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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半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细节判定须谨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孙明明

前段时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将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以促进…

  前段时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将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

  优惠政策四次延续

  2012年,为支持物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支持政策,对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该政策先后于2015年、2017年、2020年三次续期和完善。5号公告发布前,《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已于2022年底到期。

  这项政策对降低仓储物流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加快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为避免政策断档,稳定市场预期,今年3月,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制发了5号公告,将该政策的执行期限延续至2027年底。

  5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该政策与16号公告的主体内容一致。

  由于5号公告追溯至2023年1月1日执行,可能已经有部分纳税人全额申报缴纳了税款。5号公告第四条明确,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纳税人可据此申请退税或者抵税。

  仓储设施的判定

  享受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的对象,为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5号公告第二条明确,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仓储设施。在具体进行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判定时,需要关注具体要求。

  5号公告第二条明确,仓储设施用地包括储存设施用地和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用地两大类。前者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后者包括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同一仓储设施用地上,可以只有单一类型的设施,也可以是多种设施的混合。例如,甲物流企业同一仓储设施用地的面积为6000平方米,其中仓房占地3000平方米、罩棚占地2000平方米、装卸搬运区占地1000平方米,也应当认定为符合政策规定。

  占地面积的判定

  在实际生产经营中,物流企业可能存在一宗土地上建有多处房产,或者一处房产占用多宗土地的情形。因此,很多物流企业十分关注,如何判定占地面积问题。5号公告强调“同一仓储设施”的占地面积须超过6000平方米。也就是说,物流企业如果有几处分散的仓储设施用地,即使面积累计超过了6000平方米,也不具备享受5号公告优惠的条件。据此,占地面积应当根据土地的实际利用情况进行判断,而不能仅根据不动产权证书判断。

  例如,乙物流企业同一仓储设施用地占地面积8000平方米,办理了3个不动产权证书,证载面积分别为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和5000平方米,由于这些土地全部用于建设同一仓储设施,合计面积达到了政策规定的6000平方米标准,是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

  其他注意事项

  物流企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其仓储设施必须符合规定用途。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用地和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享受5号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作者系第七批税务领军人才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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