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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来源:上海市税务局 作者: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出台后,报表应该如何填写?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出台后,报表应该如何填写?今天,小编整理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的2个政策要点和3种享受方式,每种方式后还附有案例,快来看看吧!

一、 政策要点

  要点1:享受主体——先进制造业企业

  先进制造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是《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制造业企业,且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的名单内。

  要点2: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不得计提情况:

  (1.)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2)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注:先进制造业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二、3种享受方式+案例解析

  方式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案例解析:

  A企业2023年1月实现销项税额88万元,进项税额110万元(均符合加计抵减条件,加计抵减比例为5%,下同)。

  当月抵减前应纳增值税额=88-110=-22(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0+5.5-0=5.5(万元)。

  申报表填写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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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式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案例解析:

  B企业2023年2月份销项税额165万元,进项税额110万元,进项税额转出66万元(对应的进项税前期已经加计抵减),加计抵减期初余额4.4万元。

  当月抵减前应纳增值税额=165-(110-66)=121(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4.4+5.5-3.3=6.6(万元);

  加计抵减以后的应纳税额=121-6.6=114.4(万元)。

  申报表填写示范:

02.png

  方式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案例解析:

  C企业2023年3月实现销项税额115.5万元,进项税额88万元,期初留抵税额22万元,加计抵减期初余额5.5万元。

  当月抵减前应纳增值税额=115.5-88-22=5.5(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5.5+4.4-0=9.9(万元);

  抵减以后的应纳税额=5.5-5.5=0。

  加计抵减额期末余额=5.5+4.4-5.5=4.4万元,结转下期抵减。

  申报表填写示范:

03.png

04.png

  注意:根据《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19栏按以下公式填写:第19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 “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即19栏=115.5-110-5.5=0。

  温馨提示

  1.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2.先进制造业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3.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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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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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政策要点

  要点1:享受主体——先进制造业企业

  先进制造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是《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制造业企业,且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的名单内。

  要点2: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不得计提情况:

  (1.)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2)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注:先进制造业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二、3种享受方式+案例解析

  方式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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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企业2023年1月实现销项税额88万元,进项税额110万元(均符合加计抵减条件,加计抵减比例为5%,下同)。

  当月抵减前应纳增值税额=88-110=-22(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0+5.5-0=5.5(万元)。

  申报表填写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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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式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案例解析:

  B企业2023年2月份销项税额165万元,进项税额110万元,进项税额转出66万元(对应的进项税前期已经加计抵减),加计抵减期初余额4.4万元。

  当月抵减前应纳增值税额=165-(110-66)=121(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4.4+5.5-3.3=6.6(万元);

  加计抵减以后的应纳税额=121-6.6=114.4(万元)。

  申报表填写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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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式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案例解析:

  C企业2023年3月实现销项税额115.5万元,进项税额88万元,期初留抵税额22万元,加计抵减期初余额5.5万元。

  当月抵减前应纳增值税额=115.5-88-22=5.5(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5.5+4.4-0=9.9(万元);

  抵减以后的应纳税额=5.5-5.5=0。

  加计抵减额期末余额=5.5+4.4-5.5=4.4万元,结转下期抵减。

  申报表填写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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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根据《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19栏按以下公式填写:第19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 “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即19栏=115.5-110-5.5=0。

  温馨提示

  1.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2.先进制造业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3.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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