产。风险应对人员通过税收大数据管理平台,调查比对H软件公司近年的产品销售情况,并重点核查比对了H软件公司向其母公司S公司和向其他企业销售同样产品的销售价格,结果发现相关交易的销售价格差别不大,未发现两家关联企业通过不合理价格销售产品转移利润情况。
虽然排除了企业通过关联交易避税,但H软件公司与集团另一家子公司L软件公司为何存在财务人员和办税人员相同情况?H软件公司软件开发为何“速成”等疑点仍未解。
风险应对专班分析案情后,决定兵分两路对相关企业的税收优惠享受和企业的经营状况实施核查,以确认企业是否存在虚假经营和违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
按照这一调查思路,第一路人员很快在企业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有了重要发现。
H软件公司的母公司S公司成立几年后,两家子公司L软件公司和H软件公司分别于2014年和2017年成立。税务人员发现,S公司未曾申报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但L软件公司自2015年获利起申报享受了“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2019年时优惠到期。H软件公司2019年申报第一笔收入9.73万元,2022年度获利并开始申报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风险应对人员的目光不约而同地停在了2019年。从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看,这一年,L软件公司税收优惠到期,当年“正巧”H软件公司开始申报第一笔收入,并于2022年起开始申报享受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同为一家母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两家企业一前一后“接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只是巧合吗?
税收优惠缘何“接力”享受
这时,另外一组风险应对人员也有了发现。
经过调查对比,近几年,L软件公司和H软件公司的软件产品大部分都销售给母公司S公司,由于相继享受税收优惠,两家企业因此减免了大量企业所得税。从企业申报数据来看,自2019年起,L软件公司的营业收入开始大幅下降,而同期H软件公司开始申报收入,之后销售收入开始迅速增长。
又是2019年!核查显示两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交替变化时间,以及企业营业收入发生此消彼长变化的年度,都与这一年相关。这一情况加重了风险应对人员对相关企业经营行为真实性和享受税收优惠情况的怀疑。
风险应对人员在调查两家子公司开票信息时发现,L软件公司和H软件公司对外开具销售发票的品名均为数据采集软件,只是在产品名称上略有差异:一个名为L-001数据采集软件,另一个叫H-001动态数据采集软件。
结合这一信息以及H软件公司“速成”研发产品、两家企业“接力”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风险应对人员有了一个疑问:H软件公司研发销售的产品,会不会是L软件公司产品的改良版?两家公司销售额此消彼长,是因为H软件公司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为验证判断,风险应对人员调取搜集了两家企业申请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的软件产品评测报告等资料,请工信部门、软件协会等相关部门专家对两家企业两款软件产品的技术参数、功能等作了鉴定。结果显示,两款软件产品在数据采集、处理和存储等功能方面基本相同。此外,风险应对人员在对两家软件公司情况进行核查后发现,两家企业不仅财务人员、办税人员相同,产品技术的研发团队也是同一批人。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1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应是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风险应对专班认为,从H软件公司人员构成、所售软件产品等情况的调查结果看,该企业不符合上述法规所规定的情况,H软件公司的成立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其经营活动具有明显的“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因此,应认定H软件公司不能享受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政策优惠,并向其追征相关税款。
随后,风险应对专班约谈了H软件公司负责人,出示了相关调查证据,并向其进行税法辅导。企业负责人拿不出相关资料和证据证实H软件公司运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最终认可了税务机关的意见,在税务人员的辅导下调整账目,补缴了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
税案评析
盯住疑点,将案件查深查透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处长 吴立亚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企业违规享受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案例。
在本案核查过程中,风险应对人员以企业异常指标信息为线索,深挖细查,最终确认涉案软件企业不具有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主体资格,依法追征了税款。
案头分析,准确识别异常企业。本案线索源自申报信息。风险应对人员发现涉案企业成本利润率指标异常后,对企业的业务模式、运营情况、申报数据、关联企业情况等进行跟踪分析,又发现企业软件开发业务“速成”、企业人员与关联企业相同,以及产品大部分销售给母公司等诸多疑点,于是决定对涉案企业及其关联公司实施税收核查。仔细深入的案头分析工作,让企业的疑点逐一显现,为随后核查的开展指明了方向。
盯住疑点,及时调整核查方向。在核查未发现涉案企业存在不合理价格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少缴税款的情况后,风险应对人员聚焦疑点,扩大核查视野,转变调查方向,对涉案3家母子公司近年享受税收优惠情况、经营业绩和业务往来情况等实施核查。通过比对分析调查信息,发现两家涉案子公司以关键年度为节点,在销售收入和优惠政策享受方面存在“此起彼落”“此消彼长”特征,结合企业产品名称等调查情况,风险应对人员作出了企业可能存在违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判断。事实证明,这一判断非常准确,为后续案件快速推进奠定了基础。
抓住重点,取证释法追缴税款。针对两家涉案子公司软件产品名称相似、企业人员相同等疑点,风险应对人员依法对涉案子公司是否具有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主体资格进行调查鉴定,通过请相关部门专家对企业产品进行技术评估、对企业经营情况和人员构成等实施调查等,证实两家涉案子公司关键技术、关键人员、关键业务存在转移行为,涉案企业不符合相关法规明确的“企业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情况。因此,依法认定涉案企业不能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补缴相关税款。由于查证充分、事实清楚、法规依据无误,企业最终认可了税务机关意见,依法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