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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主体,叠加享受“六税两费”优惠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以下简称“安徽12366”)数据显示,今年以来,纳税人有关“六税两费”的政策咨询电话超过1200通,热度较高。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以下简称“安徽12366”)数据显示,今年以来,纳税人有关“六税两费”的政策咨询电话超过1200通,热度较高。从咨询内容看,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享受“六税两费”优惠的主体有哪些,二是新设立企业能否享受“六税两费”优惠,三是能否叠加享受“六税两费”优惠。

  热点问题1:哪些经营主体可以享受优惠?

  从安徽12366来电内容看,哪些经营主体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尤其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能否享受优惠最受关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明确,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的需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两费”)。

  10号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享受“六税两费”优惠的主体。无论何时成立、无论从事哪种行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如果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享受“六税两费”优惠。同理,企业无论何时成立,无论从事哪种行业,只要登记的是个体工商户,均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相比之下,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有些复杂,需要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看是否同时满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条件,进而判断能否享受“六税两费”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在2023年1月1日—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2年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3年7月1日—12月30日期间,纳税人缴费人依据2022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进而判定是否可以享受“六税两费”优惠。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已经享受的“六税两费”优惠,需要退回。

  热点问题2:新设立企业能否享受优惠?

  在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经营主体中,新设立企业是一个比较特殊的主体。今年以来,不少新设立企业致电安徽12366咨询:对于申报前已按规定缴纳的“六税两费”,是否需要进行更正申报?

  根据3号公告等政策,新设立企业如果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工商户,可以直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新设立企业,如果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非个体工商户),要区分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前和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两个阶段来适用政策: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设立时或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后,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3号公告明确,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申报。举例来说,D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分别为280人和4500万元。2022年4月10日,D公司申报2022年3月的资源税和2022年1月—6月房产税时,按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了减免优惠,4月20日办理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后,D公司不需要对已申报的2022年3月的资源税和2022年1月—6月房产税进行更正申报。

  热点问题3:可以叠加享受税收优惠吗?

  从安徽12366的来电情况看,能否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纳税人缴费人也非常关注。对此,10号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如纳税人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享受“六税两费”优惠的基数,是享受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后的数额。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执行期限是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对申请抵减的,系统将在纳税人下次申报时,自动抵减同税费种的应纳税费款,对申请退还的,减征税款将按程序予以退还。

  (供稿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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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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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以下简称“安徽12366”)数据显示,今年以来,纳税人有关“六税两费”的政策咨询电话超过1200通,热度较高。从咨询内容看,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享受“六税两费”优惠的主体有哪些,二是新设立企业能否享受“六税两费”优惠,三是能否叠加享受“六税两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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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在2023年1月1日—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2年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3年7月1日—12月30日期间,纳税人缴费人依据2022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进而判定是否可以享受“六税两费”优惠。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已经享受的“六税两费”优惠,需要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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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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