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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政策要点 个税汇算轻松办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糜懿全

3月1日,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开始了。今年个人所得税汇算的整体框架、内容基本延续此前规定,部分规定和要求发生了变化。

  3月1日,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开始了。今年个人所得税汇算的整体框架、内容基本延续此前规定,部分规定和要求发生了变化。笔者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梳理纳税人需要注意的相关变化及合规要点,以便其准确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

  汇算主体

  汇算主体,是相关纳税人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个人所得税法明确,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的主体,为居民个人,即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展开来讲,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习惯性居住。是否为“习惯性居住”,并非指存在实际居住地或在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王女士因学习、工作、探亲等在境外居住,当前述原因消除后回到境内居住,则中国被视为王女士的习惯性居住地,王女士被视为在境内有住所。反之亦然,对于习惯性居住地不在中国境内的个人,即使其在中国境内购买住房,也不会被认定为在境内有住所。

  一般来说,无住所个人可以分两种情况进行汇算:第一种情况,在2022年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后续因延长居住天数满183天转变为居民个人的,需要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由于非居民个人转变为居民个人之后计税口径和依据发生变化,纳税人汇算后可能需要补税或退税;第二种情况,对于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后续未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则应该在未达到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重新计算应纳税额,予以补税或退税。

  特殊情况下,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居民个人,于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无须办理年度汇算,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值得注意的是,外籍个人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的,不能同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享受免税优惠的外籍个人,汇算时需要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另外,笔者建议外籍个人充分留存票据和相关合约文档等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

  主要内容

  汇算的内容为4种所得,即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即汇算的内容不包括:经营所得、分类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如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等。

  一些较为特殊的所得,是否纳入汇算范围,需要根据现行政策单独讨论。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并入综合所得,无须汇算。股权激励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或以上股权激励的,合并后按前述规定计算纳税。

  从笔者了解的情况看,不少纳税人关注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办理汇算。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纳税人可自行判断是否将其并入综合所得计税,选择单独计税的,无须进行汇算。前期选择单独计税的,在汇算时,也可以重新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税。笔者提醒,计税方式的选择对纳税人税负有着直接影响,应当仔细考量和审视。

  此外,3号公告新增两个扣除项目:“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和“个人养老金”,前者的扣除标准为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后者则按照每年12000元的限额标准据实扣除。

  注意事项

  目前,个人所得税汇算的申报方式有三种,即纳税人自行办理、单位代为办理以及委托第三方办理。2022年度汇算的办理时间为2023年3月1日—2023年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纳税人可选择以下几种形式进行汇算申报:

  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该在2023年4月30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纳税人从本单位以外取得综合所得、存在扣除项目或可享受的优惠事项等,需要补充资料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也可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笔者提醒,未按期办理汇算的纳税人,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其个人征信也可能受到影响,请谨慎对待。

  (作者单位:安永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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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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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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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日,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开始了。今年个人所得税汇算的整体框架、内容基本延续此前规定,部分规定和要求发生了变化。笔者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梳理纳税人需要注意的相关变化及合规要点,以便其准确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

  汇算主体

  汇算主体,是相关纳税人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个人所得税法明确,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的主体,为居民个人,即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展开来讲,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习惯性居住。是否为“习惯性居住”,并非指存在实际居住地或在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王女士因学习、工作、探亲等在境外居住,当前述原因消除后回到境内居住,则中国被视为王女士的习惯性居住地,王女士被视为在境内有住所。反之亦然,对于习惯性居住地不在中国境内的个人,即使其在中国境内购买住房,也不会被认定为在境内有住所。

  一般来说,无住所个人可以分两种情况进行汇算:第一种情况,在2022年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后续因延长居住天数满183天转变为居民个人的,需要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由于非居民个人转变为居民个人之后计税口径和依据发生变化,纳税人汇算后可能需要补税或退税;第二种情况,对于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后续未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则应该在未达到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重新计算应纳税额,予以补税或退税。

  特殊情况下,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居民个人,于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无须办理年度汇算,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值得注意的是,外籍个人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的,不能同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享受免税优惠的外籍个人,汇算时需要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另外,笔者建议外籍个人充分留存票据和相关合约文档等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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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较为特殊的所得,是否纳入汇算范围,需要根据现行政策单独讨论。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并入综合所得,无须汇算。股权激励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或以上股权激励的,合并后按前述规定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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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3号公告新增两个扣除项目:“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和“个人养老金”,前者的扣除标准为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后者则按照每年12000元的限额标准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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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可选择以下几种形式进行汇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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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提醒,未按期办理汇算的纳税人,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其个人征信也可能受到影响,请谨慎对待。

  (作者单位:安永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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