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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重组方案,税收因素确应优先考量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冯彦荣 姜新录

7月1日,中国税务报刊发了题为《做实税收方案,重组计划也许无需暂缓》的文章,引起不少读者“围观”。

  7月1日,中国税务报刊发了题为《做实税收方案,重组计划也许无需暂缓》的文章,引起不少读者“围观”。读者普遍认为,设计重组方案过程中,打足税收提前量至关重要。还有的读者结合文中上市公司案例,提出了自己设计重组方案的思路。本期围绕读者的关注点,邀请文章作者就重组前打足税收提前量的问题进行讨论,并就此话题做了问卷调查和分析。

  7月1日,笔者在《中国税务报·纳税服务专刊》发表的《做实税收方案,重组计划也许无需暂缓》一文引发读者热议。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一些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在设计重组方案时,对税收问题重视不足。

  笔者在实务工作中发现,一些企业在并购重组前,出于节约成本费用或保密需要等原因,并未让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参与,甚至未让公司财务人员参与设计重组方案,而是仅由律师或者会计师出具以实现企业战略目标为主的重组方案。此时,很可能出现税收因素考虑不足、税收成本测算不充分、重组税收鼓励政策利用不足等问题,影响企业重组进度,甚至可能导致重组计划搁浅。

  比如,2015年国投中鲁重组失败,就是因为前期考虑不足,交易对方无力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投中鲁发布的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公告,如果完成此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张惊涛及配偶徐放将涉及2.5亿元的个人所得税。二人虽然可以适用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政策,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张惊涛认为,此次交易的应纳税额较大,为合法纳税,其只能在重组成功后5年内减持部分上市公司股份,以筹措资金缴纳税款,而这一做法将稀释其对上市公司控制权,与重组初衷不符。最终,各方决定终止该项重大资产重组。

  无独有偶。资博股份曾于2017年发布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资博集团持有的部分资产。此后,因资产过户涉及税额较高,资博集团无法承担,经协商决定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与企业常规事项相比,并购重组业务具有交易事项较复杂、标的金额比较大、涉及的税款金额较多等特点。同时,并购重组领域的税收政策较为复杂,协调各税种的税务处理、梳理不同地区的政策执行口径、准确运用重组税收鼓励政策等事宜,均对重组方案设计人员的税收专业素养提出较高要求。非税收专业人士设计的重组方案,未必能够充分用好并购重组税收鼓励政策,反而会引发税务风险。实务中,最常见的问题就是,重组方案没有统筹考虑各税种的处理,顾此失彼,导致方案不能同时满足不同税收政策的适用条件。

  举例来说,2021年9月30日,百合医疗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披露了一起关联方的税收筹划:关联方翎博新材为出售土地及房产,先将标的资产装入其新设的全资子公司东骅材料,后出售其持有的东骅材料100%股权,从而达到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该案中,翎博新材结合自身情况进行合理安排,在土地增值税、契税方面适用了国家支持企业重组的税收政策,并按规定缴纳了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上,翎博新材适用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且选择分3年确认所得。

  翎博新材的重组方案看似合规,但仔细分析后不难发现,重组方其实存在错误适用非货币性资产递延纳税政策的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结合公开信息看,翎博新材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全资子公司东骅材料增资发生于2019年11月,次月即转让了东骅材料100%股权,投资及转让发生在同一年度,企业不能适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

  对大型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来说,重大交易事项有信息披露要求。如果税收方案设计不当,一经披露,引发的后果无法估计。因此,设计重组方案,税收因素应优先考量。笔者建议相关企业,在设计重组方案时,有必要请税收专业人士参与,做好税务尽职调查,了解交易各方的股权架构,收集企业章程、相关合同协议、纳税申报表等各项基础资料,采集各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评估价值,为制定重组方案奠定坚实基础。

  同时,结合企业的战略目标,分析交易可能涉及的税收政策,测算不同交易路径下各个税种的税收成本,并与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充分讨论,再选择最终的重组方案,防止因税收因素导致并购重组无法推进,进而影响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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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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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日,中国税务报刊发了题为《做实税收方案,重组计划也许无需暂缓》的文章,引起不少读者“围观”。读者普遍认为,设计重组方案过程中,打足税收提前量至关重要。还有的读者结合文中上市公司案例,提出了自己设计重组方案的思路。本期围绕读者的关注点,邀请文章作者就重组前打足税收提前量的问题进行讨论,并就此话题做了问卷调查和分析。

  7月1日,笔者在《中国税务报·纳税服务专刊》发表的《做实税收方案,重组计划也许无需暂缓》一文引发读者热议。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一些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在设计重组方案时,对税收问题重视不足。

  笔者在实务工作中发现,一些企业在并购重组前,出于节约成本费用或保密需要等原因,并未让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参与,甚至未让公司财务人员参与设计重组方案,而是仅由律师或者会计师出具以实现企业战略目标为主的重组方案。此时,很可能出现税收因素考虑不足、税收成本测算不充分、重组税收鼓励政策利用不足等问题,影响企业重组进度,甚至可能导致重组计划搁浅。

  比如,2015年国投中鲁重组失败,就是因为前期考虑不足,交易对方无力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投中鲁发布的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公告,如果完成此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张惊涛及配偶徐放将涉及2.5亿元的个人所得税。二人虽然可以适用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政策,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张惊涛认为,此次交易的应纳税额较大,为合法纳税,其只能在重组成功后5年内减持部分上市公司股份,以筹措资金缴纳税款,而这一做法将稀释其对上市公司控制权,与重组初衷不符。最终,各方决定终止该项重大资产重组。

  无独有偶。资博股份曾于2017年发布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资博集团持有的部分资产。此后,因资产过户涉及税额较高,资博集团无法承担,经协商决定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与企业常规事项相比,并购重组业务具有交易事项较复杂、标的金额比较大、涉及的税款金额较多等特点。同时,并购重组领域的税收政策较为复杂,协调各税种的税务处理、梳理不同地区的政策执行口径、准确运用重组税收鼓励政策等事宜,均对重组方案设计人员的税收专业素养提出较高要求。非税收专业人士设计的重组方案,未必能够充分用好并购重组税收鼓励政策,反而会引发税务风险。实务中,最常见的问题就是,重组方案没有统筹考虑各税种的处理,顾此失彼,导致方案不能同时满足不同税收政策的适用条件。

  举例来说,2021年9月30日,百合医疗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披露了一起关联方的税收筹划:关联方翎博新材为出售土地及房产,先将标的资产装入其新设的全资子公司东骅材料,后出售其持有的东骅材料100%股权,从而达到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该案中,翎博新材结合自身情况进行合理安排,在土地增值税、契税方面适用了国家支持企业重组的税收政策,并按规定缴纳了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上,翎博新材适用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且选择分3年确认所得。

  翎博新材的重组方案看似合规,但仔细分析后不难发现,重组方其实存在错误适用非货币性资产递延纳税政策的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结合公开信息看,翎博新材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全资子公司东骅材料增资发生于2019年11月,次月即转让了东骅材料100%股权,投资及转让发生在同一年度,企业不能适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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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结合企业的战略目标,分析交易可能涉及的税收政策,测算不同交易路径下各个税种的税收成本,并与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充分讨论,再选择最终的重组方案,防止因税收因素导致并购重组无法推进,进而影响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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