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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缴纳环保税:别在税源基础信息采集上出错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刘伟

对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来说,环境保护税申报最基础的工作,就是税源基础信息采集。

  对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来说,环境保护税申报最基础的工作,就是税源基础信息采集。如果税源基础信息采集错误或者不全,极有可能产生风险。在日常工作中,笔者经常遇到一些企业环境保护税税源基础信息采集不准确的情况,主要分为三类:一是不该采集的采集了,二是应该采集的没采集,三是采集的信息不准确。

  不该采集的采集了

  企业采集了不该采集的信息,主要发生在雨水排放口的环境保护税管理中。

  环境保护税中的应税水污染物,指纳税人在生产和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中的污染物。《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对污水的定义为,“生产和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还对工业企业雨污分流标准作了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雨水并未参与到实际的生产、生活中,而是通过雨水管网直接排放,那么,纳税人无须对雨水排放行为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也不用进行基础信息采集。如果厂区未实行雨污分流,或者利用雨水进行生产活动并排放,则应该进行基础信息采集,并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举例来说,甲企业实施雨污分流,不对雨水进行收集。下雨天,雨水直接顺着雨水管网排到附近的河流中。这种情况下,即使甲企业的排污许可证中列明了雨水排放口,该企业也不需要针对这一排放口进行基础信息采集。

  应该采集的没采集

  在固体废物和噪声应税污染物的基础信息采集中,一些企业出现遗漏。

  噪声税目主要是指超标的工业噪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明确,根据工业企业声源、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邻的区域类别,在工业企业厂界布设多个测点,其中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位置;边界处声环境功能区类型分为5类,每类功能区昼间和夜间的噪声有相应的排放标准。

  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应根据噪声源以及功能区类别,按不同厂界分别进行噪声基础信息采集,同时采集对应的噪声源不同的昼夜标准限值。如果一个企业有多个作业场所的,应该分别进行采集。

  举例来说,乙企业位于工业区,属于噪声三类区,每个季度的监测报告中明确,其东、南、西、北四个厂界各有一个噪声源,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批验收文件中明确,其东厂界属于噪声一类区,南和西厂界属于噪声三类区,北属于四类区,乙企业每个季度的噪声监测数据按三类区标准均达标。据此,乙企业认为无须针对噪声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也就不用采集相关税源信息。但是,乙企业噪声源应分别采集东南西北四个厂界,排放标准分别是东厂界昼间55,夜间45;南和西厂界昼间65,夜间55;北厂界昼间70,夜间55。根据新采集的噪声监测数据,乙企业存在超标噪声,需要进行相应的基础信息采集,并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

  采集的信息不准确

  基础信息采集不准确,是很多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

  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明确,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其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口确定。据此,纳税人应根据其实际排污许可证中列明的有组织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单元,确定大气和水污染物排放口,并相应采集税源基础信息。

  丙企业的案例就比较典型。该企业排污许可证中列明的水污染物排放口有1个,是污水总排放口,排放去向是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大气有组织排放口12个,大气无组织排放的设备单元6个。在大气有组织排放口中,有1个主要排放口依法安装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其余11个一般排放口中的5个排放口、厂界颗粒物浓度和污水总排放口,以季度为单位,按自行监测方案要求开展一次委托监测工作。在依法完成上述监测的情况下,该企业在进行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时,仅对大气排放口中的安装自动监测和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放口进行了排放口税源确定,其余排放口没有进行采集。

  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向环境直接排放应税污染物,应该缴纳环境保护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所以,丙企业污水总排放口,不是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排放口税源,但其排污许可证中已经明确载明的12个有组织排放口和6个无组织排放单元,均应该列入基础信息采集中继续采集,并每月计算环境保护税。事实上,丙企业只采集了6个开展自动监测及委托监测的有组织排放口的税源基础信息,存在税务风险。

  (作者系北京中翰税务师事务所环保税首席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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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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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来说,环境保护税申报最基础的工作,就是税源基础信息采集。如果税源基础信息采集错误或者不全,极有可能产生风险。在日常工作中,笔者经常遇到一些企业环境保护税税源基础信息采集不准确的情况,主要分为三类:一是不该采集的采集了,二是应该采集的没采集,三是采集的信息不准确。

  不该采集的采集了

  企业采集了不该采集的信息,主要发生在雨水排放口的环境保护税管理中。

  环境保护税中的应税水污染物,指纳税人在生产和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中的污染物。《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对污水的定义为,“生产和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还对工业企业雨污分流标准作了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雨水并未参与到实际的生产、生活中,而是通过雨水管网直接排放,那么,纳税人无须对雨水排放行为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也不用进行基础信息采集。如果厂区未实行雨污分流,或者利用雨水进行生产活动并排放,则应该进行基础信息采集,并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举例来说,甲企业实施雨污分流,不对雨水进行收集。下雨天,雨水直接顺着雨水管网排到附近的河流中。这种情况下,即使甲企业的排污许可证中列明了雨水排放口,该企业也不需要针对这一排放口进行基础信息采集。

  应该采集的没采集

  在固体废物和噪声应税污染物的基础信息采集中,一些企业出现遗漏。

  噪声税目主要是指超标的工业噪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明确,根据工业企业声源、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邻的区域类别,在工业企业厂界布设多个测点,其中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位置;边界处声环境功能区类型分为5类,每类功能区昼间和夜间的噪声有相应的排放标准。

  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应根据噪声源以及功能区类别,按不同厂界分别进行噪声基础信息采集,同时采集对应的噪声源不同的昼夜标准限值。如果一个企业有多个作业场所的,应该分别进行采集。

  举例来说,乙企业位于工业区,属于噪声三类区,每个季度的监测报告中明确,其东、南、西、北四个厂界各有一个噪声源,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批验收文件中明确,其东厂界属于噪声一类区,南和西厂界属于噪声三类区,北属于四类区,乙企业每个季度的噪声监测数据按三类区标准均达标。据此,乙企业认为无须针对噪声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也就不用采集相关税源信息。但是,乙企业噪声源应分别采集东南西北四个厂界,排放标准分别是东厂界昼间55,夜间45;南和西厂界昼间65,夜间55;北厂界昼间70,夜间55。根据新采集的噪声监测数据,乙企业存在超标噪声,需要进行相应的基础信息采集,并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

  采集的信息不准确

  基础信息采集不准确,是很多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

  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明确,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其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口确定。据此,纳税人应根据其实际排污许可证中列明的有组织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单元,确定大气和水污染物排放口,并相应采集税源基础信息。

  丙企业的案例就比较典型。该企业排污许可证中列明的水污染物排放口有1个,是污水总排放口,排放去向是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大气有组织排放口12个,大气无组织排放的设备单元6个。在大气有组织排放口中,有1个主要排放口依法安装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其余11个一般排放口中的5个排放口、厂界颗粒物浓度和污水总排放口,以季度为单位,按自行监测方案要求开展一次委托监测工作。在依法完成上述监测的情况下,该企业在进行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时,仅对大气排放口中的安装自动监测和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放口进行了排放口税源确定,其余排放口没有进行采集。

  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向环境直接排放应税污染物,应该缴纳环境保护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所以,丙企业污水总排放口,不是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排放口税源,但其排污许可证中已经明确载明的12个有组织排放口和6个无组织排放单元,均应该列入基础信息采集中继续采集,并每月计算环境保护税。事实上,丙企业只采集了6个开展自动监测及委托监测的有组织排放口的税源基础信息,存在税务风险。

  (作者系北京中翰税务师事务所环保税首席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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