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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企业:吃透政策规定,合规计算缴纳消费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秦燕

对于电子烟企业来说,即将过去的2022年可谓“强监管”的一年:5月1日,《电子烟管理办法》实施;10月1日,《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GB41700-2022)实施;10月2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

  对于电子烟企业来说,即将过去的2022年可谓“强监管”的一年:5月1日,《电子烟管理办法》实施;10月1日,《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GB41700-2022)实施;10月2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出台,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自11月1日起执行。

  随着监管的不断加强,“合规”已经成为电子烟企业实现长远经营所必须守牢的底线。不过,笔者在实践中发现,部分电子烟企业对于如何准确适用消费税新政还存在困惑,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政策的学习与掌握,以防发生涉税风险。

  根据实际业务,判断是否缴纳消费税

  根据33号公告,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不过,与传统卷烟消费税纳税人的界定有所不同的是,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的界定虽然与烟草专卖许可证密切相关,但并非取得了烟草专卖许可证,就属于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

  如果处于生产环节,应仔细对照33号公告的具体规定。33号公告明确,电子烟消费税生产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以下称“持有商标”)的企业。也就是说,只有同时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持有商标的企业,才会成为电子烟消费税生产环节纳税人。

  持有商标这一条件不难理解,而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这一条件,需要纳税人结合实际加以分析。实务中,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有不同类型。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适用对象,是在境内从事电子烟产品(包括烟弹、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业务以及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的企业。即电子烟生产企业所取得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可以简单归纳为三种类型:电子烟产品类生产企业许可证、雾化物类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用烟碱类生产企业许可证。其中,电子烟产品类生产企业许可证又包含生产(内销/出口)、代加工(内销/出口)、品牌持有(内销/出口)三种具体形式。

  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根据33号公告规定,电子烟消费税生产环节纳税人对应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为电子烟产品类生产企业许可证中的生产(具有生产能力且持有品牌)和品牌持有(仅持有品牌)两种 ,如烟弹生产、电子烟烟具品牌持有、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生产等。而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申报缴纳消费税。也就是说,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以及仅从事代加工电子烟产品的企业,即使取得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也不属于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

  如果纳税人处于批发环节,需要关注33号公告的这一规定——电子烟消费税批发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

  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适用对象,是在境内拟从事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电子烟批发企业许可范围包括电子烟产品批发、进口电子烟产品批发、进口雾化物经营、进口烟用烟碱经营。

  实务中,纳税人应当根据自身的具体业务范围,判断属于哪类纳税人。如果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为电子烟消费税批发环节纳税人;如果从事进口电子烟业务,为电子烟消费税进口环节纳税人;如果取得许可范围为进口雾化物经营、进口烟用烟碱经营的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并非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

  掌握税率与计税价格,注意分开核算

  33号公告规定,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传统烟产品的消费税税目包括卷烟(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和烟丝3个子目。电子烟与乙类卷烟的税率最为接近,两者的区别在于,乙类卷烟采取复合计税,在生产、批发环节均设置了从量税,而电子烟以“盒”为数量单位,无法以“每标准条”计量,故采用单一的从价计税。

  33号公告明确,纳税人从事生产、批发电子烟业务的,按生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价格。其中需要注意的是,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应当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

  举例来说,A企业是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2022年12月,A企业生产持有商标的电子烟A产品并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300万元。2023年1月申报期内,A企业应申报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300×36%=108(万元)。

  如果A企业委托经销商销售上述电子烟产品,经销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360万元,则A企业在2023年1月申报期内,应申报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360×36%=129.6(万元)。

  另一个需要纳税人高度注意的问题是,如果既从事持有商标电子烟的生产与销售,同时又从事代加工业务,要特别注意对两类业务进行分别核算,否则将可能付出较高的税收成本。

  举例来说,D企业从事电子烟生产,持有电子烟商标D并生产电子烟D产品。2022年11月,D企业生产销售D电子烟给电子烟批发企业C,销售额为20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当月,D企业(不持有电子烟商标B)还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生产销售一批B电子烟给B电子烟生产企业(持有电子烟商标B),销售额为80万元。

  按照33号公告规定,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

  如果D企业对自产D电子烟和代工B电子烟的销售额进行分开核算,则其代工部分对应的消费税,应由B企业承担,D企业在2022年12月申报期内,应申报缴纳消费税200×36%=72(万元)。如果D企业未分开核算,则D企业在2022年12月申报期内,应申报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200+80)×36%=100.8(万元),其税收成本明显更高。

  此外,相关纳税人还需注意,电子烟消费税不在允许抵扣的范围,不能抵扣。

  区分不同编码,准确开具相应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电子烟应当选择“电子烟”类编码开具发票。电子烟消费税政策出台后,新增3类电子烟专用编码,供电子烟生产、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使用;新增4类电子烟通用编码,供电子烟零售、代加工等非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实务中,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应及时将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其中,税务UKey软件版本为V1.0.20_ZS_20221031;税控盘、金税盘软件版本为V2.0.51_ZS_20221031,并通过“电子烟发票”开具模块,使用电子烟专用商品编码库内的税收编码。发票开具时,选择“电子烟类”标签进入电子烟发票开具界面,商品信息的“数量”栏只能填写整数,“单位”默认为“盒”。

  值得注意的是,对既生产持有商标电子烟产品(自有品牌),又代加工他人电子烟产品的生产环节纳税人,为了准确计算其持有商标电子烟销售额,开票时必须使用不同编码,并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产品使用电子烟专用税收编码,即“103040505(电子烟烟弹)”“103040506(电子烟烟具)”“103040507(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开头的“电子烟类”税收编码;代加工电子烟使用“103040504电子烟(代加工)”开头的编码开具发票。

  需要提醒的是,自2022年11月(税款所属期)起,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业务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消费税时,应按照调整后的《应税消费品名称、税率和计量单位对照表》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要求,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泗洪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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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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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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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电子烟企业来说,即将过去的2022年可谓“强监管”的一年:5月1日,《电子烟管理办法》实施;10月1日,《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GB41700-2022)实施;10月2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出台,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自11月1日起执行。

  随着监管的不断加强,“合规”已经成为电子烟企业实现长远经营所必须守牢的底线。不过,笔者在实践中发现,部分电子烟企业对于如何准确适用消费税新政还存在困惑,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政策的学习与掌握,以防发生涉税风险。

  根据实际业务,判断是否缴纳消费税

  根据33号公告,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不过,与传统卷烟消费税纳税人的界定有所不同的是,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的界定虽然与烟草专卖许可证密切相关,但并非取得了烟草专卖许可证,就属于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

  如果处于生产环节,应仔细对照33号公告的具体规定。33号公告明确,电子烟消费税生产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以下称“持有商标”)的企业。也就是说,只有同时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持有商标的企业,才会成为电子烟消费税生产环节纳税人。

  持有商标这一条件不难理解,而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这一条件,需要纳税人结合实际加以分析。实务中,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有不同类型。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适用对象,是在境内从事电子烟产品(包括烟弹、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业务以及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的企业。即电子烟生产企业所取得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可以简单归纳为三种类型:电子烟产品类生产企业许可证、雾化物类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用烟碱类生产企业许可证。其中,电子烟产品类生产企业许可证又包含生产(内销/出口)、代加工(内销/出口)、品牌持有(内销/出口)三种具体形式。

  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根据33号公告规定,电子烟消费税生产环节纳税人对应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为电子烟产品类生产企业许可证中的生产(具有生产能力且持有品牌)和品牌持有(仅持有品牌)两种 ,如烟弹生产、电子烟烟具品牌持有、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生产等。而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申报缴纳消费税。也就是说,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以及仅从事代加工电子烟产品的企业,即使取得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也不属于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

  如果纳税人处于批发环节,需要关注33号公告的这一规定——电子烟消费税批发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

  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适用对象,是在境内拟从事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电子烟批发企业许可范围包括电子烟产品批发、进口电子烟产品批发、进口雾化物经营、进口烟用烟碱经营。

  实务中,纳税人应当根据自身的具体业务范围,判断属于哪类纳税人。如果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为电子烟消费税批发环节纳税人;如果从事进口电子烟业务,为电子烟消费税进口环节纳税人;如果取得许可范围为进口雾化物经营、进口烟用烟碱经营的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并非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

  掌握税率与计税价格,注意分开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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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统烟产品的消费税税目包括卷烟(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和烟丝3个子目。电子烟与乙类卷烟的税率最为接近,两者的区别在于,乙类卷烟采取复合计税,在生产、批发环节均设置了从量税,而电子烟以“盒”为数量单位,无法以“每标准条”计量,故采用单一的从价计税。

  33号公告明确,纳税人从事生产、批发电子烟业务的,按生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价格。其中需要注意的是,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应当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

  举例来说,A企业是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2022年12月,A企业生产持有商标的电子烟A产品并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300万元。2023年1月申报期内,A企业应申报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300×36%=108(万元)。

  如果A企业委托经销商销售上述电子烟产品,经销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360万元,则A企业在2023年1月申报期内,应申报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360×36%=129.6(万元)。

  另一个需要纳税人高度注意的问题是,如果既从事持有商标电子烟的生产与销售,同时又从事代加工业务,要特别注意对两类业务进行分别核算,否则将可能付出较高的税收成本。

  举例来说,D企业从事电子烟生产,持有电子烟商标D并生产电子烟D产品。2022年11月,D企业生产销售D电子烟给电子烟批发企业C,销售额为20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当月,D企业(不持有电子烟商标B)还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生产销售一批B电子烟给B电子烟生产企业(持有电子烟商标B),销售额为80万元。

  按照33号公告规定,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

  如果D企业对自产D电子烟和代工B电子烟的销售额进行分开核算,则其代工部分对应的消费税,应由B企业承担,D企业在2022年12月申报期内,应申报缴纳消费税200×36%=72(万元)。如果D企业未分开核算,则D企业在2022年12月申报期内,应申报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200+80)×36%=100.8(万元),其税收成本明显更高。

  此外,相关纳税人还需注意,电子烟消费税不在允许抵扣的范围,不能抵扣。

  区分不同编码,准确开具相应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电子烟应当选择“电子烟”类编码开具发票。电子烟消费税政策出台后,新增3类电子烟专用编码,供电子烟生产、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使用;新增4类电子烟通用编码,供电子烟零售、代加工等非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实务中,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应及时将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其中,税务UKey软件版本为V1.0.20_ZS_20221031;税控盘、金税盘软件版本为V2.0.51_ZS_20221031,并通过“电子烟发票”开具模块,使用电子烟专用商品编码库内的税收编码。发票开具时,选择“电子烟类”标签进入电子烟发票开具界面,商品信息的“数量”栏只能填写整数,“单位”默认为“盒”。

  值得注意的是,对既生产持有商标电子烟产品(自有品牌),又代加工他人电子烟产品的生产环节纳税人,为了准确计算其持有商标电子烟销售额,开票时必须使用不同编码,并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产品使用电子烟专用税收编码,即“103040505(电子烟烟弹)”“103040506(电子烟烟具)”“103040507(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开头的“电子烟类”税收编码;代加工电子烟使用“103040504电子烟(代加工)”开头的编码开具发票。

  需要提醒的是,自2022年11月(税款所属期)起,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业务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消费税时,应按照调整后的《应税消费品名称、税率和计量单位对照表》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要求,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泗洪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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