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最新动态 > 财税干货
分享
出租写字楼的广告位,是租赁服务还是广告服务?
来源:上海税务 作者:

出租写字楼的广告位,是租赁服务还是广告服务?

  问:有公司想要租我公司写字楼的广告位打广告,但有个问题没弄清楚,这笔业务是经营租赁服务,还是广告服务呢?

  答:是经营租赁服务。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我们来分辨一下吧!

  经营租赁服务VS广告服务

  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如果您公司仅出租写字楼的广告位,则属于经营租赁服务。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VS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方法

按13%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

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

简易计税方法

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应纳税额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一般纳税人

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9%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9%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小规模纳税人

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其他个人

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

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问:那就我们这笔业务来看,怎么分辨“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呢?

  答:这主要看广告位依附在何物上。如果将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属于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如果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您公司出租写字楼上的广告位,应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除此之外,大家也要注意以下几点:

  1.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的程租、期租业务,不属于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也不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3.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不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4.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不配备操作人员,按照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3.《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01.jpg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相关推荐

  • 增值税法:从“有偿”看“应税交易”的逻辑脉络?

    笔者认为增值税法对待征税对象是以“有偿”交易为基点,综合考量一般定义下无法解决的现实问题,通过“反向排除”和“有益补充”条款,厘清了整体立法脉络,架构更为简洁,逻辑更为严密,与人们朴素认知的契合度也更高。

  • 个体工商户注销后 被查对象如何确认

    司法判决表明,对于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其登记经营者或实际经营者追究税收违法责任。

  • 海外税收案例三十三:受控外国企业调整补税

    海外税收案例三十三:受控外国企业调整补税

  • 海外税收案例三十二:转让定价可比性分析中比较对象的选择标准

    海外税收案例三十二:转让定价可比性分析中比较对象的选择标准

  • 工程审计需要注意的风险清单

    在工程审计工作中,潜藏着诸多风险需要审计人员谨慎对待,以下是一份常见的工程审计需要注意的风险清单:

  • 电影行业:不同主体重点防控哪些税务风险

    12月9日,国家电影局在海南省三亚市启动“跨年贺岁 喜迎新春——全国电影惠民消费季”。

热门文章
1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相关79个办税问答(上)
2
出口退税热点问题解答
3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相关55个办税问答【上】
4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政策问答(一)
5
2022年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关注这些新变化
6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环保税申报事项与问题解答
7
数字经济税收“双支柱”问答:支柱二GloBE规则十五问
8
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对出口企业的影响
热门视频 更多
热门文章
1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相关79个办税问答(上)
2
出口退税热点问题解答
3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相关55个办税问答【上】
出租写字楼的广告位,是租赁服务还是广告服务?
上海税务
出租写字楼的广告位,是租赁服务还是广告服务?
 

  问:有公司想要租我公司写字楼的广告位打广告,但有个问题没弄清楚,这笔业务是经营租赁服务,还是广告服务呢?

  答:是经营租赁服务。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我们来分辨一下吧!

  经营租赁服务VS广告服务

  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如果您公司仅出租写字楼的广告位,则属于经营租赁服务。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VS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方法

按13%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

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

简易计税方法

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应纳税额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一般纳税人

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9%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9%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小规模纳税人

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其他个人

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

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问:那就我们这笔业务来看,怎么分辨“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呢?

  答:这主要看广告位依附在何物上。如果将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属于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如果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您公司出租写字楼上的广告位,应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除此之外,大家也要注意以下几点:

  1.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的程租、期租业务,不属于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也不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3.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不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4.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不配备操作人员,按照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3.《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01.jpg

热门推荐
增值税法:从“有偿”看“应税交易”的逻辑脉络?
笔者认为增值税法对待征税对象是以“有偿”交易为基点,综合考量一般定义下无法解决的现实问题,通过“反向排除”和“有益补充”条款,厘清了整体立法脉络,架构更为简洁,逻辑更为严密,与人们朴素认知的契合度也更高。
个体工商户注销后 被查对象如何确认
司法判决表明,对于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其登记经营者或实际经营者追究税收违法责任。
海外税收案例三十三:受控外国企业调整补税
海外税收案例三十三:受控外国企业调整补税
海外税收案例三十二:转让定价可比性分析中比较对象的选择标准
海外税收案例三十二:转让定价可比性分析中比较对象的选择标准
工程审计需要注意的风险清单
在工程审计工作中,潜藏着诸多风险需要审计人员谨慎对待,以下是一份常见的工程审计需要注意的风险清单:
电影行业:不同主体重点防控哪些税务风险
12月9日,国家电影局在海南省三亚市启动“跨年贺岁 喜迎新春——全国电影惠民消费季”。
© 2002-2021 Taxrefund.com.cn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