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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通过开启依法治税新篇章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平

增值税立法将加速税收法定原则的全面落实,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现代增值税制度,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行稳致远。

  增值税法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制度的科学性、权威性、稳定性,持续提升依法治税水平,为税收在国家治理中更好地发挥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打下了坚实基础,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行稳致远。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作出全面部署,对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等提出明确要求。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法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后通过的首部税收法律,标志着我国增值税制度迈入法治化新阶段,是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增值税立法将加速税收法定原则的全面落实,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现代增值税制度,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行稳致远。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取得重大进展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既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和物质保障,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同时,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依照法律规定设税、征税、治税,既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推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更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直接体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增值税完成立法,将结束长期以来增值税依照暂行条例征税的历史,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迈出关键一步。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几乎覆盖所有行业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对经济社会有着广泛的影响,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增值税立法一直是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1993年12月发布的,虽然于2008年、2016年、2017年进行了修订,但是30年来一直处于“暂行”状态。此次将增值税暂行条例升级为法律,意味着占我国税收总收入约40%的增值税收入将被纳入由国家法律来规范和调整的范围,对于推进依法治国和实现税收法治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同时,增值税法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税率、税收优惠等基本要素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删除了多处关于授权国务院规定的兜底条款,增加了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有关条款,不仅大大减少了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执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而且有利于维护税收法律的稳定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有助于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稳定经营主体预期。增值税法也是继关税法之后的第二部提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有权自主选择留抵税额的处理方式,取消了原先暂行条例规定的“1日、3日和5日”3个增值税纳税期限,将有助于降低税收征纳等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推动宏观经济稳中求进。

  推动现代增值税制度更加完善

  现代增值税制度具有课税范围广、税率档次少和尽量少的税收优惠等显著特征,要求充分体现中性原则,减少对投资和生产决策产生的负面影响。我国自开征增值税以来,走的是一条渐进式的改革完善之路。1994年推行生产型增值税,2009年将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2012年开始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2017年之后逐渐调整增值税征税范围、简并降低税率、实施留抵退税等。通过一系列改革,我国基本建立起了适应国际潮流、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增值税制度。增值税法的出台,有利于用法律形式将增值税改革成果固化下来,进一步完善现代增值税制度,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增值税立法充分体现了巩固营改增及深化增值税改革成果的要求,体现了税收中性原则。增值税法明确国务院制定专项优惠政策的范围和程序,要求国务院应当对增值税优惠政策适时开展评估、调整;明确税率只能由法律设定,删除了“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条款,延续了现行13%、9%和6%三档税率体系,同时明确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于3%的征收率。增值税法首次将留抵退税制度上升至法律层面,对于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明确纳税人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既增强了制度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也为后续实施条例的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据,还为进一步改革留出了空间。增值税法首次将小规模纳税人制度上升至法律层面,对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和征收办法等进行了明确。增值税法借鉴世界增值税制度发展趋势,采用“应税交易”的表述,并将劳务并入服务类别,与国际上普遍将增值税征收范围划分为“货物”和“服务”两大类的趋势保持一致。同时,考虑到我国实际,保留了“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表述,保留了小规模纳税人制度,体现了增值税制度的中国特色。

  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行稳致远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增值税立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完善相关制度规定,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制度的科学性、权威性、稳定性,可以使增值税制度更好地与其他法律制度,如税收征管法相互配合,从而构建起科学、公正、高效的增值税法律制度体系,为税收在国家治理中更好地发挥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打下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增值税法结合征管实践,明确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海关应当将代征增值税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申报扣缴义务,发票管理及法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明确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这有助于推进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建设,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提高税收征管质效。增值税法增加了税收共治条款,明确“税务机关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海关、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开展增值税征收管理”,这有助于形成税务部门依法征税、有关部门协助控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社会各界共同治税的良好局面,形成全社会协税护税、综合治税的强大合力,高质量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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