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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所得税汇缴结果很关键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周斌 尹骏

一般来讲,不同主体享受“六税两费”优惠的时间,以税款所属期为准。

  享受“六税两费”税收优惠的时间,对存续或新设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而言,为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而言,则为其满足小微企业条件之时,即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次年6月30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3月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六税两费”优惠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围至小型微利企业和全部个体工商户。3月4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享受优惠的条件、相关标准及纳税申报等具体事项。

  根据规定,“六税两费”是指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六税两费”优惠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六税两费”。“六税两费”优惠的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一般来讲,不同主体享受“六税两费”优惠的时间,以税款所属期为准。

  具体来说,对存续或新设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而言,享受“六税两费”优惠的时间为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而言,开始享受“六税两费”优惠的时间,则为其满足小微企业条件之时。其中,小微企业在确定是否满足条件时,应重点关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具体金额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为准。3号公告进一步明确,满足条件的小微企业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次年6月30日,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这一规定十分严谨。

  实务中,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完成最迟期限为次年的5月31日,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企业而言,在办理汇算清缴之前,当期是否符合享受优惠条件,企业还不能最终确定。虽然当年6月1日即可知道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结果,但考虑会计分期习惯,3号公告规定优惠享受期自7月1日起计,以半年作为一个分期。综合来讲,企业每年1月1日~6月30日期间,以上年度5月31日前完成的再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满足小微企业条件,进而判定能否享受优惠;7月1日~12月31日期间,则结合本年度5月31日前完成的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来进行判定。

  案 · 例

  以2022纳税年度为例,2022年1月1日~6月30日税款所属期,以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的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为准;2022年7月1日~12月31日税款所属期能否享受优惠,则以2022年5月31日前完成的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为准。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在申报的实际操作中,各纳税申报表“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栏次的选择,将直接影响企业能否享受减征优惠。终止日均为税款所属期的最后一天,但起始日需分析填报。具体来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无需判断,起始日均为2022年1月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小微企业的起始日,则为其依据3号公告明确政策适用规则所确认的开始享受税收优惠之日。如果小微企业纳税人2022年上半年不符合,而下半年符合优惠条件,那么,其应在“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栏次,将起始日填报为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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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规定,“六税两费”是指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六税两费”优惠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六税两费”。“六税两费”优惠的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一般来讲,不同主体享受“六税两费”优惠的时间,以税款所属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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