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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 看企业如何防控留抵退税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易明

近期各地税务部门不断曝光骗取留抵退税案例,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申请享受留抵退税政策红利,注意从取得进项发票、处理收入确认等方面注意合法合规。

  近期各地税务部门不断曝光骗取留抵退税案例,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申请享受留抵退税政策红利,注意从取得进项发票、处理收入确认等方面注意合法合规。

  自4月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为各类市场主体纾困减负的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紧锣密鼓实施,为各类市场主体发展送去“及时雨”。与此同时,各地税务部门联合公安等部门密集查处、通报骗取留抵退税案件,截至6月下旬已通报400多起,释放快速严查重处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强烈信号。企业纳税人要认清形势,深入领会政策内容,严格对照规定规范留抵退税行为,注意结合通报案例排查风险。

  需要认清的问题

  从通报案例来看,目前骗取留抵退税主要有两类情形:一类是虚增进项税额,通报描述为“虚增进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另一类是少申报收入减少销项税额,通报描述为“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其中,虚增进项税额又分为几种情况,有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进项税额的,有挂靠业务虚增进项税额的,还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虚增进项税额的。

  也就是说,企业办理留抵退税的风险,要么来自于购进端的进项税额不实,要么来自于销售端的销项税额虚减。这是由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形成决定的,企业留抵税额为其进项税额减去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则形成留抵税额,人为扩大进项税额或减少销项税额,都会导致留抵税额不实。企业在留抵税额不实的情况下申请退税,必然造成骗取留抵退税。

  根据公开信息,税务部门对核查存在不合规取得留抵退税情形的企业,一般采取几种方式处理:

  对非主观故意违规取得留抵退税的,约谈提醒,要求其退回多取得的留抵税额,对相应的会计核算等进行整改,并依法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对采取欺骗手段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的,包括虚增进项税额和虚减销项税额情形,依法要求其退回多取得的留抵税额,并将其虚增进项税额或虚减销项税额导致少缴增值税及其附加、企业所得税的行为认定为偷税,对其追缴少缴税款、滞纳金并予以处罚,纳税信用等级降为D级。

  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涉嫌虚开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多次偷税或者被认定偷税后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逃税罪的刑事责任。

  可见,对于骗取留抵退税的行为,有关部门坚决依法严查重处。

  从几方面防风险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申请享受留抵退税政策红利。为避免风险,在取得进项发票、收入确认等方面都要仔细审核,确保合法合规。具体可以从几方面着手自查:

  其一,看购进端是否存在进项税额不实。

  主要包括: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如看发票的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是否一致、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是否一致、票面记载的交易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是否一致、票面其他项目是否填写齐全和与实际一致。

  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业发票是否真实合法。如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运费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是否已按规定对有关进项税额作相应剔除。

  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是否真实合法。如是否存在把非免税农产品开具成免税农产品;是否存在虚增数量、单价等情况。

  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中记载的进口货物品种、数量等是否真实合法、与实际生产匹配。

  从供货方取得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是否冲减了当期的进项税额,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发生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作了进项税额转出、不应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项目是否剔除等。

  其二,看销售端是否虚减销项税额。

  主要看几方面: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包括现金和未开票收入、以货易货和以货抵债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销售收入是否长期挂账不转收入;销售收入是否用于直接冲减费用;视同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计提了销项税额等。是否开具了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以及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是否作为销售收入入账。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纳税人,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以及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确认收入的时间是否正确等。

  其三,看是否属于可以申请退回留抵退税的企业类型。

  可以申请留抵退税的企业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小型或微型企业,二是特定行业企业,包括“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13个行业。认定标准为,相应业务的销售额在企业全部销售额中的比例超过50%。因此,企业应避免以下风险:中型企业通过少报营业收入,按小型企业申请办理留抵退税;人为改变营业收入结构,将从事行业不在留抵退税政策覆盖范围内的企业“变身”为指定行业企业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其四,防止进行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关联交易。

  现实中,有不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但有结存留抵税额的企业,通过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关联企业开展没有商业目的的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关联企业取得留抵退税;有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税收优惠的企业,向下游关联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让后者取得留抵退税。这些都是税务部门打击的违法行为,不能触碰。

  (作者系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德恒税法服务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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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说,企业办理留抵退税的风险,要么来自于购进端的进项税额不实,要么来自于销售端的销项税额虚减。这是由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形成决定的,企业留抵税额为其进项税额减去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则形成留抵税额,人为扩大进项税额或减少销项税额,都会导致留抵税额不实。企业在留抵税额不实的情况下申请退税,必然造成骗取留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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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涉嫌虚开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多次偷税或者被认定偷税后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逃税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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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申请留抵退税的企业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小型或微型企业,二是特定行业企业,包括“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13个行业。认定标准为,相应业务的销售额在企业全部销售额中的比例超过50%。因此,企业应避免以下风险:中型企业通过少报营业收入,按小型企业申请办理留抵退税;人为改变营业收入结构,将从事行业不在留抵退税政策覆盖范围内的企业“变身”为指定行业企业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其四,防止进行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关联交易。

  现实中,有不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但有结存留抵税额的企业,通过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关联企业开展没有商业目的的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关联企业取得留抵退税;有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税收优惠的企业,向下游关联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让后者取得留抵退税。这些都是税务部门打击的违法行为,不能触碰。

  (作者系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德恒税法服务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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