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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小时突击:隐秘角落“挖”出定案铁证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庄平 王梓

采购量短期剧增、多张发票惊现同一车架号、车辆售价畸低……涉案企业令人费解的经营举止背后,隐藏着什么秘密?

  采购量短期剧增、多张发票惊现同一车架号、车辆售价畸低……涉案企业令人费解的经营举止背后,隐藏着什么秘密?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二稽查局”),深挖企业涉税疑点线索,查处了一起偷逃税款案件。经查,涉案企业厦门L车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L公司”),通过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虚假申报等手段,共计隐匿销售收入7458.56万元未申报纳税。针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法对其作出补缴增值税等税费1889.19万元、加收滞纳金、罚款1422.77万元的处理决定。因案件涉及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且数额巨大,涉嫌触犯刑法,目前,案件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端倪:进销“倒挂”,高买低卖为哪般

  2022年5月,第二稽查局检查人员进行企业涉税疑点分析时发现,厦门L公司自2020年11月开始,出现进项税额激增、销项税额锐减的异常情况。第二稽查局认为,该公司存在隐匿销售收入、逃避纳税违法嫌疑,决定对该公司进行初步核查,以进一步核实情况。

  检查人员了解到,厦门L公司是一家主营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在从事普通汽车租赁业务的同时,大量开展汽车“以租代购”业务,即购入的车辆先登记上牌至该公司名下,随后企业将该车辆租赁给营运网约车的个人客户,待租赁期满后,按照双方约定,企业再将车辆过户到租赁车辆的个人客户名下。

  检查人员对厦门L公司的进销项情况进行针对性分析。该公司于2020年11月集中认证抵扣了一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因此造成当期进项税额激增至1100余万元,其中有近600万元的进项税额发票的开票方是厦门H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H公司”)。

  于是,检查人员利用大数据技术对这家企业进行检索和分析,发现厦门L公司与厦门H公司在业务范围、经营模式,以及股东、财务人员等信息方面高度一致,两家竟然是关联企业。

  关联企业开具的汽车采购进项发票,其业务是否真实?

  检查人员带着疑问,仔细比对厦门H公司开具给厦门L公司的全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数据。他们发现,厦门H公司开具的发票当中,有几张销售发票竟然存在车辆车架号相同的异常情形。此外,检查人员还发现,厦门L公司开具的销售发票中,车辆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其已售的600多辆新能源汽车,从登记上牌到二次销售均不超过3年,但每辆车的售价最高却不超过1000元,每辆车均亏损数万元,这种亏本销售的行为,明显不符合经营常理。

  接受关联企业开具的大量发票、多张进项发票出现同一辆车的车架号、车辆销售价格畸低……检查人员认为,厦门L公司具有虚开发票、偷逃税款重大嫌疑,于是,第二稽查局决定成立专案组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突击:现场核查,发现隐秘“小账本”

  结合企业经营情况,专案组决定对企业实施突击检查,以寻找企业违法线索和证据。在突击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意外地在厦门L公司的办公场所内,发现了厦门H公司的财务账册、公章、银行u-key等用品和经营资料。

  对此,厦门L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向检查人员表示,厦门H公司是其控制的关联企业,为了核算方便,该企业的账目等也一起存放在厦门L公司。

  但当检查人员询问郑某和财务负责人江某,厦门H公司向厦门L公司开具的销售发票为何存在车架号相同等异常情况时,两人均以相关业务发生时间已久、记不清楚等理由搪塞,并坚称企业的经营业务不存在问题。同时,二人以相关资料已不慎遗失为由,拒绝向检查人员提供车辆购车凭证等经营材料。

  面对企业人员不配合的情况,检查人员决定加大现场核查力度,既然厦门H公司的经营资料、账册等均在厦门L公司,办案人员决定仔细核查厦门H公司账目,从中寻找线索和证据。

  检查人员发现,厦门H公司的进项发票信息中,没有其向厦门L公司开具的销售发票所对应的车辆信息,企业同时期的账目中,也找不到任何相关车辆的采购记录,并且企业人员也拿不出支付相关车辆采购款的任何凭证。

  在核查过程中,严谨细致的检查人员从企业财务室角落一个不显眼的文件柜中,还发现了包括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和提车记录等在内的完整的购车凭证资料。从购车凭证中记录的信息来看,这批车辆的采购方为厦门L公司,但是销售方却不是厦门H公司,而是一家名为X公司的企业。

  与此同时,负责核查提取电子数据信息和证据的检查人员也有了突破。他们使用电子取证设备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出纳等人员的办公电脑进行了逐一检索,通过对电脑中大量电子数据进行针对性筛查分析,发现出纳人员自制的一本“流水账”和财务人员自制的一份应收表。

  检查人员发现,这本“流水账”记载了厦门L公司收取经营收入的每张银行卡和相关银行账户的收支情况,其中还详细标注了每笔收入对应的业务明细信息。而财务人员制作的应收表中,则分类记录了厦门L公司开展的车辆融资租赁业务和经营租赁业务,详细记载了每辆汽车的租赁情况,包括车辆租赁人、租期时间、每月应收账款时间、应收金额和实收金额等详细信息。

  突击核查斩获颇丰!

  在历时12个小时的突击核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共提取企业电子经营数据795G、制作6份询问笔录、封存纸质经营资料4箱、登记确认企业用于收取经营款项的银行卡18张,并发现企业电脑中用于记录经营信息的“流水账”、应收表和车辆采购销售记录等重要资料,案件调查取得了重大突破。

  露底:进项兑水,体外循环藏收入

  随后,检查人员运用数据分析软件,对“流水账”和应收表中的数据进行了比对分析,并将其中信息与从银行获取的涉案企业银行卡的资金明细进行逐一比对。

  他们发现,应收表中记载的每笔业务和收入款项,在“流水账”中都能找到对应的记录,并且“流水账”中的数据与企业银行资金流水数据均吻合——这表明检查人员从企业调取的“流水账”和应收表两份电子经营资料中的信息,不仅与案件具有关联,而且确为厦门L公司的真实经营数据。

  从企业这份应收表中的数据来看,厦门L公司每年租赁业务涉及车辆达800余辆,每辆车的租赁收入每月至少为3000元。照此计算,其每年租赁车辆的收入有近3000万元,而该企业的申报信息显示,其每年申报的租赁业务收入却仅有300余万元。

  接着,检查人员对厦门L公司这批购车凭证材料中的车架号等信息进行仔细比对,发现这些购车凭证中的一些车架号信息,竟然与厦门H公司向厦门L公司开具的车辆销售发票中的车架号信息相同。

  检查人员于是对这批购车凭证的售车方X公司进行针对性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这批购车凭证所涉及的购车业务属实,相关车辆系X公司销售给厦门L公司,并且企业均按规定开具销售发票,这些车辆及相关业务均与厦门H公司无关。

  至此,厦门H公司使用X公司所售车辆车架号,虚构车辆销售业务,向厦门L公司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违法行为浮出水面。

  在一系列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检查人员约谈厦门L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面对检查人员拿出的各类证据,郑某无法自圆其说,最终只得承认其操纵厦门H公司,向厦门L公司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虚增进项,同时隐匿厦门L公司销售收入、虚假申报逃避纳税的违法事实。

  检查人员经核查确认,厦门L公司检查期内共接受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47份,虚增进项142.54万元;采取个人账户收取车辆租赁收入等方式,共隐匿销售收入7458.56万元。针对企业违法行为,第二稽查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共1889.19万元、加收滞纳金、罚款1422.77万元,追回留抵退税88.19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税案评析

  做足功课,直击要害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局长 叶文伟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企业隐瞒销售收入逃避纳税案件。涉案企业通过虚开发票、虚假申报汽车租赁收入等方式隐瞒真实销售收入7000余万元,偷逃税款数额巨大,性质恶劣。

  本案成功查办,为今后税务检查人员查处类似违法案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一是深入研判涉税数据,准确锁定企业疑点。本案中,检查人员在查办前做足了功课,广泛采集相关涉税信息,对涉案企业的经营情况、申报信息、发票认证和开具情况等进行深入细致的案头分析,不仅进一步确认企业在发票开具和收入申报方面具有违法嫌疑,而且还发现涉案企业与发票开具方是关联企业这一重要线索,为案件调查明确了方向,使随后的案件查处工作未走弯路,直击要害。

  二是现场突击有条不紊,核查搜证细致缜密。本案查办工作取得突破及至最后顺利结案,与部署周密、斩获颇丰的实地突击检查工作直接相关。在企业人员坚称经营不存在问题、拒不提供相关经营资料的情况下,检查人员聚焦企业经营场所,历时12小时进行“地毯式”搜证核查。通过对企业账簿、业务单据等大量纸质经营资料逐一检视,从一个不起眼的文件柜中,找到一组购车凭证材料,为后续证实企业存在“一车多票”虚增进项的违法行为奠定了基础;应用电子取证工具,对企业巨量经营数据定向整理和筛查,从中“挖”出了详细记录企业真实租赁业务和资金往来情况的“内账”,为最终确定企业隐匿收入数额、锁定违法事实创造了条件。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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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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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量短期剧增、多张发票惊现同一车架号、车辆售价畸低……涉案企业令人费解的经营举止背后,隐藏着什么秘密?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二稽查局”),深挖企业涉税疑点线索,查处了一起偷逃税款案件。经查,涉案企业厦门L车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L公司”),通过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虚假申报等手段,共计隐匿销售收入7458.56万元未申报纳税。针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法对其作出补缴增值税等税费1889.19万元、加收滞纳金、罚款1422.77万元的处理决定。因案件涉及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且数额巨大,涉嫌触犯刑法,目前,案件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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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第二稽查局检查人员进行企业涉税疑点分析时发现,厦门L公司自2020年11月开始,出现进项税额激增、销项税额锐减的异常情况。第二稽查局认为,该公司存在隐匿销售收入、逃避纳税违法嫌疑,决定对该公司进行初步核查,以进一步核实情况。

  检查人员了解到,厦门L公司是一家主营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在从事普通汽车租赁业务的同时,大量开展汽车“以租代购”业务,即购入的车辆先登记上牌至该公司名下,随后企业将该车辆租赁给营运网约车的个人客户,待租赁期满后,按照双方约定,企业再将车辆过户到租赁车辆的个人客户名下。

  检查人员对厦门L公司的进销项情况进行针对性分析。该公司于2020年11月集中认证抵扣了一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因此造成当期进项税额激增至1100余万元,其中有近600万元的进项税额发票的开票方是厦门H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H公司”)。

  于是,检查人员利用大数据技术对这家企业进行检索和分析,发现厦门L公司与厦门H公司在业务范围、经营模式,以及股东、财务人员等信息方面高度一致,两家竟然是关联企业。

  关联企业开具的汽车采购进项发票,其业务是否真实?

  检查人员带着疑问,仔细比对厦门H公司开具给厦门L公司的全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数据。他们发现,厦门H公司开具的发票当中,有几张销售发票竟然存在车辆车架号相同的异常情形。此外,检查人员还发现,厦门L公司开具的销售发票中,车辆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其已售的600多辆新能源汽车,从登记上牌到二次销售均不超过3年,但每辆车的售价最高却不超过1000元,每辆车均亏损数万元,这种亏本销售的行为,明显不符合经营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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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当检查人员询问郑某和财务负责人江某,厦门H公司向厦门L公司开具的销售发票为何存在车架号相同等异常情况时,两人均以相关业务发生时间已久、记不清楚等理由搪塞,并坚称企业的经营业务不存在问题。同时,二人以相关资料已不慎遗失为由,拒绝向检查人员提供车辆购车凭证等经营材料。

  面对企业人员不配合的情况,检查人员决定加大现场核查力度,既然厦门H公司的经营资料、账册等均在厦门L公司,办案人员决定仔细核查厦门H公司账目,从中寻找线索和证据。

  检查人员发现,厦门H公司的进项发票信息中,没有其向厦门L公司开具的销售发票所对应的车辆信息,企业同时期的账目中,也找不到任何相关车辆的采购记录,并且企业人员也拿不出支付相关车辆采购款的任何凭证。

  在核查过程中,严谨细致的检查人员从企业财务室角落一个不显眼的文件柜中,还发现了包括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和提车记录等在内的完整的购车凭证资料。从购车凭证中记录的信息来看,这批车辆的采购方为厦门L公司,但是销售方却不是厦门H公司,而是一家名为X公司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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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人员发现,这本“流水账”记载了厦门L公司收取经营收入的每张银行卡和相关银行账户的收支情况,其中还详细标注了每笔收入对应的业务明细信息。而财务人员制作的应收表中,则分类记录了厦门L公司开展的车辆融资租赁业务和经营租赁业务,详细记载了每辆汽车的租赁情况,包括车辆租赁人、租期时间、每月应收账款时间、应收金额和实收金额等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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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底:进项兑水,体外循环藏收入

  随后,检查人员运用数据分析软件,对“流水账”和应收表中的数据进行了比对分析,并将其中信息与从银行获取的涉案企业银行卡的资金明细进行逐一比对。

  他们发现,应收表中记载的每笔业务和收入款项,在“流水账”中都能找到对应的记录,并且“流水账”中的数据与企业银行资金流水数据均吻合——这表明检查人员从企业调取的“流水账”和应收表两份电子经营资料中的信息,不仅与案件具有关联,而且确为厦门L公司的真实经营数据。

  从企业这份应收表中的数据来看,厦门L公司每年租赁业务涉及车辆达800余辆,每辆车的租赁收入每月至少为3000元。照此计算,其每年租赁车辆的收入有近3000万元,而该企业的申报信息显示,其每年申报的租赁业务收入却仅有300余万元。

  接着,检查人员对厦门L公司这批购车凭证材料中的车架号等信息进行仔细比对,发现这些购车凭证中的一些车架号信息,竟然与厦门H公司向厦门L公司开具的车辆销售发票中的车架号信息相同。

  检查人员于是对这批购车凭证的售车方X公司进行针对性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这批购车凭证所涉及的购车业务属实,相关车辆系X公司销售给厦门L公司,并且企业均按规定开具销售发票,这些车辆及相关业务均与厦门H公司无关。

  至此,厦门H公司使用X公司所售车辆车架号,虚构车辆销售业务,向厦门L公司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违法行为浮出水面。

  在一系列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检查人员约谈厦门L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面对检查人员拿出的各类证据,郑某无法自圆其说,最终只得承认其操纵厦门H公司,向厦门L公司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虚增进项,同时隐匿厦门L公司销售收入、虚假申报逃避纳税的违法事实。

  检查人员经核查确认,厦门L公司检查期内共接受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47份,虚增进项142.54万元;采取个人账户收取车辆租赁收入等方式,共隐匿销售收入7458.56万元。针对企业违法行为,第二稽查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共1889.19万元、加收滞纳金、罚款1422.77万元,追回留抵退税88.19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税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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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企业隐瞒销售收入逃避纳税案件。涉案企业通过虚开发票、虚假申报汽车租赁收入等方式隐瞒真实销售收入7000余万元,偷逃税款数额巨大,性质恶劣。

  本案成功查办,为今后税务检查人员查处类似违法案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一是深入研判涉税数据,准确锁定企业疑点。本案中,检查人员在查办前做足了功课,广泛采集相关涉税信息,对涉案企业的经营情况、申报信息、发票认证和开具情况等进行深入细致的案头分析,不仅进一步确认企业在发票开具和收入申报方面具有违法嫌疑,而且还发现涉案企业与发票开具方是关联企业这一重要线索,为案件调查明确了方向,使随后的案件查处工作未走弯路,直击要害。

  二是现场突击有条不紊,核查搜证细致缜密。本案查办工作取得突破及至最后顺利结案,与部署周密、斩获颇丰的实地突击检查工作直接相关。在企业人员坚称经营不存在问题、拒不提供相关经营资料的情况下,检查人员聚焦企业经营场所,历时12小时进行“地毯式”搜证核查。通过对企业账簿、业务单据等大量纸质经营资料逐一检视,从一个不起眼的文件柜中,找到一组购车凭证材料,为后续证实企业存在“一车多票”虚增进项的违法行为奠定了基础;应用电子取证工具,对企业巨量经营数据定向整理和筛查,从中“挖”出了详细记录企业真实租赁业务和资金往来情况的“内账”,为最终确定企业隐匿收入数额、锁定违法事实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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