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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退运商品可享退税和免税优惠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永亮

2023年1月30日—2024年1月30日,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因滞销、退货,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

  2023年1月30日—2024年1月30日,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因滞销、退货,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

  近期,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明确2023年1月30日—2024年1月30日,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因滞销、退货,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

  退运商品税负大大减轻

  实务中,跨境电商企业退运商品的原因有很多,如滞销、退货、不符合进口国检验检疫标准、主动召回等。在4号公告出台之前,对于跨境电商退运商品的税收政策暂无明确规定,除因品质、规格原因原状复运进境外,退运的货物在进入中国境内时,需要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4号公告一发布,跨境电商退运商品可以大大减轻税负。

  举例来说,2021年3月,甲跨境电商企业免税出口了一批高档化妆品(税则号列3304100011)。2021年5月,消费者选择无理由退货。2021年6月,商品原状退回中国。假设海关核定的完税价格为1万元,关税最惠国税率为5%、消费税税率为15%、增值税税率为13%。

  在4号公告出台前,这批高档化妆品在退运进境时,甲企业应当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具体来说,甲企业的关税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10000×5%=500(元);消费税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10000+500)÷(1-15%)〕×15%=1852.94(元);增值税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实征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10000+500+1852.94)×13%=1605.88(元),需要缴纳的税款合计3958.82元。

  4号公告生效后,假设2023年3月,甲跨境电商企业免税出口了一批高档化妆品(税则号列3304100011)。2023年5月,消费者选择无理由退货。2023年6月,商品原状退回中国。由于该笔业务符合4号公告要求,在退运商品进境时,甲企业不再需要向海关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即节省了3958.82元税收支出。

  满足规定的前提条件

  4号公告能为跨境电商企业节省不少税收支出,但同时也有较为严格的适用条件,可以概括为退运时间、监管代码、退运原因、退运状态。

  ——注意退运时间。跨境电商需要分清两个时间:一是4号公告适用时间,二是退运时间。4号公告的适用时间,为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即2023年1月30日—2024年1月30日。退运时间为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

  ——注意监管代码。能享受4号公告优惠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在跨境电商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商品。

  具体来说,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是最常见的跨境电商模式,即境内个人或电商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代码9610是“集货模式”,其全称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

  代码9710为企业对企业出口模式,具体为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代码9810具体适用于境内企业先将货物通过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境外购买者。

  ——注意退货原因。4号公告明确,退运原因应为因滞销、退货这两种。跨境电商因其他原因退运商品,不能享受4号公告优惠。

  ——注意退货状态。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理论上讲,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4号公告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了例外情况: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

  基于此,笔者建议跨境电商企业加强供应链管理。如4号公告明确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这就要求企业在供应链上有较为高效的安排。从出口之日到境外消费者选择退货,中间还会有一段时间,留给企业收妥退货商品、完成退运安排的时间往往不到6个月,因此建议企业为退运的物流留足时间。此外,还应加强退运过程中的仓储管理,避免在退运过程中产生二次损坏。

  应当提交相应资料

  一般来说,在退运商品复运进境时,跨境电商应当提交相应资料。这些资料包括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该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原因而退运进境的材料。

  具体来说,对因滞销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自我声明”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承诺为因滞销退运;对因退货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退货记录(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

  特殊情况下,跨境电商企业已享受出口退税的,应当先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然后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需要提醒的是,4号公告第五条明确,企业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从实务来看,跨境电商企业若违规操作,很可能引发刑事风险,触犯走私普通货物罪、逃税罪以及骗取出口退税罪。跨境电商企业应给予高度重视,增强合规意识。

  (作者单位:上海海关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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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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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监管代码。能享受4号公告优惠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在跨境电商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商品。

  具体来说,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是最常见的跨境电商模式,即境内个人或电商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代码9610是“集货模式”,其全称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

  代码9710为企业对企业出口模式,具体为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代码9810具体适用于境内企业先将货物通过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境外购买者。

  ——注意退货原因。4号公告明确,退运原因应为因滞销、退货这两种。跨境电商因其他原因退运商品,不能享受4号公告优惠。

  ——注意退货状态。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理论上讲,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4号公告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了例外情况: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

  基于此,笔者建议跨境电商企业加强供应链管理。如4号公告明确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这就要求企业在供应链上有较为高效的安排。从出口之日到境外消费者选择退货,中间还会有一段时间,留给企业收妥退货商品、完成退运安排的时间往往不到6个月,因此建议企业为退运的物流留足时间。此外,还应加强退运过程中的仓储管理,避免在退运过程中产生二次损坏。

  应当提交相应资料

  一般来说,在退运商品复运进境时,跨境电商应当提交相应资料。这些资料包括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该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原因而退运进境的材料。

  具体来说,对因滞销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自我声明”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承诺为因滞销退运;对因退货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退货记录(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

  特殊情况下,跨境电商企业已享受出口退税的,应当先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然后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需要提醒的是,4号公告第五条明确,企业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从实务来看,跨境电商企业若违规操作,很可能引发刑事风险,触犯走私普通货物罪、逃税罪以及骗取出口退税罪。跨境电商企业应给予高度重视,增强合规意识。

  (作者单位:上海海关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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