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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参提取液外销?一起精心设计的出口骗局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何爽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稽查局最近与吉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长春海关缉私局密切协作,成功破获一起人参提取液出口骗税案件,案件移交司法部门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稽查局最近与吉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长春海关缉私局密切协作,成功破获一起人参提取液出口骗税案件,案件移交司法部门审理。近日,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孟某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50万元,涉案企业骗取的549万元出口退税款依法予以追缴。

  人参加工疑点重重

  2020年9月,吉林省税务局稽查局接到了长春海关缉私局移交的辽源市M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案源线索。缉私局在分析M公司报关出口的数据时,发现该企业出口至保税区的4批货物的报关信息中,始终没有货物最终到达出口目的地的信息,因此怀疑该公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

  接到线索后,吉林省税务局稽查局迅速组织数据分析团队调取M公司的进项、销项和纳税申报数据进行分析研判,发现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主要从事货物、技术出口等业务,主要外贸出口目的国为朝鲜。

  通过分析金税三期等软件系统获取的信息,检查人员了解到,M公司的业务主要是从上游延边L实业有限公司和H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L公司”)购入一种名为人参提取液的产品,经由珲春保税区内的C工贸有限公司和F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F公司”)出口到朝鲜,并申报出口退税。

  从企业发票信息看,两户上游企业的进项发票均为品名为“人参”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两户企业具有产品及销售对象单一、开票金额大、开票时间集中的特点。

  上游企业的这些人参采购、加工业务是真实的吗?

  检查人员带着这个疑问,对上游“H公司”“L公司”的采购对象——位于白山市林区的人参种植户进行了实地调查。核查结果显示,这些农户不仅从未与两家企业发生过人参购销往来,有的甚至从未种植过人参。

  “两家上游企业根本没有采购过人参,怎么能加工出人参提取液?”结合海关部门提供的线索、上游两家企业的调查情况,以及M公司与其上下游4户企业的购销、开票和出口情况,检查人员认为,M公司与其上下游4户企业存在虚开骗税违法重大嫌疑。鉴于该案涉及省内辽源、延边、白山3地,吉林省税务局稽查局立即启动了与公安、海关、人民银行的多部门打击虚开骗税工作机制,组成多部门联合专案组对涉案企业立案调查。

  产品出口子虚乌有

  为进一步采集涉案企业违法证据,专案组对M公司上游两户人参提取液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发现“H公司”“L公司”两户企业仅有一间办公室,既没有办公设备,也没有生产加工设备。货物储存仓库中虽然堆放着货物,但并非人参提取液。实地调查结果再次证实,两户企业既与农户没有人参采购交易,自身也不具备人参提取液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与此同时,专案组发挥大数据优势,利用电子底账系统、税收大数据智税平台等管理软件,结合公安机关的资金查控工具,对涉案5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等企业相关人员的关联关系,以及企业资金交易数据等进行了大量的综合分析与追踪工作。在此过程中,一个名为孟某的人,多次出现在与5户企业有关联的各项业务中。

  “这个孟某是什么人?他在整个虚开骗税链条中扮演着什么角色?”

  专案组运用技侦手段,对孟某进行了重点调查。最终确认,这个孟某就是5户企业实施虚开骗税违法活动的背后操纵者。

  随着案件调查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各项证据的完备,涉案企业违法事实浮出水面。就在专案组准备对孟某进行侦控并实施抓捕时,自知罪责难逃的孟某迫于压力,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对其操控5家企业从事虚开骗税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2018年~2019年两年间,涉案人员孟某利用5家空壳企业,虚构产品购销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2份,价税合计4255万元;通过虚构产品出口业务共骗取出口退税549万元。随着近日法院判决结果的作出,孟某为其虚开骗税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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