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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委必须和税务共享数据,“以数治税”再深化
来源:财税政策解析 作者:张海涛

:税务机关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海关、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开展增值税征收管理。

  增值税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海关、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开展增值税征收管理。

  上述条款是落实“以数治税”的重要体现。

  之所以上升到法律层面对各部门和税务协同做出如此规定,说明以前这种协同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了很多阻碍。虽然以前也有要求,但落地效果不好。现在把这种协同以法律的形式固化,就是要求各部门不折不扣地履行配合税务机关征税的法定职责。

  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各部门如何在职责范围内,通过数据共享,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开展增值税征收。

  一、工信

  从目前的政策看,所有涉企的资格管理、补贴管理,基本都已经划归工信部。

  除了目前大家耳熟能详的专精特新、小巨人资格管理,从2025年1月20日开始,高新技术资格也开始从法律上明确划归工信部管理。

  那么,工信部门的哪些职能会和增值税有关系呢?

  补贴!

  如专精特新补贴、小巨人补贴、节能改造补贴等等。

  企业拿到的补贴如果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企业是否如实缴纳?是否按时缴纳?

  工信部门每年把补贴发放的对象及金额和税务部门共享,税务部门就可以针对企业取得补贴的涉税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二、公安

  公安部门日常经办的经济类案件,往往也会伴随着涉税问题。

  如高利贷、非法集资案件。该类案件中,收到利息的一方涉及的税款包括增值税、附加税费和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支付利息的一方如果是企业,涉及的税款是企业所得税(是否取得利息发票,是否将利息支出全额列支)、向个人支付利息是否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等。

  公安部门未来在办理经济类案件时,也会把有关数据和税务部门共享,确保税款应收尽收。

  三、海关

  海关和税务部门的数据共享已经比较成熟,每年公布的骗取出口退税案就是很好的证明。

  未来双方的数据共享只会越来越紧密,把“税网”扎得越来越紧实。

  四、市场监管

  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就涉税问题沟通比较紧密的是个人转让股权和企业注销。在全国各地,针对这两项业务基本都已实现“先税务、后工商”的流程,从源头上规避了个人转让股权和企业注销逃避税款的风险。

  未来市场监管部门还需要和税务部门共享的涉税数据信息包括: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完成注册资本实缴、公司转让股权、公司减资等。

  新公司法从2024年7月1日开始实施后,以非货币性资产完成注册资本实缴会成为很多投资人的首选。

  对投资人而言,这其中涉及的税款就包括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印花税和所得税。

  尽管国家针对投资人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出台了优惠政策,但在实务操作中,还是有很多纳税人不了解政策,不按要求操作,给自己和被投资企业带来较大的涉税风险。

  五、银行

  银行和税务部门共享的涉税数据信息主要是大额交易。

  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2号)的规定,下列银行转账,均属于大额交易:

  (一)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比如,公司一次性向个人股东支付200万元借款。若借款当年没有归还,且没有用于公司经营,按照财税【2003】158号文的规定,个人股东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二)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比如,某些公司为了少缴税款,用个人账户收取货款或服务费,不给客户开具发票。2024年11月,税务部门公布的3起互联网主播偷逃税款就是很现实的案例。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比如,某些公司向境外支付服务费,嫌公司转账繁琐,就用个人账户直接向境外转款。这其中很可能就会涉及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和所得税而实际未代扣税款的风险。

  六、金融监管

  上市公司的股东变更不归市场监管部门管理,而是由金融监管部门管理。

  如,某公司(非基金公司)用公司名义开立证券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获利。在一个年度内可能会频繁进行交易,但公司在每个纳税期内并未对股票买卖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再比如,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由于合伙企业转让股票产生的所得,自然人合伙人最高需要缴纳35%的个人所得税。有上市公司就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合伙企业持有的股票平价转让给各合伙人(价格不公允),不给合伙人申报税款。

  在金融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数据共享后,这些漏洞都将会被逐一封堵。

  小提示:增值税法只列示了上述几个部门,其实还有其他部门管理的数据信息同样会和税务部门共享。如住建委管理的房产信息(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信息(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

  可以预见的是,通过“以数治税”,未来对纳税人的涉税监管必然是越来越精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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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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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海关、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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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各部门如何在职责范围内,通过数据共享,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开展增值税征收。

  一、工信

  从目前的政策看,所有涉企的资格管理、补贴管理,基本都已经划归工信部。

  除了目前大家耳熟能详的专精特新、小巨人资格管理,从2025年1月20日开始,高新技术资格也开始从法律上明确划归工信部管理。

  那么,工信部门的哪些职能会和增值税有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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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专精特新补贴、小巨人补贴、节能改造补贴等等。

  企业拿到的补贴如果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企业是否如实缴纳?是否按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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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安

  公安部门日常经办的经济类案件,往往也会伴随着涉税问题。

  如高利贷、非法集资案件。该类案件中,收到利息的一方涉及的税款包括增值税、附加税费和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支付利息的一方如果是企业,涉及的税款是企业所得税(是否取得利息发票,是否将利息支出全额列支)、向个人支付利息是否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等。

  公安部门未来在办理经济类案件时,也会把有关数据和税务部门共享,确保税款应收尽收。

  三、海关

  海关和税务部门的数据共享已经比较成熟,每年公布的骗取出口退税案就是很好的证明。

  未来双方的数据共享只会越来越紧密,把“税网”扎得越来越紧实。

  四、市场监管

  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就涉税问题沟通比较紧密的是个人转让股权和企业注销。在全国各地,针对这两项业务基本都已实现“先税务、后工商”的流程,从源头上规避了个人转让股权和企业注销逃避税款的风险。

  未来市场监管部门还需要和税务部门共享的涉税数据信息包括: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完成注册资本实缴、公司转让股权、公司减资等。

  新公司法从2024年7月1日开始实施后,以非货币性资产完成注册资本实缴会成为很多投资人的首选。

  对投资人而言,这其中涉及的税款就包括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印花税和所得税。

  尽管国家针对投资人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出台了优惠政策,但在实务操作中,还是有很多纳税人不了解政策,不按要求操作,给自己和被投资企业带来较大的涉税风险。

  五、银行

  银行和税务部门共享的涉税数据信息主要是大额交易。

  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2号)的规定,下列银行转账,均属于大额交易:

  (一)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比如,公司一次性向个人股东支付200万元借款。若借款当年没有归还,且没有用于公司经营,按照财税【2003】158号文的规定,个人股东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二)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比如,某些公司为了少缴税款,用个人账户收取货款或服务费,不给客户开具发票。2024年11月,税务部门公布的3起互联网主播偷逃税款就是很现实的案例。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比如,某些公司向境外支付服务费,嫌公司转账繁琐,就用个人账户直接向境外转款。这其中很可能就会涉及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和所得税而实际未代扣税款的风险。

  六、金融监管

  上市公司的股东变更不归市场监管部门管理,而是由金融监管部门管理。

  如,某公司(非基金公司)用公司名义开立证券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获利。在一个年度内可能会频繁进行交易,但公司在每个纳税期内并未对股票买卖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再比如,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由于合伙企业转让股票产生的所得,自然人合伙人最高需要缴纳35%的个人所得税。有上市公司就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合伙企业持有的股票平价转让给各合伙人(价格不公允),不给合伙人申报税款。

  在金融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数据共享后,这些漏洞都将会被逐一封堵。

  小提示:增值税法只列示了上述几个部门,其实还有其他部门管理的数据信息同样会和税务部门共享。如住建委管理的房产信息(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信息(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

  可以预见的是,通过“以数治税”,未来对纳税人的涉税监管必然是越来越精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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