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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优化与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价值和实现路径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

党的二十大报告旗帜鲜明地提出了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

  党的二十大报告旗帜鲜明地提出了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中国式现代化的道路为国家能力和国家治理的理论和实践提供了新模式和新方案。税收作为现代国家构建中最重要的政府收入来源,税收现代化既在增强我国国家能力、推动共同富裕、实现高质量增长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也体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为国家现代化过程中税收能力提升的理论和实践提供了新经验和新道路。

  现代税收制度是国家现代化转型的关键

  关于国家能力的研究,起源于国家学派代表人物斯考切波提出的“国家中心论”,它开创了国家能力的研究范式,强调国家自主性和国家能力对社会经济、社会阶级结构以及意识形态的影响。该研究将国家能力归结为“国家管理调控经济以使经济最大化地实现繁荣与稳定的能力”,包括财政汲取能力、议程设置能力和经济管理能力等。

  其中,财政汲取能力是最重要的国家能力,是实现其他能力的基础。而在财政汲取能力中,税收是关键。相比于武力攫取、垄断资源、举借债务等方式,征税更有利于国家能力的构建,税收也成为推动现代国家发展的强有力工具。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打破“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国有企业实施三步“利改税”,成为建立市场体制的突破口;分税制改革推出中央与地方共享的增值税,推动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业分工与要素流动;取消农业税、所得税两法合并、增值税转型,推动了公共财政建设,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税收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通过“营改增”、个人所得税改革、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明确建立现代税收制度的目标,推动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现代税收制度是增强国家能力的保障

  国家能力的强互补性假说提出,繁荣富裕的高收入国家往往具有更高的财政、司法能力,也往往更能赢得和平发展机会,而贫穷国家可能征不到税。尽管西方经济学中对“小政府”的迷信由来已久,但是“税收—发展”假说也明确提出,从国家能力的角度看,弱小的政府对经济发展显然不利。不同于“低税收促进经济发展”的传统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国家观,经济学家认为轻税并不是低税率,而是抽取税收的简便性,即“易税”。因为扩大税源往往比提高税率更容易,所以政府更倾向于发展市场。

  财政收入有多种形式,不同的收入形式对应着不同的国家能力。始自熊彼特的财政社会学,从国家收入形式角度把财政国家类型划分为税收国家、自产国家和租金国家三类。实证研究发现,不同的财政国家类型对应着不同的治理质量:税收国家特征越强,治理质量就越高;租金国家特征越强,治理质量就越差。

  因此,国家能力的重要指标是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或者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在税收收入占比中,所得税份额(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被认为是比税收收入占GDP比重更重要的财政能力度量。这也构成了财政能力的第二层指标。在此基础上,非流转税比重(税收收入中的非流转税比重),以及流转税比重与所得税份额的比重,还有非正规经济的比重,是衡量财政能力的第三层指标。

  1978年,我国税收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仅为45.9%。2021年,全国税收收入占全国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达到85.28%,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达到32.44%,这体现出我国国家能力的不断增强。近年来,我国通过“营改增”、个人所得税改革,不断增强国家能力,这也是改革开放以来财税体制改革和新时代现代财政制度建设的导向。深刻认识税收能力作为国家治理制度建设的基石作用,就更能够理解我国向着现代税收制度迈进的过程也是中国式现代化实现的过程。

  完善现代税收制度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国家能力的提升,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而完善现代税收制度是增强国家能力的基础。当前,完善税收制度要立足于国际国内大循环的新格局,面向绿色化、数字化的未来发展趋势,着眼于促进国内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提升税制国际竞争力的总体目标,释放制度改革红利,并与长远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相适应。具体路径包括:

  一是围绕实现共同富裕,在保持基本税制稳定前提下,优化税制结构。健全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主体的直接税体系,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强化税制的累进性。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适当扩大综合所得征税范围,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坚持以共享税为主体的收入划分制度,应对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的客观需要,体现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分配特点。在保持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前提下,继续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加快培育地方税源,适度消解税基分布不均衡及流动带来地区间利益分享的不合理性。

  二是发挥政策引导作用,促进创新协调发展。降低企业税负,提高市场竞争力,通过优化企业所得税税制设计,激励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发展,加强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协调配合和优惠政策衔接,共同助推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缩小区域差距。继续完善增值税改革,缓解行业税负差异,畅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产业一体化发展。完善支持解决“卡脖子”问题税收政策,在鼓励创业投资、加强高端技术研发、培养高端科研人员等方面发挥较为显著的扶持激励作用。

  三是完善环保税制体系,促进绿色持续发展。聚焦绿色生产消费、改善环境质量等重点目标,促进经济绿色发展,探索完善开征碳税的可行性和促进碳交易市场的税收政策,调整不同税种的征税范围、环节和税率结构,既要对从事资源开采的企业征收资源税、对污染排放的企业征收环境保护税、对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特定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也要对有利于促进减排的行为给予税收优惠,充分发挥这些税种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积极作用,构建绿色税收体系。

  四是完善支持畅通国内统一大市场的税收政策。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是我国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应对国际形势不确定性的必然要求。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核心在于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全面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统筹各方、集中力量的优势,促进各产业、各部门以及各区域之间经济活动的畅通和连接,相应的税收政策要有针对性地予以支持。

  五是打造开放、合作、共赢的国际税收环境。以“道同”的税收治理理念为核心,推动税收合作新机制,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增强我国税收国际话语权,真正做到信守条约、合作共赢、科学平衡。完善国际税收领域的法治思想,推进税收公平、信息透明、有序治理,各主体应平等参与、友好沟通、有效协同,充分发挥优势和潜能,形成新的税收合作优势。(作者马海涛系中央财经大学校长,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首席专家、研究员;何杨系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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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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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打破“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国有企业实施三步“利改税”,成为建立市场体制的突破口;分税制改革推出中央与地方共享的增值税,推动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业分工与要素流动;取消农业税、所得税两法合并、增值税转型,推动了公共财政建设,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税收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通过“营改增”、个人所得税改革、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明确建立现代税收制度的目标,推动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现代税收制度是增强国家能力的保障

  国家能力的强互补性假说提出,繁荣富裕的高收入国家往往具有更高的财政、司法能力,也往往更能赢得和平发展机会,而贫穷国家可能征不到税。尽管西方经济学中对“小政府”的迷信由来已久,但是“税收—发展”假说也明确提出,从国家能力的角度看,弱小的政府对经济发展显然不利。不同于“低税收促进经济发展”的传统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国家观,经济学家认为轻税并不是低税率,而是抽取税收的简便性,即“易税”。因为扩大税源往往比提高税率更容易,所以政府更倾向于发展市场。

  财政收入有多种形式,不同的收入形式对应着不同的国家能力。始自熊彼特的财政社会学,从国家收入形式角度把财政国家类型划分为税收国家、自产国家和租金国家三类。实证研究发现,不同的财政国家类型对应着不同的治理质量:税收国家特征越强,治理质量就越高;租金国家特征越强,治理质量就越差。

  因此,国家能力的重要指标是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或者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在税收收入占比中,所得税份额(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被认为是比税收收入占GDP比重更重要的财政能力度量。这也构成了财政能力的第二层指标。在此基础上,非流转税比重(税收收入中的非流转税比重),以及流转税比重与所得税份额的比重,还有非正规经济的比重,是衡量财政能力的第三层指标。

  1978年,我国税收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仅为45.9%。2021年,全国税收收入占全国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达到85.28%,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达到32.44%,这体现出我国国家能力的不断增强。近年来,我国通过“营改增”、个人所得税改革,不断增强国家能力,这也是改革开放以来财税体制改革和新时代现代财政制度建设的导向。深刻认识税收能力作为国家治理制度建设的基石作用,就更能够理解我国向着现代税收制度迈进的过程也是中国式现代化实现的过程。

  完善现代税收制度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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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围绕实现共同富裕,在保持基本税制稳定前提下,优化税制结构。健全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主体的直接税体系,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强化税制的累进性。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适当扩大综合所得征税范围,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坚持以共享税为主体的收入划分制度,应对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的客观需要,体现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分配特点。在保持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前提下,继续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加快培育地方税源,适度消解税基分布不均衡及流动带来地区间利益分享的不合理性。

  二是发挥政策引导作用,促进创新协调发展。降低企业税负,提高市场竞争力,通过优化企业所得税税制设计,激励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发展,加强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协调配合和优惠政策衔接,共同助推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缩小区域差距。继续完善增值税改革,缓解行业税负差异,畅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产业一体化发展。完善支持解决“卡脖子”问题税收政策,在鼓励创业投资、加强高端技术研发、培养高端科研人员等方面发挥较为显著的扶持激励作用。

  三是完善环保税制体系,促进绿色持续发展。聚焦绿色生产消费、改善环境质量等重点目标,促进经济绿色发展,探索完善开征碳税的可行性和促进碳交易市场的税收政策,调整不同税种的征税范围、环节和税率结构,既要对从事资源开采的企业征收资源税、对污染排放的企业征收环境保护税、对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特定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也要对有利于促进减排的行为给予税收优惠,充分发挥这些税种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积极作用,构建绿色税收体系。

  四是完善支持畅通国内统一大市场的税收政策。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是我国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应对国际形势不确定性的必然要求。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核心在于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全面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统筹各方、集中力量的优势,促进各产业、各部门以及各区域之间经济活动的畅通和连接,相应的税收政策要有针对性地予以支持。

  五是打造开放、合作、共赢的国际税收环境。以“道同”的税收治理理念为核心,推动税收合作新机制,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增强我国税收国际话语权,真正做到信守条约、合作共赢、科学平衡。完善国际税收领域的法治思想,推进税收公平、信息透明、有序治理,各主体应平等参与、友好沟通、有效协同,充分发挥优势和潜能,形成新的税收合作优势。(作者马海涛系中央财经大学校长,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首席专家、研究员;何杨系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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