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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中“小微企业”的界定
来源:中国税务 作者:于芳芳

为落实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陆续下发了一系列减税、退税、缓税政策。

  为落实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陆续下发了一系列减税、退税、缓税政策。这些税费支持政策很多都惠及“小微企业”这一纳税群体,但是在不同文件中“小微企业”的具体界定范围并不相同。准确理解政策中“小微企业”的判断方法,对于精准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至关重要。

  一、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中的“小微企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第14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中的“小微企业”,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以下简称“300号等文件”)中的营业收入指标和资产总额指标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300号等文件的口径计算,按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即年度资产负债表的期末余额。但是营业收入指标未采用300号等文件的会计计算口径,不是会计核算的营业收入总额,而是按照纳税人实现的年度增值税销售额计算,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企业存续期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如果企业实际存续期不满一个会计年度,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增值税销售额: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对于300号等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文件中未采用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第14号公告规定,年增值税销售额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企业为微型企业,年增值税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为小型企业。

  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列明的15类行业的划型标准,除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按资产总额指标判断外,其他14类行业划型指标中均采用了营业收入指标,所以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中,增值税销售额是小微企业判断的主要指标依据。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所得税额优惠中的“小微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 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其中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具体计算公式为: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由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所以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各季度判断的结果与年度汇算清缴时的判断结果很可能不一样,如果季度预缴时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但是年度汇算清缴时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需要补税处理,情况相反时应该申请退税。

  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所得税额优惠的“小微企业”,是指小型微利企业,即只有从业人员、资产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三项指标同时满足规定条件时,才能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企业延缓缴纳税费政策中的“小微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以下简称“第30 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以下简称“第2号公告”)规定,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以及2022年1月、2月、3月、4 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全部税费。上述税款所属期属于2021年度的,可以延缓缴纳税费的延缓期合计为9个月(第30号公告规定延缓3个月,第2号公告规定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上述税款所属期属于2022年度的,可以延缓缴纳税费的延缓期为6个月。

  享受延缓缴纳税费的“小微企业”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属于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的企业;二是企业的年销售额应小于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这里的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这里的“年销售额”并不是企业一个会计年度实际实现的增值税销售额,而需要按照政策规定的时间周期及方法计算。具体如下:

  判断企业是否属于2021年度可以缓缴相关税费的小微企业时,以2021年9月30日为时间节点。截至该时间节点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销售额确定;截至该时间节点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该时间节点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第一种情况下计算的结果虽然是企业12个月期间实际实现的销售额,但是涵盖的期间不是一个会计年度。后面两种情况下计算的结果则是以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为参考值,计算得出的数据。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2022年度是否可以缓缴税费的判断以2021年12月31日为时间节点,与2021年度选择的期间不完全相同,但具体计算方法相同。

  制造业小微企业缓缴的税种虽然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多种税费,但是在判断该政策适用主体时,只根据增值税销售额这一个指标,并且增值税销售额也可能不是企业实际实现的增值税销售额,需要按照规定的方法计算得出。

  四、“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中的“小微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纳税主体,除了个体工商户之外,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小型微利企业两种。小规模纳税人是增值税征收管理中对纳税人的分类,小型微利企业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进行的确认。一个企业可能同时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和小型微利企业两种身份,也可能只属于其中一种,还可能都不属于。除了两种身份都不符合之外,其他三种情况,企业都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根据增值税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转为一般纳税人,但是一般纳税人不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这种身份的变化是单向的,且只有一次。但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确定与之不同,因为随着企业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这三项因素的变化,企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结果也在不断变化中。所以,如果企业不是小规模纳税人、而是小型微利企业,则需要随着企业情况的变化而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以下简称“第3号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以该结果作为判断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是否可以享受减免税的依据。企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这期间无论企业所得税预缴中该企业是否还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均不作调整;相反,如果年度汇算清缴结果显示,企业不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则不论以后预缴期间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自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都不能享受减免“六税两费”的优惠政策。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中的“小微企业”要根据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管理办法和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办法进行判断,并且按照政策规定进行适时调整。

  五、设备、器具折旧优惠政策中的“中小微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以下简称“第12号公告”)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可以按比例计算设备、器具的折旧在税前扣除的中小微企业,除了要求不是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外,没有行业范围的限制,判断企业是否属于中小微企业的指标有多项,包括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的内容及计算方法与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指标相同。这三项指标中任何一个指标满足要求,就可以确认企业属于能够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如下:

  1. 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 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 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需要注意的是,在指标判断时,营业收入是指会计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口径。

  六、案例分析

  A公司2018年注册成立,制造业企业,从事汽车零部件加工业务,从业人数30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他资料如下:

  1.2019年3月31日增值税留抵税额为100万元。

  2.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16万元。

  3.2021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280万元,全年增值税销售额420万元。

  4.2022年3月购进生产设备,设备成本540万元,3月31日增值税留抵税额为160万元。2022年4月完成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A公司因资产总额超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

  下面,逐项判断A公司是否可以及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A公司2022年4月是否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和存量留抵税额?

  分析:判断企业是否属于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中“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微型企业,应根据该企业2021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而不能依据会计核算的营业收入确定。A公司2021年度增值税销售额为42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不属于微型企业,所以如果A公司符合第1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则2022年4月申报期只可以申请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退税金额为60万元(160-100),2022年5月申报期时才可以申请增值税存量留抵退税。

  2.A公司2022年办理完2021年度汇算清缴后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2022年是否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政策?

  分析:根据第3号公告规定,A公司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应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A公司2020年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所以A公司2022年1月至6月期间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1年度公司不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则2022年7月1日至2023 年6月30日不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3.A公司是否可以申请延缓缴纳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25万元以及申请延缓缴纳2022年度第一季度的相关税费?

  分析:在判断A公司是否可以延缓缴纳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应以所属期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能以2021年度的销售额判断。2021年度的销售额可以作为2022年缓缴税费的依据。所以A公司是否可以缓缴202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还要进一步获取相关数据计算判断;根据案例资料,A公司2021年全年增值税销售额为420万元,小于2000万元,可以缓缴2022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的相关税费。

  4.A公司3月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2022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一次性扣除?

  分析:A公司属于第12号公告规定的其他行业,从业人数和营业收入均符合中小微企业条件,所以购置的设备可以选择按比例税前扣除。因生产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A公司2022年度可以按照50%计提折旧,即当年税前扣除270万元(540÷2),剩余的270万元在未来9年内分期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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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中“小微企业”的界定
中国税务
为落实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陆续下发了一系列减税、退税、缓税政策。
 

  为落实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陆续下发了一系列减税、退税、缓税政策。这些税费支持政策很多都惠及“小微企业”这一纳税群体,但是在不同文件中“小微企业”的具体界定范围并不相同。准确理解政策中“小微企业”的判断方法,对于精准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至关重要。

  一、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中的“小微企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第14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中的“小微企业”,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以下简称“300号等文件”)中的营业收入指标和资产总额指标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300号等文件的口径计算,按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即年度资产负债表的期末余额。但是营业收入指标未采用300号等文件的会计计算口径,不是会计核算的营业收入总额,而是按照纳税人实现的年度增值税销售额计算,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企业存续期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如果企业实际存续期不满一个会计年度,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增值税销售额: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对于300号等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文件中未采用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第14号公告规定,年增值税销售额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企业为微型企业,年增值税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为小型企业。

  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列明的15类行业的划型标准,除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按资产总额指标判断外,其他14类行业划型指标中均采用了营业收入指标,所以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中,增值税销售额是小微企业判断的主要指标依据。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所得税额优惠中的“小微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 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其中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具体计算公式为: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由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所以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各季度判断的结果与年度汇算清缴时的判断结果很可能不一样,如果季度预缴时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但是年度汇算清缴时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需要补税处理,情况相反时应该申请退税。

  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所得税额优惠的“小微企业”,是指小型微利企业,即只有从业人员、资产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三项指标同时满足规定条件时,才能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企业延缓缴纳税费政策中的“小微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以下简称“第30 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以下简称“第2号公告”)规定,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以及2022年1月、2月、3月、4 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全部税费。上述税款所属期属于2021年度的,可以延缓缴纳税费的延缓期合计为9个月(第30号公告规定延缓3个月,第2号公告规定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上述税款所属期属于2022年度的,可以延缓缴纳税费的延缓期为6个月。

  享受延缓缴纳税费的“小微企业”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属于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的企业;二是企业的年销售额应小于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这里的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这里的“年销售额”并不是企业一个会计年度实际实现的增值税销售额,而需要按照政策规定的时间周期及方法计算。具体如下:

  判断企业是否属于2021年度可以缓缴相关税费的小微企业时,以2021年9月30日为时间节点。截至该时间节点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销售额确定;截至该时间节点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该时间节点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第一种情况下计算的结果虽然是企业12个月期间实际实现的销售额,但是涵盖的期间不是一个会计年度。后面两种情况下计算的结果则是以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为参考值,计算得出的数据。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2022年度是否可以缓缴税费的判断以2021年12月31日为时间节点,与2021年度选择的期间不完全相同,但具体计算方法相同。

  制造业小微企业缓缴的税种虽然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多种税费,但是在判断该政策适用主体时,只根据增值税销售额这一个指标,并且增值税销售额也可能不是企业实际实现的增值税销售额,需要按照规定的方法计算得出。

  四、“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中的“小微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纳税主体,除了个体工商户之外,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小型微利企业两种。小规模纳税人是增值税征收管理中对纳税人的分类,小型微利企业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进行的确认。一个企业可能同时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和小型微利企业两种身份,也可能只属于其中一种,还可能都不属于。除了两种身份都不符合之外,其他三种情况,企业都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根据增值税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转为一般纳税人,但是一般纳税人不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这种身份的变化是单向的,且只有一次。但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确定与之不同,因为随着企业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这三项因素的变化,企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结果也在不断变化中。所以,如果企业不是小规模纳税人、而是小型微利企业,则需要随着企业情况的变化而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以下简称“第3号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以该结果作为判断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是否可以享受减免税的依据。企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这期间无论企业所得税预缴中该企业是否还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均不作调整;相反,如果年度汇算清缴结果显示,企业不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则不论以后预缴期间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自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都不能享受减免“六税两费”的优惠政策。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中的“小微企业”要根据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管理办法和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办法进行判断,并且按照政策规定进行适时调整。

  五、设备、器具折旧优惠政策中的“中小微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以下简称“第12号公告”)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可以按比例计算设备、器具的折旧在税前扣除的中小微企业,除了要求不是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外,没有行业范围的限制,判断企业是否属于中小微企业的指标有多项,包括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的内容及计算方法与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指标相同。这三项指标中任何一个指标满足要求,就可以确认企业属于能够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如下:

  1. 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 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 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需要注意的是,在指标判断时,营业收入是指会计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口径。

  六、案例分析

  A公司2018年注册成立,制造业企业,从事汽车零部件加工业务,从业人数30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他资料如下:

  1.2019年3月31日增值税留抵税额为100万元。

  2.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16万元。

  3.2021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280万元,全年增值税销售额420万元。

  4.2022年3月购进生产设备,设备成本540万元,3月31日增值税留抵税额为160万元。2022年4月完成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A公司因资产总额超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

  下面,逐项判断A公司是否可以及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A公司2022年4月是否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和存量留抵税额?

  分析:判断企业是否属于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中“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微型企业,应根据该企业2021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而不能依据会计核算的营业收入确定。A公司2021年度增值税销售额为42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不属于微型企业,所以如果A公司符合第1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则2022年4月申报期只可以申请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退税金额为60万元(160-100),2022年5月申报期时才可以申请增值税存量留抵退税。

  2.A公司2022年办理完2021年度汇算清缴后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2022年是否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政策?

  分析:根据第3号公告规定,A公司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应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A公司2020年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所以A公司2022年1月至6月期间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1年度公司不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则2022年7月1日至2023 年6月30日不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3.A公司是否可以申请延缓缴纳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25万元以及申请延缓缴纳2022年度第一季度的相关税费?

  分析:在判断A公司是否可以延缓缴纳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应以所属期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能以2021年度的销售额判断。2021年度的销售额可以作为2022年缓缴税费的依据。所以A公司是否可以缓缴202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还要进一步获取相关数据计算判断;根据案例资料,A公司2021年全年增值税销售额为420万元,小于2000万元,可以缓缴2022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的相关税费。

  4.A公司3月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2022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一次性扣除?

  分析:A公司属于第12号公告规定的其他行业,从业人数和营业收入均符合中小微企业条件,所以购置的设备可以选择按比例税前扣除。因生产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A公司2022年度可以按照50%计提折旧,即当年税前扣除270万元(540÷2),剩余的270万元在未来9年内分期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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