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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所得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如何合规申报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拴拴

在刚刚过去的4月征期,不少小型微利企业向笔者咨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后,如何进行申报?

  在刚刚过去的4月征期,不少小型微利企业向笔者咨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后,如何进行申报?具体应关注哪些内容?其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政策变化不大,主要调整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适用税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以下简称“财税6号公告”)明确,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上述两个文件可以看出,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额,在2023年度和2024年度不再需要分段计算,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下,统一执行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的政策规定。

  政策规定

  实务中,部分企业向笔者咨询,企业适用核定征收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税6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以下简称“税务总局6号公告”),只要企业满足非限制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要求,无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税6号公告优惠直接填报享受,且采用电子申报方式的企业,只要前期准确、完整填写相关基础信息项目,系统就可以自动计算享受减免税额优惠,包括自动识别纳税人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自动计算纳税人的小微优惠的减免税金额等。

  同时,税款可以多抵少补。企业若季度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优惠,但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条件,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若在前期季度预缴申报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在年度中间预缴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此前多缴纳的税款,可以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申报案例

  在掌握适用要点后,企业可以按步骤进行纳税申报。

  举例来说,居民企业A公司是查账征收企业,实行按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2023年第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46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300万元,发生的管理费用80万元,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假设该公司2022年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3年第一季度季初、季末的从业人数分别为120人、200人,第一季度季初、季末的资产总额分别为2000万元、4000万元。无其他事项,计算A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应纳企业所得税。

  第一,填写表头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包括税款所属期、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纳税人名称等信息。对于A公司来说,税款所属期为月(季)度第一日至税款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即2023年1月1日—2023年3月31日;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名称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第二,填报优惠及附报事项信息。信息主要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万元)、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内容。根据税务总局6号公告规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即2023年第一季度,A公司“从业人数”的季度平均值为160人,“资产总额”的季度平均值为3000万元。A公司根据上述数据资料填入相应栏次,同时在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中勾选“否”。此外,根据第10行“实际利润额/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结果不超过300万元的纳税人,选择“是”;否则选择“否”。A公司经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应选择“是”。

  需要注意的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四项信息为必填项。附报事项需要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如发生符合税法相关规定的扶贫捐赠支出等特定事项时,填报事项名称、该事项本年累计享受金额或选择享受优惠政策的有关信息。

  第三,填报表内“预缴税款计算”内容。第1行“营业收入”填写4600000,第2行“营业成本”填写3000000,第3行“利润总额”填写800000。A公司第10行“实际利润额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写800000,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条件,则A公司根据法定税率25%在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填写200000,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填写160000[800000×(25%-5%)],第16行“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填写40000(200000-160000)。至此,A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预缴申报表填写完成。

  优惠选择

  高新技术企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能否叠加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实务中企业关注的重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属于法定减免事项。近几年出台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在法定的税率式减免的基础上,叠加了对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基式减免,属于特定减免事项。税务总局6号公告在行文上明确,“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一旦选择了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就应该同时确定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和20%的税率,而不能在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同时,选择15%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

  基于上述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不能同时叠加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那么,企业就应从优选择适用的优惠方式。一般来讲,当高新技术企业同时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时,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比高新技术企业更为优惠。实务中,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前期预缴时,通过填写申报表的方式,直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如果在某一季度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那么企业可在当期申报时,再选择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方式,对前期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统一按15%的高新优惠税率计算,按当期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预缴税款或者汇缴补税。

  例如,B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2020年10月—2023年9月。该公司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3年第一季度的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为2000万元,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为280人,应纳税所得额为180万元。2023年第二季度全年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平均值保持不变,应纳税所得额为580万元。

  不难发现,2023年第一季度,B公司同时满足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条件。如果选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应纳所得税额=180×15%=27(万元);如果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其应纳所得税额=180×25%×20%=9(万元)。显然,此时B公司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企业更加有利。

  假设2023年第二季度,B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580万元,大于300万元,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且第一季度已经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那么,B公司可以适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其2023年第二季度应纳所得税额=580×15%=87(万元)。由于第一季度已预缴9万元税款,因此,B公司第二季度应补缴税款87-9=78(万元)。

  (作者单位: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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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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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刚刚过去的4月征期,不少小型微利企业向笔者咨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后,如何进行申报?具体应关注哪些内容?其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政策变化不大,主要调整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适用税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以下简称“财税6号公告”)明确,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上述两个文件可以看出,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额,在2023年度和2024年度不再需要分段计算,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下,统一执行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的政策规定。

  政策规定

  实务中,部分企业向笔者咨询,企业适用核定征收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税6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以下简称“税务总局6号公告”),只要企业满足非限制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要求,无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税6号公告优惠直接填报享受,且采用电子申报方式的企业,只要前期准确、完整填写相关基础信息项目,系统就可以自动计算享受减免税额优惠,包括自动识别纳税人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自动计算纳税人的小微优惠的减免税金额等。

  同时,税款可以多抵少补。企业若季度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优惠,但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条件,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若在前期季度预缴申报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在年度中间预缴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此前多缴纳的税款,可以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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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填写表头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包括税款所属期、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纳税人名称等信息。对于A公司来说,税款所属期为月(季)度第一日至税款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即2023年1月1日—2023年3月31日;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名称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第二,填报优惠及附报事项信息。信息主要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万元)、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内容。根据税务总局6号公告规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即2023年第一季度,A公司“从业人数”的季度平均值为160人,“资产总额”的季度平均值为3000万元。A公司根据上述数据资料填入相应栏次,同时在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中勾选“否”。此外,根据第10行“实际利润额/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结果不超过300万元的纳税人,选择“是”;否则选择“否”。A公司经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应选择“是”。

  需要注意的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四项信息为必填项。附报事项需要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如发生符合税法相关规定的扶贫捐赠支出等特定事项时,填报事项名称、该事项本年累计享受金额或选择享受优惠政策的有关信息。

  第三,填报表内“预缴税款计算”内容。第1行“营业收入”填写4600000,第2行“营业成本”填写3000000,第3行“利润总额”填写800000。A公司第10行“实际利润额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写800000,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条件,则A公司根据法定税率25%在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填写200000,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填写160000[800000×(25%-5%)],第16行“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填写40000(200000-160000)。至此,A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预缴申报表填写完成。

  优惠选择

  高新技术企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能否叠加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实务中企业关注的重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属于法定减免事项。近几年出台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在法定的税率式减免的基础上,叠加了对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基式减免,属于特定减免事项。税务总局6号公告在行文上明确,“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一旦选择了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就应该同时确定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和20%的税率,而不能在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同时,选择15%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

  基于上述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不能同时叠加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那么,企业就应从优选择适用的优惠方式。一般来讲,当高新技术企业同时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时,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比高新技术企业更为优惠。实务中,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前期预缴时,通过填写申报表的方式,直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如果在某一季度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那么企业可在当期申报时,再选择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方式,对前期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统一按15%的高新优惠税率计算,按当期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预缴税款或者汇缴补税。

  例如,B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2020年10月—2023年9月。该公司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3年第一季度的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为2000万元,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为280人,应纳税所得额为180万元。2023年第二季度全年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平均值保持不变,应纳税所得额为580万元。

  不难发现,2023年第一季度,B公司同时满足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条件。如果选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应纳所得税额=180×15%=27(万元);如果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其应纳所得税额=180×25%×20%=9(万元)。显然,此时B公司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企业更加有利。

  假设2023年第二季度,B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580万元,大于300万元,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且第一季度已经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那么,B公司可以适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其2023年第二季度应纳所得税额=580×15%=87(万元)。由于第一季度已预缴9万元税款,因此,B公司第二季度应补缴税款87-9=78(万元)。

  (作者单位: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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