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新一轮“以旧换新”财税支持政策,应突出地方和经营主体“两个主体”的作用,充分调动地方各级财政、税务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尊重经营主体的市场主体地位和行业内在发展规律。同时,把握好合适的财政补贴和税费优惠力度。
实施新一轮“以旧换新”财税支持政策,应突出地方和经营主体“两个主体”的作用,充分调动地方各级财政、税务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尊重经营主体的市场主体地位和行业内在发展规律。同时,把握好合适的财政补贴和税费优惠力度。
近日,国务院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新一轮“以旧换新”行动正式开启。此前,去年底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着力扩大国内需求”这一重点工作部署中,强调要以提高技术、能耗、排放等标准为牵引,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今年2月23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研究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问题。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稳定和扩大传统消费,鼓励和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
事实上,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实施多轮“以旧换新”行动。其中财税支持政策的实施,不仅极大地改善民生,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爬坡过坎,也有力降低我国能耗、促进循环经济发展。2008年,我国实施的家电下乡、以旧换新政策,促进了以空调、冰箱、洗衣机为主的大家电农村保有量的提升,补贴资金以中央为主、地方为辅。以汽车以旧换新政策为例,不仅促进了汽车消费,更重要的是加快了淘汰高排放、高污染“黄标车”和老旧汽车的进程。截至2010年5月31日,全国共办理汽车以旧换新申请车辆12.7万辆,补贴金额17亿元,拉动新车消费150亿元。按照大家电10年使用寿命计算,前一轮换新的产品已逐步进入淘汰期。为此,2019年,国家决定再次采用财政补贴方式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补贴以地方政府为主,同时兼顾税费优惠等措施。
相较于前几轮“以旧换新”,新一轮“以旧换新”有以下特点:第一,从实施范围上来看,新一轮“以旧换新”不仅针对社会个体,更注重企事业单位等“大用户”。众所周知,前者尽管数量庞大,但分布分散,大规模设备和消费品使用强度及价值密集程度无法与后者相提并论。后者的以旧换新将更有效地提升巩固我国在基础设施领域智能化、数字化的先进水平,推动培育新质生产力,为相关产业发展注入强大动能。第二,从实施对象上来看,此次方案不仅注重通过面向消费者的以旧换新,改善广大消费者的消费体验,更着眼于高质量发展、培育新质生产力,通过面向企业的以旧换新,推动设备更新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过渡。当前,汽车、家电等大宗耐用消费品正处于绿色转型的关键阶段。重点鼓励这些商品大规模以旧换新,不仅能够助力高质量耐用消费品更快地进入居民生活,让更多消费者体验产业转型升级带来的获得感,而且能够为供给端持续加快绿色转型提供更大驱动力,巩固我国在相关领域的技术领先优势。
总结我国多轮“以旧换新”政策不难发现,其范围已经由最初的大家电,逐渐扩大到汽车,再到大型基础设施、设备、装备,这种变迁充分体现了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升、技术实力进步的发展历程。在新一轮“以旧换新”财税支持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应按照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注重“两为主一适度”,即充分调动地方和经营主体“两个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把握好合适的财政补贴和税费优惠力度。
应与实施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相结合,充分调动地方各级财政、税务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我国不同区域产业发展水平、消费水平和实力不尽相同,各地应出台有针对性的以旧换新财政补贴和税费优惠政策,防止“一刀切”“齐步走”。当然,在发挥好地方政府主观能动性的同时,也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在政策上做好顶层设计和统筹,以防止一些地方以邻为壑、借机搞地方保护主义、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在这个过程中,既考验宏观调控部门的政策水平,也考验地方政府参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能力和水平。
尊重经营主体的市场主体地位,让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在以旧换新过程中,全面参与回收拆解标准和流程的制定及实施,切实尊重行业内在发展规律。同时,把握好合适的财政补贴和税费优惠力度。优惠力度过大,不仅容易加重财政运行负担、违背财政“过紧日子”的总体要求,还容易导致经营主体之间的恶性竞争,甚至出现骗补、骗税等市场扭曲行为。为此,各地的优惠政策需要与以旧换新的产品属性和特征更好地结合起来。也就是说,不管是面向农村还是城市用户群体,不管是社会消费者还是大客户,以旧换新的对象都应以技术含量高、创新程度深的适销对路的过硬产品为主,严格杜绝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变相搞“大数据杀熟”。在此基础上,财税政策的助力方能水到渠成,更好发挥“四两拨千斤”的引领撬动作用。因此,不妨设立进入“门槛”,防止“装到篮子里都是菜”,让参与以旧换新产品的质量和层次与国家财政补贴、税费优惠政策相匹配,让真正掌握核心技术、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民营经济参与进来,使政策促进市场良性竞争,而非加剧垄断,真正发挥出新一轮“以旧换新”政策对国家产业科技水平提质升级的牵引作用。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
近日,欧盟理事会通过《更快和更安全的额外预扣税减免指令》(FASTER),该指令旨在改革欧盟成员国预扣税减免程序,欧盟理事会要求欧盟成员国必须在2028年12月31日之前将该指令转化为国家法律,并从2030年1月1日起生效执行。
12月31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表示,为规范和指导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工作,促进融资融券业务的健康发展,形成了《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5号—融资融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下称“《示范实践》”),供各证券公司参考借鉴。
实施新一轮“以旧换新”财税支持政策,应突出地方和经营主体“两个主体”的作用,充分调动地方各级财政、税务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尊重经营主体的市场主体地位和行业内在发展规律。同时,把握好合适的财政补贴和税费优惠力度。
近日,国务院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新一轮“以旧换新”行动正式开启。此前,去年底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着力扩大国内需求”这一重点工作部署中,强调要以提高技术、能耗、排放等标准为牵引,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今年2月23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研究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问题。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稳定和扩大传统消费,鼓励和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
事实上,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实施多轮“以旧换新”行动。其中财税支持政策的实施,不仅极大地改善民生,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爬坡过坎,也有力降低我国能耗、促进循环经济发展。2008年,我国实施的家电下乡、以旧换新政策,促进了以空调、冰箱、洗衣机为主的大家电农村保有量的提升,补贴资金以中央为主、地方为辅。以汽车以旧换新政策为例,不仅促进了汽车消费,更重要的是加快了淘汰高排放、高污染“黄标车”和老旧汽车的进程。截至2010年5月31日,全国共办理汽车以旧换新申请车辆12.7万辆,补贴金额17亿元,拉动新车消费150亿元。按照大家电10年使用寿命计算,前一轮换新的产品已逐步进入淘汰期。为此,2019年,国家决定再次采用财政补贴方式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补贴以地方政府为主,同时兼顾税费优惠等措施。
相较于前几轮“以旧换新”,新一轮“以旧换新”有以下特点:第一,从实施范围上来看,新一轮“以旧换新”不仅针对社会个体,更注重企事业单位等“大用户”。众所周知,前者尽管数量庞大,但分布分散,大规模设备和消费品使用强度及价值密集程度无法与后者相提并论。后者的以旧换新将更有效地提升巩固我国在基础设施领域智能化、数字化的先进水平,推动培育新质生产力,为相关产业发展注入强大动能。第二,从实施对象上来看,此次方案不仅注重通过面向消费者的以旧换新,改善广大消费者的消费体验,更着眼于高质量发展、培育新质生产力,通过面向企业的以旧换新,推动设备更新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过渡。当前,汽车、家电等大宗耐用消费品正处于绿色转型的关键阶段。重点鼓励这些商品大规模以旧换新,不仅能够助力高质量耐用消费品更快地进入居民生活,让更多消费者体验产业转型升级带来的获得感,而且能够为供给端持续加快绿色转型提供更大驱动力,巩固我国在相关领域的技术领先优势。
总结我国多轮“以旧换新”政策不难发现,其范围已经由最初的大家电,逐渐扩大到汽车,再到大型基础设施、设备、装备,这种变迁充分体现了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升、技术实力进步的发展历程。在新一轮“以旧换新”财税支持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应按照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注重“两为主一适度”,即充分调动地方和经营主体“两个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把握好合适的财政补贴和税费优惠力度。
应与实施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相结合,充分调动地方各级财政、税务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我国不同区域产业发展水平、消费水平和实力不尽相同,各地应出台有针对性的以旧换新财政补贴和税费优惠政策,防止“一刀切”“齐步走”。当然,在发挥好地方政府主观能动性的同时,也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在政策上做好顶层设计和统筹,以防止一些地方以邻为壑、借机搞地方保护主义、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在这个过程中,既考验宏观调控部门的政策水平,也考验地方政府参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能力和水平。
尊重经营主体的市场主体地位,让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在以旧换新过程中,全面参与回收拆解标准和流程的制定及实施,切实尊重行业内在发展规律。同时,把握好合适的财政补贴和税费优惠力度。优惠力度过大,不仅容易加重财政运行负担、违背财政“过紧日子”的总体要求,还容易导致经营主体之间的恶性竞争,甚至出现骗补、骗税等市场扭曲行为。为此,各地的优惠政策需要与以旧换新的产品属性和特征更好地结合起来。也就是说,不管是面向农村还是城市用户群体,不管是社会消费者还是大客户,以旧换新的对象都应以技术含量高、创新程度深的适销对路的过硬产品为主,严格杜绝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变相搞“大数据杀熟”。在此基础上,财税政策的助力方能水到渠成,更好发挥“四两拨千斤”的引领撬动作用。因此,不妨设立进入“门槛”,防止“装到篮子里都是菜”,让参与以旧换新产品的质量和层次与国家财政补贴、税费优惠政策相匹配,让真正掌握核心技术、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民营经济参与进来,使政策促进市场良性竞争,而非加剧垄断,真正发挥出新一轮“以旧换新”政策对国家产业科技水平提质升级的牵引作用。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