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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业主:取得多处经营所得,记得汇总申报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姚江 曾维 融亦

最近正值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期,一些个体经营业主正在抓紧办理经营所得的年度汇算。

  最近正值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期,一些个体经营业主正在抓紧办理经营所得的年度汇算。近期,深圳税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部分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申报的风险。经营所得纳税人应及时自查经营所得纳税申报情况,莫因小失大,影响个人纳税信用。

  案例

  纳税人张先生是一名上班族,为拓宽收入渠道,于2020年在深圳市投资创办了一家餐饮小店,主打特色炒饭,借助了互联网短视频的热潮,发展成了小有名气的“网红炒饭”。张先生趁热打铁,于2021年在东莞市投资开设了分店。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的税务人员利用税收大数据和信息系统比对发现,张先生存在“在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重复扣除基本减除费用”及“未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申报”的疑点,可能存在涉税风险。

  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四条相关规定,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相关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税务人员多次结合系统数据确认,张先生所涉疑点基本成立,于是对其进行提示辅导和应对处理。通过系统站内信、短信等方式收到自查整改短信后,张先生主动与税务人员取得联系,对个体经营的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学习,主动进行自查更正,并按要求办理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申报,补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并缴纳相应滞纳金共计2万余元。

  提醒

  自个人所得税法改革以来,自然人的税法遵从意识已经显着增强,但一些个体经营业主掌握的税收知识,与专业人员相比仍较为薄弱。伴随着自由职业及新兴业态的快速发展,国务院已于2022年10月颁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个体经济迎来蓬勃发展期,纳税人在取得经营所得,尤其是多处经营所得时,应着重关注纳税申报的合规性,防范涉税风险。

  对于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来说,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并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

  实践中,部分个体工商户财务制度较不健全,经营者对税收政策不熟悉、不了解,导致纳税申报的规范性、及时性存在不足,容易产生涉税风险。建议个体经营业主及独资合伙企业投资人,应当在经营前充分了解掌握涉税事项相关要求,增强税法遵从意识,依法合规办理涉税事项。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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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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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正值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期,一些个体经营业主正在抓紧办理经营所得的年度汇算。近期,深圳税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部分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申报的风险。经营所得纳税人应及时自查经营所得纳税申报情况,莫因小失大,影响个人纳税信用。

  案例

  纳税人张先生是一名上班族,为拓宽收入渠道,于2020年在深圳市投资创办了一家餐饮小店,主打特色炒饭,借助了互联网短视频的热潮,发展成了小有名气的“网红炒饭”。张先生趁热打铁,于2021年在东莞市投资开设了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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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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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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