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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留抵退税热点问答来啦
来源:每日税讯 作者:

3月22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相继出台

  3月22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相继出台,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对符合条件纳税人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出口企业有哪些政策要点呢?

  问题: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新办出口企业是否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答:退税要求的条件之一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出口企业不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文件规定的申请退还留抵税额的条件。

  问题:生产型出口企业为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小微企业,4月有免抵退税业务,能否办理增量留抵退税?

  答: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举例说明,A生产型出口企业4月份完成增值税申报后,期末留抵税额为150万元,出口业务申报免抵退应退税额100万元,税务机关核准退税后,留抵税额为50万元。只要企业符合14号公告关于留抵退税的适用条件,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问题:生产型出口企业为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小微企业,4月没有免抵退税申报业务,还可以办理增量留抵退税吗?

  答: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企业再申请留抵退税。

  问题:生产型出口企业为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小型企业,5月办理了存量留抵退税,6月申报免抵退税时免抵税额如何计算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答:生产型出口企业5月办理的留抵退税额,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允许从“一税两附加”计税依据中扣除;6月申报免抵退税产生的免抵税额,在核准通过的次月即7月份并入“一税两附加”计税依据中进行计算。

  问题:外贸企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外贸企业适用免退税的进项税额不可以办理留抵退税,因为外贸企业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这一部分的进项税额在增值税发票平台直接做“退税”勾选,用于申报出口退税,所以外贸企业这部分的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退税。外贸企业除适用免退税的进项税额之外,符合留抵退税政策的可申请退回。

  问题:出口企业取得留抵退税后应如何处理?

  答:出口企业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如果发现出口企业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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