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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企“走出去” 把好涉税“方向盘”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璐 谢军军 何爽

随着汽车行业进入智能化竞争的关键时期,如何巩固和扩大新能源汽车发展优势、如何海外布局成为业内关注焦点。

  随着汽车行业进入智能化竞争的关键时期,如何巩固和扩大新能源汽车发展优势、如何海外布局成为业内关注焦点。以我国重要的汽车工业基地吉林省为例,截至2024年6月底,全省开展境外投资的车企有45户,在全省境外投资的居民企业中占比38.58%,同比增加22户,增幅达86.62%;全省车企境外实际投资额47.55亿元,占全省居民企业境外投资总额的36.87%,同比增加20.75亿元,增幅达64.91%。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税路通·北吉兴”跨境税费服务团队面向“走出去”车企开展了走访调研,了解企业境外投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团队成员分析企业的涉税诉求后发现,如何了解投资目标国家(地区)税收政策、如何合规适用税收抵免政策、有哪些解决跨境涉税争议的途径,是企业较为关心关注的问题。对此,吉林省税务局建议“走出去”车企,用好税务部门提供的各类服务举措和知识产品,关注投资不同阶段、不同业务的涉税处理要点,规范跨境涉税事项的管理,有效防范税务风险。

  境外投资:基于尽调结果,合理配置财税人员

  ◎典型案例◎

  Y集团是一家大型国有汽车企业,建立了东北、华北、华东、华南、西南五大生产基地,构建了全球化研发布局,既有自主品牌也有合资品牌。截至2023年底,Y集团海外业务已覆盖欧洲、非洲、东南亚、中东、拉美等区域的近90个国家(地区),海外经销商超150家,设有东欧、南非、坦桑尼亚等多家海外子公司,建有南非、坦桑尼亚等20余个KD(散件组装)生产基地。由于不同国家(地区)的税收制度差异较大,Y集团在开展海外投资业务前会进行税务尽职调查,了解目标国家(地区)的主要税种、税率、税收优惠以及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情况等。在此过程中,企业希望有更多的渠道了解相关涉税信息。

  ◎税务建议◎

  吉林省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处长何炬告诉记者,Y集团的涉税诉求颇具典型性,包括“走出去”车企在内的不少“走出去”企业都有这样的诉求。企业开展跨境投资过程中,会遇到陌生的市场环境、不同的消费习惯、差异化的税收征管要求,这些都可能成为企业顺利落地海外市场的阻碍。因此,Y集团在投资前开展详尽税务尽职调查的做法,很值得“走出去”车企参考借鉴。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开始打造“税路通”服务品牌,建立健全跨境投资税收服务长效机制。聚焦“走出去”纳税人涉税诉求,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税路通 税务服务‘一带一路’”专区发布了税收条约、税收指南、税收指引、海外税案、跨境问答和全球税讯6类知识产品,详细介绍了我国签订的多边税收条约、与其他国家(地区)签署的税收协定(安排或协议),发布了105个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走出去”税收指引、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等税收指引,编译了20多个跨境涉税争议典型案例和部分国家的税收动态,并对跨境纳税人缴费人的常见问题进行解答。“有跨境投资意向的车企,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阅学习,了解相关国家(地区)涉税信息。”何炬说。

  “税路通·北吉兴”跨境税费服务团队在调研过程中发现,有的“走出去”车企在投资国项目公司配备的财务人员,仅能处理企业一般性财税事项,对于一些专业的税务问题和复杂的税务争议,企业财务人员往往因经验不足、缺乏与当地税务部门沟通的技能等原因,导致企业被额外征收税款,甚至需要缴纳罚金。对此,何炬建议“走出去”车企,在开展税务尽职调查后,应根据项目实际和东道国税收征管复杂程度,合理评估海外财税人员配置情况。比如仅由财务人员兼任税务工作,是否能够满足当地税收征管要求?是否需要雇佣当地的财税人员?是否需要组建专门的税务团队?企业可以根据评估结果,进一步制定不同国家、不同级别税务专员的具体岗位职责,明确其工作权限及各级别税务专员的汇报机制。

  汇回利润:熟悉抵免政策,准确计算抵免限额

  ◎典型案例◎

  F公司是一家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分别在墨西哥、美国和德国设立了4家子公司。通过设立境外子公司,一方面更好地开展国际研发合作,另一方面拓展国际市场份额。目前,F公司几家境外子公司的经营情况较为稳定,会定期向F公司分配利润。

  根据我国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由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较为复杂,F公司希望税务部门可以加大相关政策辅导力度。

  ◎税务建议◎

  长春市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处长赵大利介绍,我国有关境外税收抵免的主要政策依据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等。

  具体计算过程中,企业需要先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财税〔2017〕84号文件,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此后,企业可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最后,比较企业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和计算出的抵免限额。如果境外实际缴纳税额低于抵免限额,企业需要在我国境内补缴税款;如果境外实际缴纳税额高于抵免限额,则超出部分可以在未来5年内进行抵免结转。

  赵大利结合F公司的情况分析,F公司收到境外子公司汇回的利润可能涉及间接抵免,此时,企业需要重点关注持股比例和层级、持股条件、税收政策差异等问题。根据现行税法规定,F公司对境外子公司的持股比例需达到20%比例,才能将其在子公司所占份额的利润对应的税额进行间接抵免,且间接抵免限于符合持股条件的五层外国企业。在计算间接抵免时,可能涉及对以前年度税收的追溯调整。如果F公司在某一年度的境外所得较多,且已缴纳的境外税额超过了当年的抵免限额,那么超过部分可以在未来5年内结转,用于抵免后续年度的应纳税额。这就要求F公司对历年的境外所得和已缴税额进行详细记录和跟踪,以便在必要时进行结转和调整。

  赵大利提醒“走出去”车企,在确认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时,需要明确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否属于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实务中,部分国家(地区)征收的预提税、财产税可能不在可抵免的范围内。比如,错缴或被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根据税收协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企业?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等。此外,如果企业在某一国家(地区)享受了税收优惠,还需要关注我国与当地签订的税收协定(安排)中是否有税收饶让条款,享受税收优惠的部分是否可以抵免。

  遇到争议:评估风险等级,选择恰当解决方式

  ◎典型案例◎

  G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轨道交通客运装备研发试验、新造、检修及运维服务等,产品已签约出口至美国、澳大利亚、巴西、泰国、埃塞俄比亚等20多个国家(地区),出口车数量累计超过9000辆,签约额超过120亿美元。目前,G公司拥有28家子公司(全资及控股18家),其中境外子公司8家(全资及控股5家)。G公司在“走出去”过程中注意到,有些跨境经营企业因税收政策理解差异,与东道国税务部门产生涉税争议,如果处理不当可能引发较大风险。因此,G公司希望了解有哪些解决跨境涉税争议的方式。

  ◎税务建议◎

  目前,解决跨境涉税争议的常见方式包括协商调解、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

  吉林省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副处长柴劲松分析,实务中,协商调解往往是“走出去”企业的首选。企业通常组建专业的税务团队,或寻求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等专业力量的帮助,与东道国税务部门开展沟通协商,以达成一致解决方案。协商调解具有较强的灵活性,耗费时间较短。对于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技术问题争议,企业可能采取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仲裁结果对税企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如果争议难以通过协商或仲裁方式解决,企业还可选择司法途径,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国家(地区)的诉讼过程较长、诉讼费用较高。同时,诉讼仅适用于企业与当地税务部门的争议事项,不适用于涉及双边税收管辖主体的争议。

  我国“走出去”企业在面临跨境涉税争议时,还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根据政策依据和适用范围,相互协商可以分为税收协定相互协商和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其中,税收协定相互协商是我国税务主管当局根据税收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之间,通过协商共同处理涉及税收协定解释和适用问题的过程。我国居民企业可向省级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请求国家税务总局启动与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的相互协商程序。

  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是国家税务总局依据企业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展协商谈判,避免或者消除由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企业,应当在税收协定规定期限内,向国家税务总局书面提交《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和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有关说明。

  柴劲松建议“走出去”车企,在面临跨境涉税争议时,应结合实际情况评估税务风险级别,确定恰当的争议解决方式。他同时建议企业,关注税务总局网站“税路通 税务服务‘一带一路’”专区发布的《海外税收案例库》,了解在不同国家(地区)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涉税争议的方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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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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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大利结合F公司的情况分析,F公司收到境外子公司汇回的利润可能涉及间接抵免,此时,企业需要重点关注持股比例和层级、持股条件、税收政策差异等问题。根据现行税法规定,F公司对境外子公司的持股比例需达到20%比例,才能将其在子公司所占份额的利润对应的税额进行间接抵免,且间接抵免限于符合持股条件的五层外国企业。在计算间接抵免时,可能涉及对以前年度税收的追溯调整。如果F公司在某一年度的境外所得较多,且已缴纳的境外税额超过了当年的抵免限额,那么超过部分可以在未来5年内结转,用于抵免后续年度的应纳税额。这就要求F公司对历年的境外所得和已缴税额进行详细记录和跟踪,以便在必要时进行结转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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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走出去”企业在面临跨境涉税争议时,还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根据政策依据和适用范围,相互协商可以分为税收协定相互协商和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其中,税收协定相互协商是我国税务主管当局根据税收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之间,通过协商共同处理涉及税收协定解释和适用问题的过程。我国居民企业可向省级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请求国家税务总局启动与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的相互协商程序。

  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是国家税务总局依据企业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展协商谈判,避免或者消除由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企业,应当在税收协定规定期限内,向国家税务总局书面提交《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和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有关说明。

  柴劲松建议“走出去”车企,在面临跨境涉税争议时,应结合实际情况评估税务风险级别,确定恰当的争议解决方式。他同时建议企业,关注税务总局网站“税路通 税务服务‘一带一路’”专区发布的《海外税收案例库》,了解在不同国家(地区)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涉税争议的方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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