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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专精特新”,风险防控步步“精”心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孔令文 王淑媛

2月27日,某企业发布招股说明书。招股书显示,在IPO“闯关”关键期,公司遭到群众举报,其专精特新“小巨人”荣誉因此被工信部取消,荣誉带来的481万元政府补助面临被收回的风险。

  2月27日,某企业发布招股说明书。招股书显示,在IPO“闯关”关键期,公司遭到群众举报,其专精特新“小巨人”荣誉因此被工信部取消,荣誉带来的481万元政府补助面临被收回的风险。为避免类似风险,企业在获评“专精特新”资格后,应加强后续资格管理,税务风险防范也在其中。

  提醒1:随着发展壮大,关键指标可能变化

  在自身努力经营及多方政策支持下,中小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在此背景下,部分“专精特新”评定指标,会随着企业的经营发展发生变动。指标的变动,可能影响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举例来说,M公司除申请2022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外,还准备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但是,因融资需要,M公司2022年度对外转让了一家实际投资的境内公司股权。经计算,M公司年度高新技术收入比例不足60%,即不满足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要求,无法适用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

  因此,发展中的中小企业在申请“专精特新”及其他资质时,应动态关注相关指标变动,切勿忽视业务调整对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影响,避免错误地享受税收优惠。

  提醒2:获得各类财政补贴,税务处理须谨慎

  在实践中,“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会取得各级政府部门发放的各类财政性奖励、专项扶持资金等。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企业财税人员准确进行财政补贴的涉税处理。从实操层面看,企业财税人员可以依次处理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例如,科技型企业N公司取得了属地政府的研发专项扶持资金。那么,N公司财务人员可以首先判断,该笔资金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从资金获得渠道、要件支持、单独核算等方面,明确取得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具体来说,资金获得渠道,为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要件支持方面,需要同时满足企业可以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与此同时,企业还须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值得注意的是,除判定该笔资金是否满足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外,N公司还需要进一步确定资金的收入确认原则、收入实现节点问题,进而确认资金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体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明确,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接下来,N公司财税人员应根据是否与提供服务相关,判断财政补贴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明确,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在此基础上,判断是否需要缴纳附加税费。

  提醒3:技术成果转让,中关村企业优惠力度大

  实务中,“专精特新”企业经常涉及技术成果转让。特别是位于科技产业链中间环节的纳税人,其研发支出占成本比重较大,需要重点关注技术成果转让所得的免税规定。

  例如,P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业务为对外转让医疗器械配套软件的许可权。2022年度,P公司对外实际转让一项医药类技术产品,转让不含税价款为650万元。2023年,P公司办税人员在填报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对该技术转让属于全额免税事项,还是限额免税事项产生了困惑。此时,P公司需要根据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分情况讨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该规定,该技术成果转让满足条件的前提下,P公司500万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剩余150万元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P公司如果为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号)第一条,其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P公司该笔技术转让收入,可以全额享受企业所得税不征税优惠。

  值得注意的是,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一个较大的概念。财税〔2020〕61号文件明确的“特定区域”,包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朝阳园、海淀园、丰台园、顺义园、大兴—亦庄园、昌平园。

  (作者单位:中瑞税务师事务所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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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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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该规定,该技术成果转让满足条件的前提下,P公司500万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剩余150万元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P公司如果为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号)第一条,其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P公司该笔技术转让收入,可以全额享受企业所得税不征税优惠。

  值得注意的是,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一个较大的概念。财税〔2020〕61号文件明确的“特定区域”,包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朝阳园、海淀园、丰台园、顺义园、大兴—亦庄园、昌平园。

  (作者单位:中瑞税务师事务所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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