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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税收作用 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平稳运行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胡怡建

近日,国新办举行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对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税收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影响微观经营主体的重要因素,如何做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参与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近日,国新办举行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对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税收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影响微观经营主体的重要因素,如何做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参与者、推动者和实践者?今天本版邀请几位财税专家谈谈看法。

  胡怡建

  税收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政策工具,主要通过助力市场效率提升、公平竞争和平稳运行来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全面推动我国市场由大到强转变,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税收既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又是国家调控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经济运行的重要政策工具,能够通过助力市场效率提升、公平竞争和平稳运行来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清除障碍,提升资源配置效率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可以充分发挥市场促进竞争、深化分工等优势,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资源,提高效率。税收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应清除影响有效市场运行的税收体制机制障碍,提升资源配置效率。

  落实税收法定。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营造稳定、透明的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是重要的目标之一。税收法定原则作为税收最基本的原则,对于提升税收政策制度的稳定性、透明性和确定性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维护全国大市场的统一,一方面应有序推进税收立法,将税收暂行条例提升为税收法律,以彰显税收的法定性、权威性;另一方面应规范税收政策,逐步将短期税收政策激励提升为长期税收制度保障,更好维护纳税人权益。

  坚持税收中性。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市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应充分发挥市场促进竞争、深化分工等优势。在市场通过价格对资源有效配置时,征税不可避免地会带来效率损失。为此,税收制度设计应尽可能保持中性,以不干扰市场运行、公平对待纳税人为目标,降低税收对市场资源配置的扭曲,减少效率损失。但当市场由于存在外部性而对资源配置低效或失效时,需要发挥好有为税收作用,通过税收纠正外部性来提升资源配置效率。

  优化税制结构。税收对市场所决定的资源配置影响,首先通过税制结构来反映。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缴纳的间接税为主,具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从税制构成来看是以差别税率的间接税为主体;二是从纳税主体来看是以生产经营企业为主体。间接税为主,差别税率的税制结构对由市场所决定的产品定价、资源配置效率、数字经济成长存在不利影响。需通过降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缴纳的间接税比重,提高个人在收入分配和财富积累过程中缴纳的直接税比重来优化税制结构,以更好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以及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统一规则,促进各类企业公平竞争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必须从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入手统一市场规则,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税收助力全国大市场公平竞争,主要是通过注重税收公平、严控税收优惠、规范税收执法,来促进各类企业公平竞争。

  注重税收公平。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目标之一是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税收公平包括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其中:起点公平主要通过资源税、环境税等的差异化制度设计,减少或消除企业因占有资源、消耗环境不同而形成的级差收益;过程公平主要针对企业通过市场竞争实现的利润,不分所有制性质、内外资来源,行业类型、规模大小,统一征收企业所得税。结果公平体现在对于公司实现的利润,在统一征收企业所得税后的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是对不同纳税主体征税,但仍需要处理好客观上存在的同一所得企业和个人双重征税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优化税收优惠。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体系中,出于发展激励和困难照顾等各种原因,设计了诸多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地区税收优惠政策、规模税收优惠政策等。这些政策有利于企业生存发展,但也使得市场参与主体因享有或不享有税收优惠而处于不公平竞争的情况。随着经济形势好转、产业转型升级、区域经济发展,一些短期性、暂时性的税收优惠政策需及时退出,提高税收优惠政策有效性。清理包括税收返还、财政补贴在内的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破除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

  规范税收执法。从执法、服务和监督入手,通过体制机制、管理方法和组织保障创新,不断提升税收征管和治理效率。健全税务内控机制,规范税收征管流程,完善纳税人自主纳税办法,确立规范统一的管理标准,推进税收征管公平。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自由裁量权的标准,解决裁量权依据不细、幅度宽泛的问题。依托科技力量,利用大数据平台,以数字化、智能化方式提高税收执法效力,有效提升税收执法管理现代化水平。

  注重调节,助力市场平稳运行

  在经济运行中,随着扩张与紧缩交替,会出现周期性波动变化。为减少经济波动,需要政府根据不同经济状况,运用包括税收在内的政策工具,通过调节需求或供给,控制成本或利润,消除膨胀或紧缩缺口,来实现全国统一大市场平稳运行政策目标。

  税收调控职能。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既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统一大市场集聚资源、推动增长、激励创新、优化分工、促进竞争;又要更好发挥“有为政府”对“有效市场”的补充作用,配合市场机制的良好运作。税收是国家实现宏观调控的重要政策工具,当存在市场失灵和市场缺陷引发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时,主要通过税收调控以减少市场波动,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平稳运行。

  税收政策目标。运用税收政策工具减少经济波动,实现稳定经济政策目标,主要通过扩张性税收政策与紧缩性税收政策,来消除经济中的不稳定因素。当总需求大于总供给而引起价格水平上升,引发需求拉动的通货膨胀时,通过提高税收,减少个人可支配收入,以减少总需求,减轻需求拉动通货膨胀压力。当总需求小于总供给而引起价格水平下降,引发需求不足的经济紧缩时,通过减轻税收,增加个人可支配收入,以增加总需求,减轻需求不足的经济紧缩压力。

  税收作用机制。税收调控应以稳定总需求为目标,在相机抉择需求管理政策框架下,着眼于熨平经济周期波动,解决短期性和周期性平衡问题。同时,应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政策入手,以促进竞争和鼓励创新制度变革为目标,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着力点,以降低经营主体税费成本为抓手,着眼于优化经济结构,解决长期性和结构性平衡问题,实现经济增长由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推动高质量发展、新旧动能转换、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

  (作者系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教授)

完善税制 营造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

苑德宇 杜俊莹

  全国统一大市场并不意味着政府对市场的过度干预或控制。相反,它更强调政府在市场建设中起引导和监管作用。税收作为调控经济的重要工具,应保持中性原则,不干扰市场运行、公平对待纳税人,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通过统一市场规则、打破地域壁垒和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等方式构建全国统一市场,不仅有助于增强经济活力、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创新能力、推动消费升级和促进内外市场互通,还将进一步加强国内市场的整体竞争力和吸引力,为企业提供更广阔的发展机遇,为消费者提供更多元化、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

  在概念上,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基于充分竞争和社会分工的基础上,各地区市场之间、各专业市场之间形成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相互开放、相互协调的有机市场体系。在此市场体系下,商品和要素能够在各行业、各地区之间自由、无障碍地流通或流动,基本消除市场封锁和地方保护现象,从而实现经济资源在全国范围内优化配置。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对于畅通国内大循环和国内国际双循环、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效率、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需要注意的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并不意味着政府对市场的过度干预或控制。相反,它更强调政府在市场建设中起引导和监管作用,以确保市场秩序的公平和有序。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过程中,政府应该通过制定公平、透明、一致的市场规则,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加市场参与者的选择和机会,通过市场供需关系的调节实现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最大化。

  税收作为调控经济的重要工具,在市场中应保持中性原则,不干扰市场运行、公平对待纳税人。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应在优化税收制度上下功夫,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经济要素充分流动。

  完善税收法制,打造公平统一市场环境

  规范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长期以来,我国多实施产业导向性和区域性两类税收优惠政策。前者对优势企业实施税收扶持,但也可能诱发地方政府产业偏好同质化的问题,后者则可能诱发地方政府通过竞争抢夺相对稀缺的资源和市场,造成区域性“税收洼地”,客观上形成隐形市场壁垒,打破全国的税负均衡。因此,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应坚决秉承税收法定原则,除有专门税收法律规定外,应由中央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严禁各地区擅自制定违法违规或影响公平竞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持续推进清理和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及时查处并纠正违法违规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为,打破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营造公平市场竞争环境。

  统一税收执法标准。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不仅需要统一的税收制度,还需要规范统一的税收执法标准,以实现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更好地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例如,在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方面,目前仍存在自由裁量权依据不够细致、幅度相对宽泛、柔性执法科学依据不足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可以从细化自由裁量权标准、加大税收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建立税收案例指导库等方面采取措施,以避免税收执法跨地跨时不一致现象。

  优化税制,畅通要素、资源、商品和服务市场

  健全企业创新税收政策。为夯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基础,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发展,应促进税收政策目标由速度向质量转变。可借鉴欧洲国家“专利盒”或“知识产权盒”制度经验,优化和健全我国企业创新税收政策,将专利应用与转化纳入技术创新税收优惠范围,强化企业创新税收政策在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质量和专利市场化水平方面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探索分类精细管理制度,根据创新程度或创新领域不同将企业划分为重点创新企业和普通创新企业,区别管理,让重点创新企业享受更多支持。

  打造有利于同台竞技的税制体系。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才能让不同经营主体同台竞技。税收是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只有在各类经营主体间实现税收政策协同和互通,才能形成同台竞技、良性互动、相互促进发展的新格局。例如,目前我国仍缺乏关于数据要素流转课税制度,这会在使用或拥有不同数量数据要素的企业之间产生税负差异,可以通过制定或明确数据要素流转增值税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促进我国数字经济有序发展。

  探索增值税分享由生产地向消费地原则转变的路径

  目前,我国增值税地方分享实行生产地原则,即由商品生产地享有。然而,增值税税负主要由最终消费者承担。当生产地与消费地不一致时,生产地原则会导致税收收入与税负归属出现偏差,造成区域间横向财力不均。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扩大税收,通过扩大投资、刺激生产,或者通过招商引资、税收返还等干预企业的经营和选址决策,干扰市场资源配置。

  随着数字经济飞速发展,电子商务所带来的“销售极化、消费均化”使得税负跨区转移问题更加突出。与之相比,基于消费地的分享原则,税收收入归属于实际消费发生地,更能引导地方政府由生产建设转向重视提高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居民消费水平,从而减少地方政府对本地经济直接干预引致的资源错配,减少地区间税收竞争。应探索增值税分享由生产地原则向消费地原则转变机制和路径。考虑到这一转变短期内可能造成部分地区财政收入大幅波动,增值税分享原则调整可采取分步推进方式:先在部分重点地区部分行业进行试点,采用两种原则结合方式进行增值税地方分享,逐步提升市场一体化程度,然后逐步在全国和全行业范围内推行。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

税收协同共治 助推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

汪雨萍

  税收新机制的创建、税收优惠政策的施行和税费服务质效的提升为区域市场一体化持续增添助力。应创新税收协同治理机制,更好助推粤港澳大湾区市场一体化建设。

  中共中央、国务院2022年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优先推进区域协作。鼓励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在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前提下,优先开展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工作。

  粤港澳大湾区经济活力强,对外开放程度高,创新能力突出,区域化和工业化特征明显,具备市场一体化建设的良好条件。一年来,税收新机制的创建、税收优惠政策的施行和税费服务质效的提升,为粤港澳大湾区市场一体化持续增添助力。但是,粤港澳大湾区具有 “一国两制三关税区”的特点,三地在政治、经济、法律、参与主体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仍面临不小挑战。未来,应基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共同目标,在“一国两制”的基础上创新税收协同治理机制,更好地助推粤港澳大湾区市场一体化建设。

  税务部门持续深化合作,助推大湾区市场规则衔接、要素流通和营商环境优化

  创设税收合作新机制,助力市场规则进一步衔接。广东、深圳税务部门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实施方案》《广东省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密切税收合作、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工作方案》等,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税收协定待遇协作管理工作机制,帮助打破三地制度壁垒。聚焦税务执法标准统一,联合发布《国际税收事项联合事先裁定管理办法(试行)》,为大型跨国企业跨境投资运营提供税收确定性,增强了跨境纳税人落户信心。

  持续施行税收优惠政策,助力区域内要素流通。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人才、资金等要素在湾区内流动更加通畅。如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前海自贸区、南沙先行启动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制定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细则,降低在粤港澳大湾区工作的境外人才实际税负水平;对在横琴、前海、南沙工作的港澳居民实施澳人澳税、港人港税等。

  持续提升税费服务质效,助力优化大湾区营商环境。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部门不断升级优化V-Tax远程可视自助办税系统,率先实现跨境纳税人326项办税服务“一次不用跑”;佛山税务部门开展“国际汇税通”项目,帮助企业打通跨境付汇“快速路”;珠海、中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部门共同签署《跨区域国际税收协同服务工作备忘录》,对三地设有子公司的跨国集团公司协同提供国际税收复杂事项管理和服务,提升其办税缴费便利度。

  强化税收协同共治,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加快形成区域一体化,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先行先试

  从税收角度看,粤港澳三地在多项税收安排下已基本消除关税壁垒,对个人所得税的跨境问题也进行了规范,但税收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仍然不够,要素流通的壁垒没有彻底打通。三地税务部门在强化涉税信息共享,税收机制规则协调衔接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三地主体税种、基本税率、税制结构、征管体制等方面的差异提高了征纳成本,影响资金供需者、人才、信用工具等要素的自由流通。同时,地区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资源整合和产业布局重组不可避免地引发区域内税源的流动,不同地区间的经营主体可能会利用税率差异实现税收规避或税收套利,也可能引致税收竞争和冲突。未来,应结合大湾区实际,强化税收协同共治。

  完善和推进税收制度协同设计,推动市场规则进一步衔接。粤港澳大湾区的特殊之处在于制度环境的差异,可借鉴欧盟地区在跨越不同关税区开展税收共治的经验,在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等方面力求新突破。完善顶层设计,统筹并形成包括反避税协调、税收信息共享、税收征管互助等在内的税制衔接、税负平衡、税收合作多方税收协同共治机制。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奖励政策,避免城市间因税负不均产生竞争及税收利益分配不均的问题。

  加强税收服务协作,促进营商环境稳定优化。完善涉税事项网络办理跨境平台建设,着眼于服务粤港澳企业、个人及资金的流动,充分利用社会涉税信息资源,探索推进办税标准一体化,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融通。推进“粤税通”小程序与数字广东政务服务平台“粤省事”的合作,依托电子税务局、V-tax可视化远程办税系统等平台,探索人工智能的应用功能与场景,开发更符合港澳用户的友好界面及服务功能。在更大范围内、更广平台上实现港澳纳税人在大湾区办理涉税业务“一次不用跑,跨境线上办”。

  强化税收治理协同,帮助要素流动更加通畅。推进大湾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统一衔接并简化办理程序,帮助协调破除粤港澳三地法律、税收、货币等机制障碍,以弱化行政界线、促进要素流动。创新打造税费服务社会协同中心,推进粤港澳三地多部门间涉税数据汇聚联通。实施智慧湾区理念,探索三地纳税人数字身份互认、电子办税系统关联业务的数据标准协同。结合大湾区各大城市实际情况,通过税收政策引导各地加强分工合作,实现湾区内各城市产业互补和协同升级。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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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税收作用 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平稳运行
中国税务报
近日,国新办举行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对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税收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影响微观经营主体的重要因素,如何做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参与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近日,国新办举行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对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税收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影响微观经营主体的重要因素,如何做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参与者、推动者和实践者?今天本版邀请几位财税专家谈谈看法。

  胡怡建

  税收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政策工具,主要通过助力市场效率提升、公平竞争和平稳运行来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全面推动我国市场由大到强转变,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税收既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又是国家调控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经济运行的重要政策工具,能够通过助力市场效率提升、公平竞争和平稳运行来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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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可以充分发挥市场促进竞争、深化分工等优势,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资源,提高效率。税收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应清除影响有效市场运行的税收体制机制障碍,提升资源配置效率。

  落实税收法定。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营造稳定、透明的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是重要的目标之一。税收法定原则作为税收最基本的原则,对于提升税收政策制度的稳定性、透明性和确定性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维护全国大市场的统一,一方面应有序推进税收立法,将税收暂行条例提升为税收法律,以彰显税收的法定性、权威性;另一方面应规范税收政策,逐步将短期税收政策激励提升为长期税收制度保障,更好维护纳税人权益。

  坚持税收中性。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市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应充分发挥市场促进竞争、深化分工等优势。在市场通过价格对资源有效配置时,征税不可避免地会带来效率损失。为此,税收制度设计应尽可能保持中性,以不干扰市场运行、公平对待纳税人为目标,降低税收对市场资源配置的扭曲,减少效率损失。但当市场由于存在外部性而对资源配置低效或失效时,需要发挥好有为税收作用,通过税收纠正外部性来提升资源配置效率。

  优化税制结构。税收对市场所决定的资源配置影响,首先通过税制结构来反映。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缴纳的间接税为主,具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从税制构成来看是以差别税率的间接税为主体;二是从纳税主体来看是以生产经营企业为主体。间接税为主,差别税率的税制结构对由市场所决定的产品定价、资源配置效率、数字经济成长存在不利影响。需通过降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缴纳的间接税比重,提高个人在收入分配和财富积累过程中缴纳的直接税比重来优化税制结构,以更好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以及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统一规则,促进各类企业公平竞争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必须从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入手统一市场规则,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税收助力全国大市场公平竞争,主要是通过注重税收公平、严控税收优惠、规范税收执法,来促进各类企业公平竞争。

  注重税收公平。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目标之一是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税收公平包括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其中:起点公平主要通过资源税、环境税等的差异化制度设计,减少或消除企业因占有资源、消耗环境不同而形成的级差收益;过程公平主要针对企业通过市场竞争实现的利润,不分所有制性质、内外资来源,行业类型、规模大小,统一征收企业所得税。结果公平体现在对于公司实现的利润,在统一征收企业所得税后的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是对不同纳税主体征税,但仍需要处理好客观上存在的同一所得企业和个人双重征税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优化税收优惠。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体系中,出于发展激励和困难照顾等各种原因,设计了诸多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地区税收优惠政策、规模税收优惠政策等。这些政策有利于企业生存发展,但也使得市场参与主体因享有或不享有税收优惠而处于不公平竞争的情况。随着经济形势好转、产业转型升级、区域经济发展,一些短期性、暂时性的税收优惠政策需及时退出,提高税收优惠政策有效性。清理包括税收返还、财政补贴在内的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破除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

  规范税收执法。从执法、服务和监督入手,通过体制机制、管理方法和组织保障创新,不断提升税收征管和治理效率。健全税务内控机制,规范税收征管流程,完善纳税人自主纳税办法,确立规范统一的管理标准,推进税收征管公平。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自由裁量权的标准,解决裁量权依据不细、幅度宽泛的问题。依托科技力量,利用大数据平台,以数字化、智能化方式提高税收执法效力,有效提升税收执法管理现代化水平。

  注重调节,助力市场平稳运行

  在经济运行中,随着扩张与紧缩交替,会出现周期性波动变化。为减少经济波动,需要政府根据不同经济状况,运用包括税收在内的政策工具,通过调节需求或供给,控制成本或利润,消除膨胀或紧缩缺口,来实现全国统一大市场平稳运行政策目标。

  税收调控职能。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既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统一大市场集聚资源、推动增长、激励创新、优化分工、促进竞争;又要更好发挥“有为政府”对“有效市场”的补充作用,配合市场机制的良好运作。税收是国家实现宏观调控的重要政策工具,当存在市场失灵和市场缺陷引发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时,主要通过税收调控以减少市场波动,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平稳运行。

  税收政策目标。运用税收政策工具减少经济波动,实现稳定经济政策目标,主要通过扩张性税收政策与紧缩性税收政策,来消除经济中的不稳定因素。当总需求大于总供给而引起价格水平上升,引发需求拉动的通货膨胀时,通过提高税收,减少个人可支配收入,以减少总需求,减轻需求拉动通货膨胀压力。当总需求小于总供给而引起价格水平下降,引发需求不足的经济紧缩时,通过减轻税收,增加个人可支配收入,以增加总需求,减轻需求不足的经济紧缩压力。

  税收作用机制。税收调控应以稳定总需求为目标,在相机抉择需求管理政策框架下,着眼于熨平经济周期波动,解决短期性和周期性平衡问题。同时,应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政策入手,以促进竞争和鼓励创新制度变革为目标,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着力点,以降低经营主体税费成本为抓手,着眼于优化经济结构,解决长期性和结构性平衡问题,实现经济增长由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推动高质量发展、新旧动能转换、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

  (作者系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教授)

完善税制 营造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

苑德宇 杜俊莹

  全国统一大市场并不意味着政府对市场的过度干预或控制。相反,它更强调政府在市场建设中起引导和监管作用。税收作为调控经济的重要工具,应保持中性原则,不干扰市场运行、公平对待纳税人,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通过统一市场规则、打破地域壁垒和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等方式构建全国统一市场,不仅有助于增强经济活力、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创新能力、推动消费升级和促进内外市场互通,还将进一步加强国内市场的整体竞争力和吸引力,为企业提供更广阔的发展机遇,为消费者提供更多元化、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

  在概念上,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基于充分竞争和社会分工的基础上,各地区市场之间、各专业市场之间形成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相互开放、相互协调的有机市场体系。在此市场体系下,商品和要素能够在各行业、各地区之间自由、无障碍地流通或流动,基本消除市场封锁和地方保护现象,从而实现经济资源在全国范围内优化配置。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对于畅通国内大循环和国内国际双循环、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效率、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需要注意的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并不意味着政府对市场的过度干预或控制。相反,它更强调政府在市场建设中起引导和监管作用,以确保市场秩序的公平和有序。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过程中,政府应该通过制定公平、透明、一致的市场规则,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加市场参与者的选择和机会,通过市场供需关系的调节实现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最大化。

  税收作为调控经济的重要工具,在市场中应保持中性原则,不干扰市场运行、公平对待纳税人。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应在优化税收制度上下功夫,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经济要素充分流动。

  完善税收法制,打造公平统一市场环境

  规范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长期以来,我国多实施产业导向性和区域性两类税收优惠政策。前者对优势企业实施税收扶持,但也可能诱发地方政府产业偏好同质化的问题,后者则可能诱发地方政府通过竞争抢夺相对稀缺的资源和市场,造成区域性“税收洼地”,客观上形成隐形市场壁垒,打破全国的税负均衡。因此,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应坚决秉承税收法定原则,除有专门税收法律规定外,应由中央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严禁各地区擅自制定违法违规或影响公平竞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持续推进清理和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及时查处并纠正违法违规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为,打破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营造公平市场竞争环境。

  统一税收执法标准。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不仅需要统一的税收制度,还需要规范统一的税收执法标准,以实现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更好地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例如,在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方面,目前仍存在自由裁量权依据不够细致、幅度相对宽泛、柔性执法科学依据不足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可以从细化自由裁量权标准、加大税收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建立税收案例指导库等方面采取措施,以避免税收执法跨地跨时不一致现象。

  优化税制,畅通要素、资源、商品和服务市场

  健全企业创新税收政策。为夯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基础,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发展,应促进税收政策目标由速度向质量转变。可借鉴欧洲国家“专利盒”或“知识产权盒”制度经验,优化和健全我国企业创新税收政策,将专利应用与转化纳入技术创新税收优惠范围,强化企业创新税收政策在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质量和专利市场化水平方面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探索分类精细管理制度,根据创新程度或创新领域不同将企业划分为重点创新企业和普通创新企业,区别管理,让重点创新企业享受更多支持。

  打造有利于同台竞技的税制体系。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才能让不同经营主体同台竞技。税收是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只有在各类经营主体间实现税收政策协同和互通,才能形成同台竞技、良性互动、相互促进发展的新格局。例如,目前我国仍缺乏关于数据要素流转课税制度,这会在使用或拥有不同数量数据要素的企业之间产生税负差异,可以通过制定或明确数据要素流转增值税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促进我国数字经济有序发展。

  探索增值税分享由生产地向消费地原则转变的路径

  目前,我国增值税地方分享实行生产地原则,即由商品生产地享有。然而,增值税税负主要由最终消费者承担。当生产地与消费地不一致时,生产地原则会导致税收收入与税负归属出现偏差,造成区域间横向财力不均。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扩大税收,通过扩大投资、刺激生产,或者通过招商引资、税收返还等干预企业的经营和选址决策,干扰市场资源配置。

  随着数字经济飞速发展,电子商务所带来的“销售极化、消费均化”使得税负跨区转移问题更加突出。与之相比,基于消费地的分享原则,税收收入归属于实际消费发生地,更能引导地方政府由生产建设转向重视提高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居民消费水平,从而减少地方政府对本地经济直接干预引致的资源错配,减少地区间税收竞争。应探索增值税分享由生产地原则向消费地原则转变机制和路径。考虑到这一转变短期内可能造成部分地区财政收入大幅波动,增值税分享原则调整可采取分步推进方式:先在部分重点地区部分行业进行试点,采用两种原则结合方式进行增值税地方分享,逐步提升市场一体化程度,然后逐步在全国和全行业范围内推行。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

税收协同共治 助推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

汪雨萍

  税收新机制的创建、税收优惠政策的施行和税费服务质效的提升为区域市场一体化持续增添助力。应创新税收协同治理机制,更好助推粤港澳大湾区市场一体化建设。

  中共中央、国务院2022年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优先推进区域协作。鼓励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在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前提下,优先开展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工作。

  粤港澳大湾区经济活力强,对外开放程度高,创新能力突出,区域化和工业化特征明显,具备市场一体化建设的良好条件。一年来,税收新机制的创建、税收优惠政策的施行和税费服务质效的提升,为粤港澳大湾区市场一体化持续增添助力。但是,粤港澳大湾区具有 “一国两制三关税区”的特点,三地在政治、经济、法律、参与主体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仍面临不小挑战。未来,应基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共同目标,在“一国两制”的基础上创新税收协同治理机制,更好地助推粤港澳大湾区市场一体化建设。

  税务部门持续深化合作,助推大湾区市场规则衔接、要素流通和营商环境优化

  创设税收合作新机制,助力市场规则进一步衔接。广东、深圳税务部门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实施方案》《广东省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密切税收合作、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工作方案》等,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税收协定待遇协作管理工作机制,帮助打破三地制度壁垒。聚焦税务执法标准统一,联合发布《国际税收事项联合事先裁定管理办法(试行)》,为大型跨国企业跨境投资运营提供税收确定性,增强了跨境纳税人落户信心。

  持续施行税收优惠政策,助力区域内要素流通。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人才、资金等要素在湾区内流动更加通畅。如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前海自贸区、南沙先行启动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制定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细则,降低在粤港澳大湾区工作的境外人才实际税负水平;对在横琴、前海、南沙工作的港澳居民实施澳人澳税、港人港税等。

  持续提升税费服务质效,助力优化大湾区营商环境。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部门不断升级优化V-Tax远程可视自助办税系统,率先实现跨境纳税人326项办税服务“一次不用跑”;佛山税务部门开展“国际汇税通”项目,帮助企业打通跨境付汇“快速路”;珠海、中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部门共同签署《跨区域国际税收协同服务工作备忘录》,对三地设有子公司的跨国集团公司协同提供国际税收复杂事项管理和服务,提升其办税缴费便利度。

  强化税收协同共治,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加快形成区域一体化,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先行先试

  从税收角度看,粤港澳三地在多项税收安排下已基本消除关税壁垒,对个人所得税的跨境问题也进行了规范,但税收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仍然不够,要素流通的壁垒没有彻底打通。三地税务部门在强化涉税信息共享,税收机制规则协调衔接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三地主体税种、基本税率、税制结构、征管体制等方面的差异提高了征纳成本,影响资金供需者、人才、信用工具等要素的自由流通。同时,地区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资源整合和产业布局重组不可避免地引发区域内税源的流动,不同地区间的经营主体可能会利用税率差异实现税收规避或税收套利,也可能引致税收竞争和冲突。未来,应结合大湾区实际,强化税收协同共治。

  完善和推进税收制度协同设计,推动市场规则进一步衔接。粤港澳大湾区的特殊之处在于制度环境的差异,可借鉴欧盟地区在跨越不同关税区开展税收共治的经验,在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等方面力求新突破。完善顶层设计,统筹并形成包括反避税协调、税收信息共享、税收征管互助等在内的税制衔接、税负平衡、税收合作多方税收协同共治机制。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奖励政策,避免城市间因税负不均产生竞争及税收利益分配不均的问题。

  加强税收服务协作,促进营商环境稳定优化。完善涉税事项网络办理跨境平台建设,着眼于服务粤港澳企业、个人及资金的流动,充分利用社会涉税信息资源,探索推进办税标准一体化,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融通。推进“粤税通”小程序与数字广东政务服务平台“粤省事”的合作,依托电子税务局、V-tax可视化远程办税系统等平台,探索人工智能的应用功能与场景,开发更符合港澳用户的友好界面及服务功能。在更大范围内、更广平台上实现港澳纳税人在大湾区办理涉税业务“一次不用跑,跨境线上办”。

  强化税收治理协同,帮助要素流动更加通畅。推进大湾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统一衔接并简化办理程序,帮助协调破除粤港澳三地法律、税收、货币等机制障碍,以弱化行政界线、促进要素流动。创新打造税费服务社会协同中心,推进粤港澳三地多部门间涉税数据汇聚联通。实施智慧湾区理念,探索三地纳税人数字身份互认、电子办税系统关联业务的数据标准协同。结合大湾区各大城市实际情况,通过税收政策引导各地加强分工合作,实现湾区内各城市产业互补和协同升级。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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