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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的政府补助,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詹江红

企业收到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助,应如何进行财税处理?请看下文的举例分析。

  企业收到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助,应如何进行财税处理?请看下文的举例分析。

  一、政府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中也有相关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需引起注意的相关政策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及资产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活动所产生的费用或者无形资产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3、不征税收入长期未支出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实务案例

  1、业务基本情况

  企业在2021年度收到政府拨付的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补助600万元。资金拨付文件中明确该资金要用于报备项目的建设,企业报备资料中列明资金用于采购项目所需生产设备若干。2021年5月收到专项资金600万元,6月支出520万元用于购买符合要求的设备。

  2、会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1)2021年5月收到政府补助专项资金600万元,用于采购生产设备,属于资本化支出。

  借:银行存款 600

    贷:递延收益 600

  (2)2021年6月采购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价值52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本月投入使用,预计净残值5%,使用寿命10年。

  借:固定资产 520

    贷:银行存款 520

  (3)2021年折旧6个月,折旧额=520*95%/10/2=24.7(万元)

  借:制造费用 24.7

    贷:累计折旧 24.7

  (4)递延收益按折旧进度进行分摊,2021年应分摊额=520/10/2=26(万元)

  借:递延收益 26

    贷: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 26

  3、2021年的税务处理

  (1)收到政府补助600万元,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财务核算时计入递延收益科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需做调整。

  (2)使用不征税收入购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额24.7万元,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应做调增处理。

  (3)递延收益分摊26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科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做调减处理。

  4、所得税汇算申报表填写

  (1)递延收益分摊计入损益26万元作调减处理,填写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01.png

  调减的26万元自动带入纳税调整明细表中:

01.png

  (2)使用不征税收入购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额24.7万元,做调增处理。按照填表说明,资本化支出通过《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做调整。此类特殊资产在申报表中数据如下:

01.png

  调增的24.7万自动带入纳税调整明细表中:

01.png

  四、注意事项

  政府补助用于资本化支出,涉及的账务处理及纳税调整年限较长,容易出错,因此一定要做好备查登记。提请注意以下事项:

  (1)对递延收益分摊计入损益的纳税调整,以递延收益总额为限。

  通俗地说,就是递延收益财务处理的分摊额计入损益,累计数不能超出计入递延收益的金额;此事项纳税调整额为当年分摊计入损益的金额,其累计数也不能超出计入递延收益的金额。

  举例:收到政府补助600万元计入递延收益,以后年度对递延收益分摊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累计数不能超出600万元,此事项的纳税调整累计数也不能超出600万元。

  (2)对不征税收入用于资本化支出形成费用的调整,可分为设备正常使用期和清理处置两个阶段:正常使用期的费用体现为折旧额,处置时的费用体现为转入固定资产清理中的资产的净值。此事项的调整累计数不超出不征税收入的支出额即形成资产的原值。

  举例:不征税收入支出520万元购置固定资产,以后年度该资产形成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额为520万元,累计调整数也不应该超出520万元。

  (3)固定资产比较多的企业,因为有不征税收入购买的资产,并且税务处理不同于一般资产,建议对其进行特殊管理,需要相关数据时便于提取,一目了然。我们在此类固定资产名称上增加了ZX字样,在上千条资产中提取此类资产数据就非常便捷。

  (4)如果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按是否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分两种情况处理。 举例:上面案例中企业2021年5月收到不征税收入600万元,6月支出520万元购买设备。如果到2026年4月末,80万元尚未支出。

  情形一、未支出的80万元需缴回财政部门,缴款时应作如下处理:

  借:递延收益 80

    贷:银行存款 80

  情形二、未支出的80万元不需缴回,应计入2026年度的应税收入:

  借:递延收益 80

    贷: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 80

  上述两种情况都无需做纳税调整。

  (作者单位:洛阳润宝研磨材料有限公司)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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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府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中也有相关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需引起注意的相关政策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及资产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活动所产生的费用或者无形资产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3、不征税收入长期未支出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实务案例

  1、业务基本情况

  企业在2021年度收到政府拨付的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补助600万元。资金拨付文件中明确该资金要用于报备项目的建设,企业报备资料中列明资金用于采购项目所需生产设备若干。2021年5月收到专项资金600万元,6月支出520万元用于购买符合要求的设备。

  2、会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1)2021年5月收到政府补助专项资金600万元,用于采购生产设备,属于资本化支出。

  借:银行存款 600

    贷:递延收益 600

  (2)2021年6月采购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价值52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本月投入使用,预计净残值5%,使用寿命10年。

  借:固定资产 520

    贷:银行存款 520

  (3)2021年折旧6个月,折旧额=520*95%/10/2=24.7(万元)

  借:制造费用 24.7

    贷:累计折旧 24.7

  (4)递延收益按折旧进度进行分摊,2021年应分摊额=520/10/2=26(万元)

  借:递延收益 26

    贷: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 26

  3、2021年的税务处理

  (1)收到政府补助600万元,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财务核算时计入递延收益科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需做调整。

  (2)使用不征税收入购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额24.7万元,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应做调增处理。

  (3)递延收益分摊26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科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做调减处理。

  4、所得税汇算申报表填写

  (1)递延收益分摊计入损益26万元作调减处理,填写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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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减的26万元自动带入纳税调整明细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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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使用不征税收入购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额24.7万元,做调增处理。按照填表说明,资本化支出通过《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做调整。此类特殊资产在申报表中数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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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增的24.7万自动带入纳税调整明细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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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注意事项

  政府补助用于资本化支出,涉及的账务处理及纳税调整年限较长,容易出错,因此一定要做好备查登记。提请注意以下事项:

  (1)对递延收益分摊计入损益的纳税调整,以递延收益总额为限。

  通俗地说,就是递延收益财务处理的分摊额计入损益,累计数不能超出计入递延收益的金额;此事项纳税调整额为当年分摊计入损益的金额,其累计数也不能超出计入递延收益的金额。

  举例:收到政府补助600万元计入递延收益,以后年度对递延收益分摊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累计数不能超出600万元,此事项的纳税调整累计数也不能超出600万元。

  (2)对不征税收入用于资本化支出形成费用的调整,可分为设备正常使用期和清理处置两个阶段:正常使用期的费用体现为折旧额,处置时的费用体现为转入固定资产清理中的资产的净值。此事项的调整累计数不超出不征税收入的支出额即形成资产的原值。

  举例:不征税收入支出520万元购置固定资产,以后年度该资产形成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额为520万元,累计调整数也不应该超出520万元。

  (3)固定资产比较多的企业,因为有不征税收入购买的资产,并且税务处理不同于一般资产,建议对其进行特殊管理,需要相关数据时便于提取,一目了然。我们在此类固定资产名称上增加了ZX字样,在上千条资产中提取此类资产数据就非常便捷。

  (4)如果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按是否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分两种情况处理。 举例:上面案例中企业2021年5月收到不征税收入600万元,6月支出520万元购买设备。如果到2026年4月末,80万元尚未支出。

  情形一、未支出的80万元需缴回财政部门,缴款时应作如下处理:

  借:递延收益 80

    贷:银行存款 80

  情形二、未支出的80万元不需缴回,应计入2026年度的应税收入:

  借:递延收益 80

    贷: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 80

  上述两种情况都无需做纳税调整。

  (作者单位:洛阳润宝研磨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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