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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研发费用7月即可加计扣除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更好地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结合全面扎实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制发了《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以下简称《公告》)

  为更好地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结合全面扎实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制发了《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主要背景

  在2021年以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2021年,经国务院同意,我局制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允许企业在2021年10月预缴申报时,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022年,为进一步稳定政策预期,我局制发了《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将企业在10月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举措予以制度化、长期化。

  允许企业10月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实施两年来,运行情况良好,将企业享受优惠的时点提前了3个月~8个月,使企业尽早享受到政策红利,缓解了资金压力。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调研中,有企业反映,目前仅能在10月预缴申报期、次年汇算清缴期两个时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建议增加允许申报享受的时点,使企业进一步提前享受到政策红利。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要坚持边学习、边对照、边检视、边整改,把问题整改贯穿主题教育始终,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解决问题的实际成效”的要求,我们对企业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起草了《公告》,允许企业在7月预缴申报时,就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即在原有10月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两个享受时点的基础上,再新增一个享受时点,将企业享受优惠的时点再提前3个月。

  主要变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等规定,企业可在10月预缴申报及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公告》在上述两个时点的基础上,新增一个享受时点,对7月预缴申报第二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允许企业就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注意事项

  需要说明的是,对7月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此外,《公告》明确的企业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管理要求,与10号公告的要求保持一致,没有变化,具体为: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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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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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项

  需要说明的是,对7月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此外,《公告》明确的企业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管理要求,与10号公告的要求保持一致,没有变化,具体为: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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