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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融资交易:考虑多重因素 确定合理利率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韩立

近年来,欧盟委员会面向跨国公司发起一系列反避税调查,判定欧盟成员国政府与企业签订的部分税收裁定构成非法国家补贴。

  近年来,欧盟委员会面向跨国公司发起一系列反避税调查,判定欧盟成员国政府与企业签订的部分税收裁定构成非法国家补贴。在《国际税收评论》发布的2022年全球十大转让定价案例中,卢森堡F公司的案件,涉及跨国集团融资中心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判定,是欧盟委员会在法院判决中首次面临适用法律的挑战,各方意见引起普遍关注。

  案例:预约定价安排被认定为非法补贴

  位于卢森堡的F公司是意大利G集团的金融公司,负责为集团内其他位于欧洲的成员企业提供财务和融资服务,管理集团资金池。根据卢森堡税法第164号公告,对于提供集团内融资服务的企业,其利润回报应基于与融资相关的风险资本确定,且风险资本可低至贷款票面金额的1%或者200万欧元。据此,2012年,卢森堡税务机关与F公司达成了一项有效期为5年的关联交易利润回报预约定价安排。

  2014年,欧盟委员会根据《欧盟运行条约》第108条国家补贴的规定,认为卢森堡税务机关与F公司达成的预约定价安排,导致F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负低于卢森堡同类企业,获得竞争中的选择性优势,认定这项预约定价安排构成非法国家补贴。欧盟委员会援引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跨国公司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以下简称《OECD转让定价指南》)中对独立交易原则的规定,根据《巴塞尔协议II》中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将F公司全部资本额确定为需要获得利润回报的风险资本额,F公司的利润调增至20倍之多。

  分析:法院认为国内法应被尊重

  G集团不认同欧盟委员会的调整处理,于2015年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欧盟普通法院做出判决,确认欧盟委员会拥有判定成员国与企业之间达成预约定价安排是否构成国家补贴的权力,认可其调查决定,驳回起诉。G集团仍然不服判决,向欧盟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2022年11月,欧盟最高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欧盟成员国在直接税领域的立法自主权应得到尊重,不认可欧盟委员会做出的纳税调整。欧盟委员会在判定F公司预约定价安排是否构成非法国家补贴时,使用的衡量标准是《OECD转让定价指南》关于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义,并非卢森堡国内法的规定。欧盟最高法院认为,如果欧盟委员会能够证明,卢森堡国内法中关于独立交易原则的规定,明显违背了对所有居民企业一视同仁征税的“非歧视原则”,进而导致跨国公司成员企业的利润被系统性低估,可以进行纳税调整。否则,欧盟委员会应当尊重卢森堡国内法。

  提醒:判决影响有待持续观察

  据欧盟委员会估算,跨国公司避税行为每年给欧盟造成的税收损失高达700亿欧元。对跨国公司实施反避税调查,严厉打击其避税行为,是各国维护国际经济秩序、保障税收权益的必然选择。2013年以来,欧盟委员会针对跨国公司与爱尔兰、荷兰、法国、卢森堡等欧盟成员国政府之间达成的转让定价税收裁定或者预约定价安排,发起了一系列反避税调查。苹果、亚马逊、麦当劳等知名跨国公司都曾被欧盟委员会调查,宜家、耐克等行业巨头正在被调查。

  欧盟委员会的系列反避税调查,既阻止了税款的进一步流失,也推动部分成员国完善转让定价法律体系。比如,F公司案件调查结束后,卢森堡于2016年颁布了56号国际结算银行监管公告,取代了原来的第164号公告。新公告要求逐案分析金融企业风险资本金额,对独立交易原则的适用提供了更详细的指引,确保关联交易严格遵守独立交易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F公司的案例,是欧盟最高法院首次在国家补贴调查案件的判决中推翻欧盟委员会的调查结果。虽然最高法院认可了欧盟委员会调查各成员国国家补贴的权力,但是提高了其举证门槛。这一判决是否会影响欧盟委员会下一阶段反避税调查的思路,有待持续观察。

  思考:关联借贷需关注利率确定

  2020年2月,OECD发布《金融交易转让定价指引》,对市场上常见的跨国集团内部资金融通交易(如资金借贷、资金池安排、套期保值、担保、再保险等)进行了分析探讨,并指出关联借贷交易的最关键问题之一是利率的确定。

  回归到F公司关联交易本身,争议的焦点在于F公司所持风险资本及利润回报,实际上就是在探讨F公司对集团内其他企业贷款的利率。在确定执行多种功能的集团融资中心利润回报时,通常需考虑企业作为集团集中资金管理公司,是否具有相应的资金风险管控能力、是否执行了相关功能,还需要考虑其作为资金池牵头方,在资金池实际运行过程中,发挥的是执行协调功能、类似中介的功能,还是投融资、风险对冲等复杂的资金管理功能等各方面因素。

  《金融交易转让定价指引》强调,在针对关联融资安排进行转让定价分析时,需要判定融资安排属于债务性质还是资本性质。目前,我国国内税法的要求是,根据企业关联债资比例判定企业是否存在资本弱化情况。如果企业存在资本弱化情况,需要准备关联交易特殊事项文档,以证明其关联借贷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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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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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欧盟委员会根据《欧盟运行条约》第108条国家补贴的规定,认为卢森堡税务机关与F公司达成的预约定价安排,导致F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负低于卢森堡同类企业,获得竞争中的选择性优势,认定这项预约定价安排构成非法国家补贴。欧盟委员会援引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跨国公司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以下简称《OECD转让定价指南》)中对独立交易原则的规定,根据《巴塞尔协议II》中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将F公司全部资本额确定为需要获得利润回报的风险资本额,F公司的利润调增至20倍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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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欧盟最高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欧盟成员国在直接税领域的立法自主权应得到尊重,不认可欧盟委员会做出的纳税调整。欧盟委员会在判定F公司预约定价安排是否构成非法国家补贴时,使用的衡量标准是《OECD转让定价指南》关于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义,并非卢森堡国内法的规定。欧盟最高法院认为,如果欧盟委员会能够证明,卢森堡国内法中关于独立交易原则的规定,明显违背了对所有居民企业一视同仁征税的“非歧视原则”,进而导致跨国公司成员企业的利润被系统性低估,可以进行纳税调整。否则,欧盟委员会应当尊重卢森堡国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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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委员会的系列反避税调查,既阻止了税款的进一步流失,也推动部分成员国完善转让定价法律体系。比如,F公司案件调查结束后,卢森堡于2016年颁布了56号国际结算银行监管公告,取代了原来的第164号公告。新公告要求逐案分析金融企业风险资本金额,对独立交易原则的适用提供了更详细的指引,确保关联交易严格遵守独立交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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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交易转让定价指引》强调,在针对关联融资安排进行转让定价分析时,需要判定融资安排属于债务性质还是资本性质。目前,我国国内税法的要求是,根据企业关联债资比例判定企业是否存在资本弱化情况。如果企业存在资本弱化情况,需要准备关联交易特殊事项文档,以证明其关联借贷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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