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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经营模式下,平台企业如何缴纳增值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杨冲 田爽 李玉

平台企业是平台经济的重要主体,不仅为供需双方提供技术支持和运营服务,而且可以开展平台自营业务。目前,平台经济业态在经济社会生活中较为普遍,演变出了不同的经营模式。

  平台经济涉及多方主体,包括平台企业、入驻平台商家、消费者、平台经济从业者(如网约车司机、外卖配送员)等。其中,平台企业是平台经济的重要主体,不仅为供需双方提供技术支持和运营服务,而且可以开展平台自营业务。目前,平台经济业态在经济社会生活中较为普遍,演变出了不同的经营模式。那么,对于不同模式的平台企业而言,缴纳增值税方面有何差异呢?

  中间服务型经营模式

  中间服务型经营模式,类似于中介机构,其作用是将各类市场交易主体及要素联系在一起,促使其达成交易,平台企业主要是通过收取服务费来实现盈利。例如,滴滴出行与无车承运平台采用的就是中间服务模式。

  中间服务型经营模式的平台企业,类似网络“中介”,利用互联网技术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平台和撮合通道。这类平台企业的收入主要是收取佣金服务费——为经营主体提供平台展示产品或服务,经营主体在平台上获取收入后,平台企业对其收入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成,取得信息费、广告费等各项服务性质的收入。

  一般来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平台技术服务,适用“现代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或者“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税目,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具体适用税率仍需根据实际业务及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如网约车平台企业提供服务,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网约车服务属于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交通运输服务税目,按照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以D出行平台为例,居住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的A乘客,有打车出行需求,利用D平台发布了一条行程信息,路程共计20公里,车费合计30元(含税,下同)。B司机接单并完成接送乘客任务。D出行平台收取A乘客全部车费30元,并按照20%比例抽成6元,剩余24元分配给B司机。

  在增值税方面,D出行平台经营业务,属于向用户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关于简易计税方法的规定,D出行平台可以选择适用简易方法计税,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应缴纳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也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适用税率9%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进项税额。

  D出行平台如果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以收取A乘客的全部车费为计税依据,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即该笔业务应缴纳增值税30÷(1+3%)×3%=0.87(元);如果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即先计算该笔业务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1+9%)×9%=2.48(元),然后按照月度汇总企业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本月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笔者提醒,全部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实务中,兼营行为较为常见,经常出现进项税额不能准确划分的情形。一般纳税人若采取一般计税方法,或能够划分清楚用途且在财务核算上能够准确划分简易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对应的进项税额时,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划分不清的须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进项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参与型经营模式

  参与型经营模式,指的是平台企业直接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通过直接交易获取利润。例如,共享单车采用的就是这样的运作方式。

  参与型经营模式的平台企业,主要是指平台企业自营,即成立平台后,由平台自行购进各种商品、服务,并以平台名义转售给需求者。在这种模式下,平台企业直接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与线下实体企业一样。一般来说,需要适用销售货物或者服务税目,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适用13%税率、9%或6%的税率。

  以M共享单车平台为例,C用户需骑车出行,用手机扫描共享单车二维码,骑行结束后,共计支付5元。M共享单车平台取得收入为5元,其业务实质是平台自行采购并投放单车,并采用分时租赁模式,为用户提供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在约定时间内,将单车这一有形动产的使用权转让给用户,但租赁物(单车)的所有权未改变。

  仅就这笔业务而言,根据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的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定位为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即从营业行为上判定为有形动产租赁。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规定,纳税人销售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税额为13%。M共享单车平台企业取得的共享单车分时租赁收入,属于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收入,适用税率13%,应缴纳增值税5÷(1+13%)×13%=0.58(元)。

  需要注意的是,M共享单车平台如果不定期向特定用户提供免费骑行服务,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应按照视同销售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混合经营模式

  混合经营模式,实际上是前述两种经营模式的融合,京东是一个有代表性的实例,它不仅为商户提供了一个交易的场所,而且供应了部分自营的商品。

  混合经营模式的平台企业,是指平台企业兼有中间服务型和参与型两种经营模式,既为各交易方提供撮合服务和信息技术服务,又有平台自营销售业务,其取得收入种类较多。其中,平台企业直接销售货物,通常适用销售货物税目,按照13%税率缴纳增值税;平台企业收取广告费和服务费,一般适用现代服务业税目,按照6%税率缴纳增值税。

  以T电商平台为例,2025年1月,T电商平台企业累计取得收入2.19亿元。其中,自营店铺销售普通货物收入1.13亿元,向入驻平台商家收取信息服务费1.06亿元。本月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0.09亿元。上期留抵税额为0。自营店铺销售收入相当于参与型经营,适用销售货物税目,按照13%税率计算增值税,即1.13÷(1+13%)×13%=0.13(亿元);向入驻商家收取技术服务费相当于中间型经营,适用“现代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税目,按照6%税率缴纳增值税,即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6÷(1+6%)×6%=0.06(亿元),本月累计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13+0.06=0.19(亿元),故1月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0.19-0.09=0.1(亿元)。

  笔者提醒,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作者:杨冲 田爽 李玉(作者系中国税务报社霍志远税收宣传工作室成员)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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