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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带您了解“专精特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上海市税务局 作者:

在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国家对“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企业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对“专精特新”企业进行培育和扶持,快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在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国家对“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企业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对“专精特新”企业进行培育和扶持,快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1. 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对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2.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自2019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第39号)

  3. 制造业等6个行业纳税人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自2022年4月1日起,“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六行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4.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4.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符合条件的开展研发活动的纳税人,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5. 符合条件的新购进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新购进设备、器具的企业纳税人,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6.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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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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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国家对“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企业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对“专精特新”企业进行培育和扶持,快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1. 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对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2.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自2019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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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4.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符合条件的开展研发活动的纳税人,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5. 符合条件的新购进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新购进设备、器具的企业纳税人,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6.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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