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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申报期临近,这些业务怎么办?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黄佳莉

出口企业需要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等手续,避免因错过时间节点导致后续业务办理不畅。

  对出口企业来说,每年4月是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的关键节点。出口企业需要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等手续,避免因错过时间节点导致后续业务办理不畅。

  核销时间怎么把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九条规定,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未进行核销的,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以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M公司为例。2022年4月20日前,该企业未对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进行核销。由于M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进料加工业务核销,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不为其办理后续出口退(免)税业务,待核销后再予以办理。同时,在评价纳税信用时,企业还会因此被扣减相应分数。

  基于此,笔者建议从事进料加工的出口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及时对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进行核销,生成当年度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以便顺利开展后续的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在申请核销前,企业应仔细核对电子税务局反馈的加贸数据与实际发生的进口和出口情况。若核对时发现实际业务与反馈数据不一致,应填写《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及相关证明资料一并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核销。若发现核销数据错误,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核销手续。

  收汇情况表怎么填?

  出口企业上一年度的报关单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使已超过退(免)税申报截止日期,企业仍可以申报出口退税。但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其中,收汇材料包括《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

  举例来说,N公司2022年12月出口了一批货物,预计2023年5月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虽然超过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日期,但该笔出口货物仍可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在申报该笔货物的出口退(免)税业务时,由于晚于退(免)税申报截止日期,即使该笔业务不存在任何疑点,N公司也要提供该笔业务的《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

  在填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时,要特别注意三个问题:一是“收汇凭证号”应为银行收取款项的凭证号,一般为银行收汇凭证或结汇水单,而不是企业内部财务记账凭证;二是“凭证总金额”应按照收汇凭证币种的总金额填写,若该笔汇款存在银行手续费扣费等情况,总金额为扣除手续费前的汇款金额;三是“非进口商付汇原因”指若存在付汇人与出口合同的购买方不一致的情况,需填写具体原因。

  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需录入《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并提供收汇材料,财务人员录入申报数据及资料整理的工作量将大幅增加。因此,建议企业树立“一年一清”的理念,在退(免)税申报截止日前,全面梳理上一年度已出口但未申报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查漏补缺,既加快企业资金回流,又能减轻申报截止日期后的退(免)税申报压力。

  无法收汇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而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举例来说,P外贸公司的货物主要出口至俄罗斯,有一笔货物出口后无法收汇,但已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且能提供相应资料。这种情况下,该企业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后,即可正常办理出口退(免)税。

  除P公司这类无法收汇的情况外,假如企业属于9号公告《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中列举的情况,比如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或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无法收汇,又能提供相应举证材料的,即使企业无法收汇,仍可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若企业属于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但其出口货物又已经办理过出口退(免)税情况,则需要按规定,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还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待企业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可以继续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

  如果企业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则企业该笔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企业需按相关规定进行业务处理。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瑞安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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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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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销时间怎么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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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M公司为例。2022年4月20日前,该企业未对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进行核销。由于M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进料加工业务核销,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不为其办理后续出口退(免)税业务,待核销后再予以办理。同时,在评价纳税信用时,企业还会因此被扣减相应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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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汇情况表怎么填?

  出口企业上一年度的报关单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使已超过退(免)税申报截止日期,企业仍可以申报出口退税。但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其中,收汇材料包括《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

  举例来说,N公司2022年12月出口了一批货物,预计2023年5月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虽然超过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日期,但该笔出口货物仍可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在申报该笔货物的出口退(免)税业务时,由于晚于退(免)税申报截止日期,即使该笔业务不存在任何疑点,N公司也要提供该笔业务的《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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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需录入《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并提供收汇材料,财务人员录入申报数据及资料整理的工作量将大幅增加。因此,建议企业树立“一年一清”的理念,在退(免)税申报截止日前,全面梳理上一年度已出口但未申报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查漏补缺,既加快企业资金回流,又能减轻申报截止日期后的退(免)税申报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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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企业属于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但其出口货物又已经办理过出口退(免)税情况,则需要按规定,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还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待企业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可以继续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

  如果企业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则企业该笔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企业需按相关规定进行业务处理。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瑞安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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